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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杂谈] 非法拘禁讨债法律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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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徐某系山东省临沭县人,2009年12月,徐某伙同宋某等四人驾乘一辆面包车,到平阴县向周某索要欠款。他们遇到周某后强行将其拽至面包车内,然后拉至临沭一宾馆派人监视起来,不准其随意离开。待周某与家人取得联系,并将80000元存入徐某指定的账户后,徐某于三天后准许周某离开临沭。2010年9月,徐某被平阴县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平阴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释法:生活中欠债不还的现象时有发生,许多人都能通过法律依法讨回债务人拖欠的款项。然而,有些人却不相信法律,或者认为通过法院维权程序复杂,速度太慢,于是便采取极端的非法拘禁的方式,将债务人软禁起来,让其家属拿钱换人。这种做法剥夺了他人的人身自由,已构成了犯罪,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在本案中,由于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才获从轻处罚,被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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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3 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讨债本来是合法的事情,但是采用非法拘禁的办法去讨债就是法律不许可的,就是违法行为了。这有点像正当防卫中防卫过当一样,一旦防卫过当就必须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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