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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蔡新春与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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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2 1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蔡新春与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案的陈 述 意 见
新春
与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案的
                         陈 述 意 见-----2016.6.28【胡代国代理】
尊敬的法官:
    我名蔡常益,是农民,没有打过官司,我代理原告蔡新春诉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案,就法官总结的本案争议焦点发表意见。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增加安置补偿费 32294.4 元、增加支付过渡费26325.51,合计58619.91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证据、法律依据如下:
             一、原告的主体资格合法
     蔡常益有两个儿子,蔡常益名下原有两处住房,在征地前,就口头分给了两个儿子。后来,二人分别向国土局申请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书。2009年因修建高速公路,政府拆除了蔡新春的房屋,收走了宅基证。由于蔡新春在外地打工,房屋征收局工作人员就将其父亲的名字写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上让蔡常益盖手印。拆迁补偿款是打在蔡常益名下。事后,蔡常益将该补偿款给了儿子。房屋拆除后,2013年1月11日,国土局向蔡新春颁发了用地通知书。
以上事实说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合法。
           二、拆迁协议证明的基本事实和证明的目的。
    一是协议拆迁的时间是200992日; 协议的目的是政府征收修建内遂高速公路; 协议拆除住房面积是111.36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偿重置价310元,过渡费补偿6个月,每平方2.40元;  被告安排协议外的第三人村社协调宅基地原告自建住房。
      二是拆迁协议证明的目的:证明被告征收原告的宅基地和房屋,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在拆迁前先落实宅基地安置再拆除住房,被告安排第三人落实宅基地或者原告自己找宅基地再向国土局申请用地建房于法无据。
     三、安岳县集体土地用地通知书证明的基本事实和证明的目的
    一是集体土地用地通知书证明的基本事实:2013111日,原告收到安岳县集体土地用地通知书安国土资函【2013】字第0100号以及建设用地平面图。用地通知书载明:蔡新春......因内遂高速公路建设拆迁安置......四、房屋竣工后......申请验收,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五、建房地点大土登龙坡。......落款承办单位安岳县国土资源局。承办人X2013111日公章。
     二是集体土地用地通知书证明的目的: 证明被告延迟至2013111日后落实安置宅基地构成被告违约。
          四、 双碑村村委证明书
    证明安岳县思贤乡双碑村8组村民蔡常益儿子的住房因20099月修建高速公路被被告征收拆除,现重新修建中。特此证明。思贤乡双碑村村委会公章。情况属实。陈顺富,2013525日。
    双碑村村委证明书证明目的:因为被告违约,原告于2013525日才开始修建住房,2014131日后才修建完毕,被告还没有验收,没有发证。
   拆迁房屋的过渡费应当从200991开始计算至2014131日,共计58个月。扣除前期被告已经给付的6个月过渡费,余下52个月应当继续给付。
    五、根据四川省委、省政府(200512文件规定,
    一是被告应当增加安置补偿费32294.4。四川省委、省政府(200512文件规定,拆迁农民房,还房要对等略好,保证被拆迁农户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2009年被告以每平方米310元的安置补偿费补偿标准,时隔数年修建住房的市场成本价上升至每平方米600元以上,被告补偿的每平方米310元无法建房。根据安岳县政府2014年3月的决定:对工业园、石桥铺镇、岳阳镇等地的被拆迁农民,因搬入临时过渡房居住至今才建住房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由当年的每平方米220元增加到657元的决定,本着公平公正一视同仁的原则,故被告应当将原告的拆迁安置补偿费至少应当增加到每平方米600元,即增加安置补偿费32294.4=290/平方米X111.36平方米。
    二是被告应当增加支付超期过渡费26325.51。四川省委、省政府(200512文件农房拆迁过渡期不超过12个,超过12个月的过渡费要加倍补偿。
被告应当增加支付超期过渡费26325.51=【1737.22元(2.4/平方米X6月X 111.36平方米)+24588.29元(4,8/平方米X111.36 平方米x46月)
     六涉及本案的法律条文,证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损失费。
   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支付上述损失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七、被告的答辩理由不成立。
    对被告答辩的事实依据、所适用的法律依据以及所证明的目的,原告不予认可,因为与原告的证据所证明目的相反;
    对于被告的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原告搞不清楚,对被告证人证言的目的,原被告不同意。恰恰相反,被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征收原告的住房,数年后才用原告的承包地向村民换到土地,原告2014年才修完,国土局还没有验收发证。
     被告所辩称的房屋被征收后,由原告向被告主动申请宅基地的理由不能成立,所适用的有关《土地管理法》规定是指非征地非安置对像,不是针对征地房屋的被拆迁户。被告适用法律不当或者对法律理解错误。
      综上所述【最后陈述意见】,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驳回被告的答辩理由。
此致
                    蔡新春的委托代理人
                                                         2016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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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1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不予认可,因为与原告的证据所证明目的相反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6-7-1 19:20
把你娃儿打官司的屁话发到网上有球用!

发表于 2016-7-12 2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就口头分给了两个儿子。后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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