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南府办发[2008]66号
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南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南部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实 施 细 则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办发[2007]56号)及《南部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南府发[2008]23号)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对象及覆盖范围
凡具有我县非城镇户籍适龄人员,均属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参保年龄为男0—59周岁,女0—54周岁。未参加或暂不具备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均可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二、个人保险编号
以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保险编号。未办理《身份证》的,以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上的身份证编号为准。同一参保人员,其保险编号在所有表、卡、册、证上的号码必须一致,不得重号、漏编。如《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出生时间记载不相符时,以《户口簿》的出生时间记载为准。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手续的办理
(一)新参保的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二张到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续缴保险费的人员,持本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和应缴纳的保险费到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续缴手续。
(二)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必须严格审核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根据参保人员申报的缴费基数认真计算应缴保险费并开据《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单》。参保人员凭《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单》到县农保局指定的南部县农村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如实缴费后,乡镇农保经办机构经办人凭银行出据的缴费凭证如实为参保人员填写《南充市农村养老保险登记卡》并加盖印章。并将参保人员相关材料及时上交县农保局,如遇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三)县农保局对乡镇农保经办机构上报的《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结算单》、《南充市农村养老保险登记卡》及银行出据的缴费凭证进行认真复核并按参保人员分别出据《四川省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同时对相关表册加盖印章。为新参保人员制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1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发到乡镇农保经办机构,由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续缴保险费的人员凭《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和银行出据的缴费凭证到乡镇农保经办机构登记该次缴费记录。
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组成。
1、个人缴纳。
参保人可以根据年龄和经济条件,选择养老保险金缴费标准和缴纳方式。
(1)缴费标准。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以上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的100%至500%之间根据参保人员的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确定作为缴纳基数,缴费比例为20%。
(2)缴费方式。参保人可分期或一次性缴纳年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鼓励一次性大额趸交,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以上。参保人员在5年跨度的时期内分期或一次性足额缴纳(5年内所应缴纳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本息)的,视为连续缴费,不加收滞纳金。逾期未缴纳的,按年加收利息和滞纳金。利息和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以及服刑、劳教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继续计息;被通缉或在押后案件撤销或无罪释放的,可补缴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应继续缴费,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5周岁且初次参保的人员,若本人自愿参保的,可按参保时的上一年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15年后,从缴费后的次月起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2、财政补贴
为体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县财政在每年预算中按上年所交养老保险基金的3%予以补贴(随着财力增强政府可适当调整补贴比例)。
3、集体补助
(1)对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和取得土地融资收益的,在参与分配前,村集体按一定比例提取养老保险金专项用于为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补助费。具体比例,由村民委员会或股东大会决定。
(2)对因国家和集体征收、征用土地后的失地农民,村集体在每笔土地补偿费参与分配前从其总额提取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金,专项用于缴纳参保人员养老保险补助费。具体比例由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委员会确定。
4、社会捐赠或赞助资金纳入农保统筹基金管理。
五、个人账户的建立
(一)县农保局为参保人员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必须按“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利息收入”等项目进行明细登记。并以各种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告之参保人员核对个人账户记载情况。
(二)计息办法。当年内缴纳的保险费以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以前年度缴纳的保险费以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计息期精确到月。《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前的农保计息办法和标准不再执行。
六、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按月终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二)最低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
(三)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缴费,最长延期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仍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市农民人均纯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保险费。
七、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一)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年龄前一个月,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户口本、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农保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申请,填制《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认定表》。
(二)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南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认定表》和户口本、身份证的复印件等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到县农保局。
(三)县农保局对参保人员的材料进行核实,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在其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为其开立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
2、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待达到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的次月,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手续,在指定的金融机构为其开立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并在每月15日前将其应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拨付到位。
3、对达到领取年龄时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不选择继续按年缴纳保险费的人员,将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金(不计息)通过乡(镇)农保经办机构一次性退还给参保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四)县农保局应在每月20日前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退保、转移等情况,制定次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计划报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县农保局制定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在次月5日前将资金拨付到位,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
八、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和调整
1、养老金的计算
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待遇条件且连续缴费无间断的,养老金计发基数为办理养老手续时上一年全市农民月人均纯收入;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拖欠缴费,且未按规定补缴的,其养老金的计发基数为个人初次缴费时间起按实际缴费时间累计后的上一年全市农民月人均纯收入。
月领养老金标准=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养老时上一年全市农民月人均纯收入×平均缴费指数×累计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养老时个人账户总额×0.4÷本人养老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2、养老金的发放
(1)参保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满15年后,可享受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县农保局应及时审核认定相关资料,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并从审核认定的次月按月将应发放的养老金随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到期领取人员花名册》通过指定银行划拨给领取人所在地的金融机构。领取人凭本人《身份证》、县农保局发放的《农村养老金领取证》到所在乡镇农保经办机构领取存折。领取人每月凭存折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养老金。
(2)因病或因残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提前领取养老金,提前期限最多不超过5年,同时在计算待遇时扣减相应的缴费年限。
(3)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教的,服刑或劳教期间,停发养老金,不参加养老金调整;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按服刑或劳教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养老金调整。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继续发给养老金,但不参加养老金调整。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不参加养老金调整;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判刑前的标准发给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养老金调整。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养老金暂停发放,暂不参加养老金调整。因案件撤销或不予起诉、无罪释放的,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并参加养老金调整。
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被判处拘役及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服刑或被劳教期间,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暂缓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待服刑或劳教期满后,按到达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服刑或被劳教期间的享受养老金不予补发。被撤销通缉或在押后被无罪释放的,按到达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享受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刑释解教人员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不发给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养老金的调整
养老金随物价水平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根据基金承受能力和领取养老金标准按比例调整。养老金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测算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九、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严格执行国家现行基金财务和会计制度。以及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保险费要以货币形式缴纳,不得用实物抵缴。
(一)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管理。县农保局开设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用于基金收支存储。农村养老保险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平调和侵占,县农保局所开设的基金专户只能用于基金的存入和上缴,其他任何资金不得通过该账户结算。
(二)确保基金流转顺畅、安全完整。为了便于参保人员缴纳保险费,县农保局开设统一的南部县农村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员直接到县农保局开设的南部县农村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进行缴费,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只能收取银行给参保人员出据的缴费凭证,不得用现金形式收取保险费。县农保局与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定期核实账户余额,并及时将南部县农村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余额结转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
(三)加强社会保险费专用票据管理。县农保局与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专用票据领销制度,做到按月结算,帐、证、票、实相符。
(四)切实加强防冒领养老金工作。参保人员领取时间未满十年的,可不必进行审验其生存状况;但在领满十年后,必须进行生存验证,逾期未办理生存验证手续的,县农保局停发该参保对象的养老金。待本人补办生存认证手续后予以恢复资格并于次月补发已停发的养老金。
县农保局对因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已死亡或其他原因不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冒领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必须追回被冒领的养老保险金并给予处罚,可处冒领养老金1-5倍的罚款,对举报人员予以适当的奖励。
十、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与衔接
1、户口迁移的转移衔接。参保人员户口关系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变动的,凭户口迁入地的户籍关系证明和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到原参保地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且只转移参保人员的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的户口迁出本市的,若迁入地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凭户口迁入地的户籍关系证明和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到原参保地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将参保人员的保险关系及其个人账户积累总额一并转入迁入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凭户口迁入地的户籍关系证明可以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不含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收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终止保险关系。
2、与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衔接。参保人员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后,本人愿意退保并提出申请,可以办理退保手续,其个人账户积累总额(不含集体补助、政府补贴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收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终止保险关系。本人不愿意退保而要求转入城镇养老保险,凭转入地养老保险关系接收函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按其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扣除政府补贴部分(本息)后转移个人账户,收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3、新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转换衔接。原参加旧农保已按月领取原农保养老金的人员,养老金仍按原农保规定发放。尚未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原农保关系及个人账户可自愿选择转换或者保留。选择转换的,原农保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本息和,扣除已提取的3%管理费)全部转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如原参加旧农保个人缴费基数过低,允许个人补缴,补缴不超过缴费基数的100%,但必须按规定收取利息;选择保留的,中止缴纳原农保保险费,到达原农保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后,按原农保政策领取养老保险金。
十一、个人账户继承
(一)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凭参保人死亡证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证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继承手续,除国家补贴部分本息外,其个人账户金额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参保人员所属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二)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未满10年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申请,凭参保人死亡证明、《农村养老金领取证》、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证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继承手续,经县农保局核实,将保证期内的养老保险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收回《农村养老金领取证》,停发养老金,终止保险关系;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参保人员所属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领取养老金已满 10年后死亡的,凭参保人死亡证明、《农村养老金领取证》、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身份证,经县农保局核实,停发养老金,终止保险关系。
十二、退保
农村养老保险的退出分为正常退保和非正常退保。
1、正常退保(正常退保的条件:一是指参保人户口迁移而迁入地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二是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除国家补贴部分本息外,其余将个人缴纳及集体补助部分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2、非正常退保。只退还参保对象个人缴纳的保险费本金(不计息),原已计入个人名下的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不予退还,计入统筹金。
十三、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实施中,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改按新规定执行。
(二)本实施细则由南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细则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社会保险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实施细则 通知
抄送:县委办、人大、政协、县纪委、法院、检察院、 人武部
南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