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永康信访数十次了,想知道信访事项“办结”的情况
——给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投诉信,第四封
信访人:陈永康男,195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阳翟社区二房三里412号。电话:15080328969。
信访提到的单位与个人:同安区人民法院,李强、王辛法官;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洪德琨法官;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杨扬、陈曦法官。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马新岚:
在陈永康与阳翟三组的土地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案件中,王辛、李强、洪德琨、杨扬、陈曦等法官办案不公,硬是将国家所有的土地说成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将建设用地说成耕地,导致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与裁定。诉讼当事人伪造证据获得法官保护,法官违法办案缺少有效监督。虽然走完法律程序,目前仍然不能纠正错判的案件。
老百姓打官司难,难就难在法官有法不依。但是,陈永康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困难是暂时的,总有一天会推翻原判决。自2014年5月以来,陈永康先后在同安区政府网、厦门市人大网上投诉二十多次,又将纸质的投诉信寄给同安区人民法院院长、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中共福建省政法委和中央巡视组等。陈永康又向上级党委和司法部门头口反映情况,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正副庭长和副院长,街道办副书记、区委书记的秘书,以及省市区三级政法委的副书记、处长等都接访过。
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陈永康很想知道责任单位(同安区法院、厦门市中院、福建省高院)对其信访事项“办结”的情况,尤其想知道王辛、李强、洪德琨、杨扬、陈曦等法官对其信访事项有何解释。根据《信访工作条例》,应该告知陈永康。
在厦门市人大网、同安区政府网上,可查阅到陈永康的投诉件(见附件1,投诉件的编号与标题)。
了解该系列案件的更多的信息,请电脑上网,百度搜索“厦门陈永康土地合同案件”,或直接点击网文的网址(见附件2,网文的标题与网址)。
陈永康
2016-02-06
附件1,投诉件的编号与标题
Q15092508374749 伪造证据获法官保护,违法办案缺有效监
Q15081200134650 法官判定“合同无效”无依据,检察官用谎言掩盖其错误
Q20150812-4486 法官判定“合同无效”无依据,检察官用谎言掩盖其错误
Q20150626-3740 伪造证据获法官保护,违法办案缺有效监督
Q15060606582891 租地办厂没违法, 胡审乱判我不服
Q15060319163440 租地办厂没违法, 胡审乱判我不服((陈永康给区委书记、区长的投诉信之三).
Q20150518-3171 同案不同判,无公平正义可言
Q15051807371690 同案不同判,无公平正义可言(陈永康给区委书记、区长的投诉信之二).
Q20150508-3040 《民事判决书》错话连篇,二审与再审审查“走过场”
Q15050813385294 《民事判决书》错话连篇,二审与再审审查“走过场”
Q15051108112760 民事判决书错话连篇,二审与再审审查走过场(陈永康给区委书记、区长的投诉信之一).
Q15020506383900 陈永康给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代表的投诉信
Q20150204-1860 陈永康给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代表的投诉信
Q20150106-1653 陈永康给厦门市政法委书记的投诉信
Q20141116-1241 陈永康给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投诉信
Q14092223295817 陈永康信访文件20140923
Q20140922-0782 陈永康信访文件
Q20140922-0781 陈永康信访文件20140922
Q14071800205372 给同安党委、政府、人大的投诉信+控告书20140717
Q20140717-0105 给同安党委、政府、人大的投诉信+控告书
Q20140717-0104 给同安党委、政府、人大的投诉信+控告书
Q14061518283608 给同安区区委的投诉信
L14060611274026 在同安区政府网,向祥平街道书记投诉/信件
Q20140605-9728 法官办案不公,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
Q140605-11504667 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该制止
Q20140605-9728 法官李强、洪德琨办案不公,判决错误,严重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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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网文的标题与网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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