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三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控制、单处分金量刑格】
(一)欺诈缺乏4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4 000元以上缺乏5 000元的,基准刑为控制刑;5 000元的,基准刑为拘役三个月,每添加1 670元,刑期添加一个月;1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添加1 000元,刑期添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则的景象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控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三)欺诈3 000元且是累犯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添加1 230元,刑期添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四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欺诈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添加2 000元,刑期添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欺诈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添加4 000元,刑期添加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 【重处景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重处10%:
(一)欺诈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许共同欺诈违法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二)惯犯或许流窜作案,损害严重的;
(三)欺诈法人、别的组织或许自己急需的出产资料,严重影响出产或许形成别的严重损失的;
(四)欺诈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助、医疗等款物,形成严重后果的;
(五)浪费欺诈的资产,致使欺诈的资产无法返还的;
(六)运用欺诈的资产进行违法违法活动的;
(七)导致被害人逝世、精神失常或许别的严重后果的;
(八)被告人曾因违法被判刑或因欺诈被行政处分的;
(九)欺诈作案10次以上的。
第一百二十七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退赃或退赔的;
(二)未自动承受产业刑处分的;
(三)有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则的景象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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