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阳区公安分局恩阳派出所 关于沈贵华与罗兰华发生纠纷一事的 情况说明 2015年8月2日19时7分,巴中市恩阳区兴隆场乡龙顶村1组居民沈贵华电话报警称:其邻居罗兰华在路上喷洒除草剂时将药溅到她家晒的干豇豆上,双方发生纠纷。接到报警后,我所民警刘军、曹刚立即出警并及时通知了乡、村干部就近前往处理。当行至兴隆场乡金鸭村时,又接到110指令:在兴隆场乡金鸭村1组有人打架,并有人员受伤。由于事态紧急,民警立即前往金鸭村进行处置,在处置结束后随即前往龙顶村。 到达现场后经了解:沈贵华与罗兰华系邻居,两家一直有矛盾,在两家之间有一条石板路,后沈贵华家将石板路两边的土地用水泥坎成坝子,于是罗兰华一家便通过水泥坝出行,近日沈贵华家在两个水泥坝上晾晒豇豆,致罗兰华一家只能通过以前的石板路出行,因是夏季且长期未走,石板路上长满很深的野草。当天18时许,罗兰华背着喷雾器沿石板路对野草打除草剂时被沈贵华看见,沈贵华觉得罗兰华对野草喷除草剂时药物喷洒到豇豆上了,沈贵华的父亲查看石板路边的野草都是干的,觉得除草剂未喷洒到豇豆上,但沈贵华仍称除草剂喷洒到豇豆上了,并坚称要让公安机关以投毒罪追究罗兰华的刑事责任。而罗兰华称自己并未将除草剂打到豇豆上,并提出让沈贵华对豇豆进行化验,若含有除草剂成分,愿赔偿损失并承担鉴定等一切费用,沈贵华仍不同意。 经过了解和对现场勘查后,在大家的劝说下,罗兰华表示愿用市场价格购买沈贵华晾晒的豇豆,沈贵华不同意。沈贵华执意要民警以投毒罪追究罗兰华的刑事责任,民警告知沈贵华经过调查如罗兰华确有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追究。恩阳派出所对该事进行调查后,就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罗兰华有违法犯罪行为,并将结果告知双方,且再次对此事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沈贵华表示若罗兰华要购买晾晒的豇豆,将以20块钱一根或者一根黄金买一根豇豆的价格出售。在民警的劝说下,沈贵华仍不让步,仍坚持要以投毒罪追究罗兰华的刑事责任,并明确表示不同意派出所的调解。目前,我所仍在依法进行处理之中。 恩阳区公安分局恩阳派出所 2015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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