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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百里峡鱼群惨遭电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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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9 0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宣汉百里峡张先生举报,在宣汉百里峡上游还有大量电打鱼现象,每天下午特别猖獗。因为下午水位较浅,几乎又没人管理,电打鱼的效果更明显。电打鱼就是把电瓶背在背篼里,接上电源线,把线绑在杆子上再伸进估计埋伏有鱼的地方,这种打鱼结果就是无论大鱼小鱼全部通吃,一会儿功夫被电打的鱼就会浮出水面。在此,呼吁有关部门加强管理,保护百里峡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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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9 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噎,有关部门不能袖手旁观哦!!!!!!!

发表于 2009-4-29 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噎,有关部门不能袖手旁观哦!!!!!!!

发表于 2009-5-4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发表于 2009-5-4 09:22 | 显示全部楼层
[em57]

发表于 2009-5-4 2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的家乡哇

发表于 2009-9-23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电打鱼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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