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缘由:2013年3月,建房人朱某找修房人魏某修建一栋钢筋水泥砖房,总价合计30.5万元(建筑面积约140M2),按照合同及相关约定,按190.00元/m2的承包价包给被魏某,劳动报酬合计6.3万元,然而在2013年内朱某已前后共计支付被反诉人劳动报酬合计5.2万元整,但被魏某仍未把房屋修建好,要求先支付完全部工程款才动工修建房屋,至2016年春节年前魏某仍未修好居住房子主体,朱某这三年均是在其母亲家过年及居住(已分家),严重影响了朱某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朱某多次向魏某申明:1)房屋后墙倾斜,不合规定,有塌倒危险,需要重新修;2)2楼楼顶漏雨,防水处理质量不过关,需要重新修建3;)顶楼琉璃瓦在铺上不满月的时间内脱落10多张,质量不过关,需要重新铺,同时按原价照赔给朱某。这些费用需要按物价清算。魏某认为朱某有意为难,据不认账,故意拖欠工程,达3年之久,在多次告知魏某先把房屋修好,该魏某承担的由魏某承担,该朱某承担的朱某承担,然魏某一直拖欠工程,拒不修建,在2015年春节过后朱某再次告知魏某修建房屋未果的情况下,找了另外的房屋修建人修建房屋。 房屋修好了,魏某就来要全部工程款及利息,朱某承认该给的款该支付给魏某,但魏某应该承担:1:1)房屋后墙倾斜,不合规定,有塌倒危险,需要重新修;2)2楼楼顶漏雨,防水处理质量不过关,需要重新修建3;)顶楼琉璃瓦在铺上不满月的时间内脱落10多张,质量不过关,需要重新铺,同时按原价照赔给朱某。这些费用需要按物价清算。2、朱某在修建房屋前期倒地脚及主体修建中有60多天劳动工,包括魏某离开期间,朱某对房屋窗台的清洁,外墙护理,魏某需支付朱某60多天工的劳动工资。3、魏某在承担朱某的房屋的同时,间断天数同时给被人家修建房屋,致使房屋迟迟得不到修建好。前期后后花费了3月时间。只留下朱某在工地守护,其产生的工价需魏某承担。4、房子修建至今已经3年多,仍未找到国土所验收合格,反诉人仍觉房屋有问题,不应该支付全额劳动资金。
魏某自觉上述问题该朱某负全责,拒绝支付朱某上述劳动报酬,同时要求朱某应该把欠账的利息、车费均应支付给魏某,朱某告知魏某两者相扣该支付多少支付多少。魏某一气之下一纸诉状搞到花丛法庭。要求支付:欠账、利息、往返车费及调解费。法院在调解中仅仅用半小时时间听取了双边的意见,就宣布休庭,双方先回去,等通知。朱某在家一月未等到任何通知开庭,前面刚出门外出打工,后面法庭判决书就出来,判决朱某败诉,负责全部责任,包括欠账、利息、往返车费及调解费。里面全部按魏某的要求执行。要求朱某承担全部责任。如有不服,许另外请国土局验收,重新起诉魏某。官司另外打。
在此,楼主有如下些不懂:1、调解是只听一方的言论吗?既然是调解,为什么不尊重事实呢?为什么不去仔细查清事实的原委?2、诉讼是谁起诉谁就赢吗?谁赢了就按谁的要求执行吗?3、为什么一件事情的诉讼调解上不能得到解决,要另外重新起诉状告?难道是为了多收一笔诉讼费?多填一张表?还是多增加一个工作量?4、朱某在家1月都没接到复庭、调解的通知、电话、文件、告示。前面刚外出打工、后面就出判决书?认为老百姓的血汗钱好挣?还是觉得老百姓找不到人,没领导帮就该多跑路?现在老百姓务工本来就差。就靠干点体力活挣点血汗钱,您们法庭就是这样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的吗?
我一个小老百姓不懂法,也没学会法,只是现在都讲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花丛的判决书实在不服,也看不懂,故在借这个平台想把这个事实摆上台面,青各位看官大人评评理,支支招,我该怎么办?找党委?找政府?还是找天老爷?还是一封信写上巴中新闻365?望各位给个建议。不让朱某的血汗钱白白流失。。。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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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备注:恩阳区法院于8月17日进行回复,内容见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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