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蓬安县县城规划区征收土地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蓬安府办发〔2016〕32号
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蓬安县县城规划区征收土地房屋
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蓬安县县城规划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十二届115次常委会议、县政府十六届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26日
蓬安县县城规划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
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蓬安县县城规划区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有关规定,结合蓬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蓬安县县城规划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组为单位)土地被全部征收后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征收为国有土地后,对土地征收前所修建房屋实施拆迁,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被拆迁人是指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由县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牵头,县国土资源局和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负责具体实施。县国土资源局为征收土地的房屋拆迁部门。
县住建、人社、财政、房管和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共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拆迁补偿安置程序
第五条 房屋拆迁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拆迁房屋所在村、组及时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内容包括拆迁依据、拆迁范围、拆迁实施单位、拆迁期限和方式等。
第六条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产权分割及交易;
(四)分户;
(五)租赁房屋;
(六)各类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
(七)水、电、气、广播电视、通讯线路等管线和各类广告牌、碑安装。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擅自办理本条所列事项的,一律不予认可,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
第七条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县征收办组织县国土、住建、房管、不动产登记等相关部门和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对被拆迁房屋进行拍照、摄像、测绘、制作宗地及建筑草图,并准确记录房屋结构、用途、性质、面积、修建时间及其附属物等,锁定房屋现状,由被拆迁人签字确认;被拆迁人拒绝签字或配合的,依法进行证据保全。房屋拆迁部门及时将锁定的房屋现状情况在被拆迁房屋所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被拆迁人可向房屋拆迁部门申请复核。
第八条 县征收办组织县住建、国土、房管等相关部门和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性和被拆迁人员进行认定;由县国土、住建部门对未取得房产、土地手续的被拆迁房屋通过调查核实后制作合法性认定书,送达被拆迁人。
房屋拆迁部门将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合法性和被拆迁人员的认定结果在被拆迁人所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被拆迁人有异议的,可向房屋拆迁部门提供相关证据请求复核。
被拆迁人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九条 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和其他需要评估的事项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基准日为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
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后,房屋拆迁部门应书面告知被拆迁人需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可由房屋拆迁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被拆迁人代表依法采取投票决定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房屋拆迁部门与房地产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评估所需费用由房屋拆迁部门承担。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将拟评结果在被拆迁房屋所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向房屋拆迁部门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房屋拆迁部门应向被拆迁人转交涉及的评估报告。
房屋拆迁部门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如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条 房屋拆迁部门在收到房地产评估报告后15日内,拟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报县征收办。县征收办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审定后5个工作日内,由房屋拆迁部门在被拆迁房屋所在村、组公示,征集意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房屋拆迁部门陈述意见或提出听证申请。对要求听证的,房屋拆迁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举行听证会。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部门对公示或举行听证会收集的意见进行梳理,合理采纳,并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进行相应修改,报县征收办审核、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补偿安置条件
第十三条 被拆迁人应提供被拆迁房屋的相关合法证件(手续),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谁主张、谁举证”“有证认证件,无证认手续”“必要的合法合规依据和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下列依据客观公正地认定被拆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
(一)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有效土地、房产权属证件或者建房批准文件。
(二)被拆迁人因正当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合法有效土地、房产权属证件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按下列规定认定: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修建的被拆迁房屋,凭相关合法证件(手续)按实际建筑面积认定合法建筑面积;
2.1987年1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蓬安县县城规划区农村居民建房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蓬安府办发〔2011〕76号)实施前)期间一次性修建而未经改建、扩建的房屋,被拆迁人能够提供合法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用地审批文件》三个依据之一的,通过职能部门核实审定,确认被拆迁房屋合法宅基地使用权;在此期间修建的具备合法宅基地使用证的房屋,被拆迁人能够提供合法的《房屋权属登记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三个依据之一的,通过职能部门核实审定,结合测绘面积认定合法建筑面积;
3.2011年6月1日后修建的被拆迁房屋,严格依据《集体土地使用证》认定宅基地使用权,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权属登记证》认定合法建筑面积;
4.被拆迁人因遗失、损毁等无法提供上述相关证件(手续)的,由本人申请,到相关部门查阅土地登记档案、建设档案,按照记载的姓名、界址和面积,在被拆迁房屋所在村、组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客观认定合法建筑面积。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认定为违法建筑面积,不予补偿安置,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置。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房屋;
(二)户口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且未办理土地使用、房屋建设审批或权属证件的房屋;
(三)户口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但不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修建的房屋,经批准的除外;
(四)被拆迁人原住房转让、赠与后,未经审批另行修建的房屋;
(五)非法转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房屋;
(六)违章建(构)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
(七)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批准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屋;
(八)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县已享受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未经审批修建的房屋;
(九)非法占用土地和超过批准宅基地面积非法修建的房屋;
(十)未经审批在原合法房屋基础上擅自加层、扩建等修建的房屋;
(十一)其他依法应予拆除的建(构)筑物。
第十五条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产权户(一个产权证为一户)为单位;房屋属多人合法共有的,按一个产权户认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对象(以下简称“补偿安置对象”):
(一)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家庭承包责任地(即发包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经营,发包方与承包方直接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包括以转包、租赁、入股、互换等流转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或者依法婚嫁、生育、收养入户的常住农业户籍人员,以及上述人员中服现役士兵、复员士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规定已安置的除外)、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
(二)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再婚夫妇依法协议(必须以县民政部门提供的离婚协议和离婚证件为准)或判决由其直接抚养,且户口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再婚前未成年子女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
(三)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之日起至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止,依法婚嫁、生育、收养的人员;
(四)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对违法违规生育的子女,经卫计部门处理终结的;
(五)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六)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申请人自愿书面申请,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且公示无异议后取得成员资格,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予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补偿安置对象:
(一)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以投亲靠友等原因迁入,未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承包责任地的人员;
(二)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之外其他原因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三)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已被组织、人事部门招录或招聘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或被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招聘为员工的人员(小时工、季节工、劳务派遣除外);
(四)原属非农业人口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但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3〕4号)规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回原籍明确为农村户口的除外;
(五)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已死亡(含死亡后未注销户口)的人员;
(六)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捡、抱、收养他(她)人的子女;
(七)无论何种原因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依法婚嫁人员的父母;
(八)因离(退)休(养)或企业改制破产下岗回乡居住的原城镇工作单位人员及随迁人员(含轮换工);
(九)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同居人员,或因父母再婚随同迁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但不属于迁入父母应当直接抚养的未成年人;
(十)离婚后,法院判决或双方协议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配偶直接抚养的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出又迁回该集体经济组织的;
(十一)因婚姻关系迁出又迁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
(十二)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应享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
第十八条 补偿安置对象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包括住房、商业用房、仓储、生产、加工用房、集体和集体企业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按照建筑重置价格补偿,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二)、(三)项规定的除外。
被拆迁房屋的附属设施及合法建筑的室内装修,按本办法附件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条 补偿安置对象享受人均45㎡的基本住房保障面积,其货币安置款为基本住房保障面积乘以房屋拆迁时相邻范围普通商品住房综合售价(以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分别享受搬迁补助费、住房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助费(限仓储、生产、商业用房、加工用房)。搬迁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4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住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4元/㎡·月的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不足300元/月·户的,按300元/月·户计发;仓储、生产、加工用房停业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元/㎡·月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5月;商业用房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元/㎡·月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5月。
第二十二条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先计算补偿安置对象应享受的货币补偿款,再与补偿安置对象应支付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格结算补差。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因城镇建设需要先拆后建安置房的,建设期间实行临时安置补助,由补偿安置对象自行解决过渡住房。房屋拆迁部门一次性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4元/㎡·次发给补偿安置对象2次搬迁补助费;住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4元/㎡·月计发,不足300元/月·户的,按300元/月·户计发;仓储、生产、加工用房停业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9元/㎡·月计发,商业用房停业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1元/㎡·月计发。过渡期限是向房屋拆迁部门交付被拆迁房屋之日起18个月内。因房屋拆迁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日起,住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8元/㎡·月的标准计发至安置房交房次月止,不足300元/月·户的,按300元/月·户计发;仓储、生产、加工、商业用房超过过渡期限1年以上的,按以上标准每年加发停业补助费1次,实行分段计算。
第二十三条 安置房按一般民用建筑标准修建,并须符合国家建筑质量安全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室内配套设施为铝合金窗、仿瓷涂料、豆石地面;进户门为防盗门,其余门为木质门;厨房包括灶台、洗衣台、厨柜;厕所地面为马赛克、墙壁贴1.5米高瓷砖及蹲式大便器一个;水、电、气、有线电视、有线电话线路安装到位;客厅安装一盏日光灯、一个开关、一个插座,其余房间均为一盏白炽灯、一个开关、一个插座。补偿安置对象申请自行安装室内配套设施的,房屋拆迁部门可按以上标准折合等额现金结算给补偿安置对象。
补偿安置对象享受一套住房的水、电、有线电视入户优惠。补偿安置对象原有独立户头的水、电、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等由房屋拆迁部门到相关单位报停,安置房建成后由房屋拆迁部门恢复;对不需要恢复的,房屋拆迁部门按拆迁当月物价部门核定新入户的收费标准补偿给补偿安置对象。
第二十四条 同一拆迁区域范围内,按移交被拆迁房屋的先后顺序确定选择还房序号;同一时间移交被拆迁房屋的,采取抽签方式确定选择还房序号。选房的单元、门牌号由房屋拆迁部门提供。
第二十五条 安置房具备选房条件后,房屋拆迁部门应及时通知补偿安置对象到房屋拆迁部门指定地点选房并领取《拆迁安置证》。逾期不选房或不领取《拆迁安置证》的,视为补偿安置对象自动放弃权利,房屋拆迁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置。
补偿安置对象选定安置房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的,终止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经营用房停业补助费等费用。
第二十六条 安置房交付使用后,补偿安置对象应按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由房屋拆迁部门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所涉及的相关税费及工本费由房屋拆迁部门负责支付。安置房应由补偿安置对象缴纳的首次房屋维修资金由房屋拆迁部门缴纳。
第二十七条 下列房屋一律采取货币补偿:
(一)经批准的畜禽、水产养殖及办公等地面建(构)筑物及附属物,按建筑重置价格补偿。未经批准的,一律按违法占地处理;主动拆除的,可一次性给予100元/㎡的拆除补助费。
(二)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在房屋拆迁范围内有合法产权房屋但又不属于补偿安置对象的户,其房屋按建筑重置价格的3倍给予补偿。
(三)房屋拆迁公告发布前,补偿安置对象与不属于补偿安置对象共有一处合法产权房屋的,先按房屋的建筑重置价格补偿,再按房屋建筑重置总价÷产权户人数×2倍×不属于补偿安置对象人数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对层高不足2.2米(不计算产权建筑面积)的合法建(构)筑物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按不同结构适当给予货币补偿,砖混结构为300元/㎡、砖木结构为200元/㎡、土木穿逗结构为150元/㎡、其它结构为100元/㎡。
第二十九条 同一农村经济组织成员经审批已新建房屋,而原宅基地房屋应拆除而未拆除的,只对新建房屋给予拆迁补偿安置,原宅基地房屋一律拆除,不予补偿;主动拆除的,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给予拆除补助费。
第三十条 房屋拆迁补偿款支付给被拆迁人。该被拆迁房屋的租赁关系,由租赁双方依约解除,房屋拆迁部门不对承租人补偿。
第三十一条 凡已享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及其建(构)筑物其残值归房屋拆迁部门所有。
第三十二条 凡已享受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被拆迁人,一律不再享有申请使用国家其他保障住房的权利。相关部门在被拆迁人享受房屋补偿安置之后,应依法及时对被拆迁房屋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奖励和强制拆除
第三十三条 对被拆迁人按以下办法进行奖励:
(一)签订协议奖: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部门发布房屋拆迁协议签订公告之日起15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房屋拆迁签订协议公告之日起,第16日至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腾空交房奖: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部门发布腾空交付房屋公告之日起15日内,腾空并交付房屋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腾空交付房屋公告之日起,第16日至30日内,腾空并交付房屋的,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5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购房补贴: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自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并交付房屋之日起12个月内在蓬安县城规划区内购置普通商品房的,付清购房款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后,按房屋产权证书登记面积给予300元/㎡的一次性补贴,经审批后打卡直发到购房人。
以上奖励和补贴事项,凡超过规定时间和范围的,一律不予奖励和补贴。
第三十四条 对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房屋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在房屋拆迁部门发布腾空交付房屋公告之日起30日内主动拆除的,按房屋建筑面积和结构给予一定的拆除补助费:砖混结构为200元/㎡、砖木结构为150元/㎡、土木穿逗结构为100元/㎡、简易结构为50元/㎡。
第三十五条 房屋拆迁部门与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拆迁部门按照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送达相关当事人,并在房屋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拆迁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由房屋拆迁部门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仍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搬迁。
实施强制搬迁前,房屋拆迁部门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七条 对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要求超标准补偿、弄虚作假的,依法追回其非法所得的补偿安置费用;对无理取闹,组织、煽动、聚众闹事,阻碍交通,阻扰建设,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等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县公安、国土、住建、房管等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乡镇、村、组工作人员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违反规定损害国家、集体、补偿安置对象或其他相关人员合法利益的,由主管机关按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或其他重点建设项目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县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被部分征收和规划区外征收土地的房屋拆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另行制定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四十一条 建筑重置价格指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中的房屋及建(构)筑物价格。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蓬安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
蓬安县县城规划区征地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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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附件未规定的水果、干果、竹林、珍稀树木等附属物补偿可参照《蓬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蓬安县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蓬安府办发〔2016〕8号)执行,对情况复杂、涉及金额较大的,以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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