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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公司逼人跳楼,警方涉嫌渎职!就警方才渎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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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5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月2日,河南省方城县居民李志国在自家楼顶跳楼身亡,而“讨债公司”一帮人已经在他家吃住7天,反复辱骂李志国,不让他睡觉,逼其还钱。而之前出警的警察仅仅是收缴了“讨债者”的木棍。
谁该为李志国的跳楼身亡负责?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讨要债务,不能使用暴力、威胁、人格侮辱以及非法侵入住宅的手段。本案中的讨债行为已经涉嫌严重的刑事犯罪。
住宅是公民栖身所在,也是公民人身权、人格权的必然延伸,非经同意或者有法定依据,任何人都不能侵入公民的住宅。《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刑法》也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是,所谓“讨债公司”侵入李家住宅的7天时间里,李志国和家属多次报警,虽然当地警方也多次出警,但仅仅收了“讨债公司”的棍棒,并没把人带离,而是让双方“协商”。警察说,对方没有打你,对你没有构成人身威胁。
当地警方俨然把这种违法行为看成了所谓“民事纠纷”,放弃了对公民基本人身安全的保护。李志国屡次报警都无法赶走侵入其住宅的“讨债公司”,最终身心俱疲,走上了自杀的不归路。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公布过“行政不作为”十大案例,其中就包括甘肃天水市麦积山区110出警缓慢,导致公民被凶手杀害,最终相关民警被追究了“玩忽职守罪”。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是公安机关的职责所在,不作为就是一种渎职。
目前,中国进入经济换挡期,民间债务纠纷相当多,很多所谓的“讨债公司”就是在用侵入住宅等违法手段讨债。如果基层公安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识,认为没有直接殴打行为就算是“民事纠纷”,将可能造成更多的血案。
希望公安机关以此案为戒,明确坚决依法打击一切暴力讨债行为,保障公民的正当人身权利,否则潘多拉的魔盒就可能被打开。


是什么让老赖可以在中国肆无忌惮的横行?又是什么原因造就了所谓“讨债公司”?究竟是谁让老赖们有法不依?中国的法律又在保护谁?
谁才是真正的受害一方?个人认为造就这些悲剧的后面是执法者的不作为加上不健全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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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8-5 11:47
每一个国家都告诉它的国民: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是保证每个公民合法权益的,但没有两个国家的法律是相同的。唯一相同的是国情不同(准确的说是维护的利益群体不同),所以法律就相差很大。就更不用说不同的执法群体了。在中国,同一种行为,执法者可以给出N多种说词,忍着点吧,几十年弹指一挥间,等到来生时,心说不定真正有公平公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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