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鸟案”中究竟是否存在贿赂,有多少人收受了多少贿赂,都需在详实的证据基础上进行确定,同时依据现有的法律标准对行贿者及受贿者进行责任追究。曾引起广泛关注的河南大学生掏鸟获刑一案,在4月26日被河南新乡中院驳回再审申诉后,两位被判刑的当事人父亲于近日向新乡市检察院自首,理由是“曾在该案中向辉县市公检法办案人员及领导多次行贿”。目前,检方正对此事进行调查。(人民网) 是什么样的考量让两位父亲一不做二不休,“赔了儿子又折己”?很有可能的是,他们的家境本来就不好,那些一笔又一笔少则几百、多则数万的“贿款”,得来实在是太不易了,他们需要把那些钱要回来,还债或贴补家用;再或者,就是花了钱,人没有捞回来,觉得气不过。 想来,这样的动机或者说初衷,既卑微又辛酸。那些受贿(假如事实成立)的执法和司法官员们,可能从来就没认真想过,生活在社会底层的人们,其处境究竟有多难、多无奈。事情“办好了”,你们收;事情“没办好”甚至明知压根儿就办不好、就不该办,你们也敢收;即便事情业已“闹大了”,居然还有恃无恐“有所保留”,说到底,也是执法者欠普法。 司法是一种自由裁量权较大的专业活动,任何利益的勾兑都可能在法定的幅度范围内完成。看似不严重的贿赂也没有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但却足以侵蚀整个司法公正和司法清廉的生态环境,故而尤须防微杜渐。“掏鸟案”中究竟是否存在贿赂,有多少人收受了多少贿赂,都需在详实的证据基础上进行确定,同时依据现有的法律标准对行贿者及受贿者进行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诉判刑,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党政纪律处分。只有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将法纪挺立在前,才能立足当下、改变当下,重塑我们的司法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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