事实及理由:(招标文件及相关证据后附)
本项目招标文件在第三章中要求投标人签订《诚信承诺函》,该函要求投标人承诺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未出现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的,或者放弃中标、成交的,或者中标、成交后不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等情形。
鉴于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曾分别出现过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情形,即:
1、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在参加四川省平昌县学生饮用奶采购项目(平公共采【2013】17号)中因其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而被平昌县财政局依法作出中标无效的处理决定,取消其中标资格。
2、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参加阆中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计划牛奶采购项目(阆政采谈[2012]14号)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候选人资格,被阆中市政府采购中心作出在阆中市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的处罚。
故,投诉人依法提出质疑,请求取消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
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提出的前述事实分别以平昌县财政局未对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及投诉人未提供证明资料为由,作出质疑事项不成立的《质疑答复》,并附平财采函(2013)43号《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尊重事实、不依法依规办事,明显偏袒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理由是:
1、根据被投诉人在《质疑答复》后面所附的平财采函(2013)43号《投诉处理决定书》第二页记载:“经查,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在此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省奶办出具的该公司可代表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洪雅阳平分公司参与平昌县学生饮用奶采购投标的资格证明文件属于伪造”。该处理决定书已充分证明: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曾出现过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的事实。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中的《诚信承诺函》要求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未出现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事实,而并非规定被“行政处罚”。可见,被投诉人置事实不顾,枉法答复。
2、对于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阆中市2012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计划牛奶采购项目(阆政采谈[2012]14号)的中标资格,被阆中市政
府采购中心作出在阆中市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的处罚之事实,因阆中市政府采购中心未在网上公开该处
罚,也不向其他供应商提供该处罚文书,据此投诉人无法获得相关书面证明。根据《四川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川财采【2010】58号)第三十一条:“质疑事项审查过程中,被质疑人……需要核实相关事实的,应当依法进行核实”之规定,被投诉人应当对该质疑事项进行核实,可被投诉人不作为,对投诉人的原质疑敷衍塞责。财政部门在处理本投诉时,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对该投诉事项依法调查核实。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不尊重事实,对投诉人的质疑敷衍塞责,并枉法作出《质疑答复》。为维护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定,特依法提出投诉,望财政部门依法查处,并取消四川新希望乳业有限公司在本项目第一包的中标候选人资格。
附:1、该项目招标文件
2、平昌县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3、四川省学生饮用奶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