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124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简言之:机动车所有人只需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解体,并将身份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和填写的《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交给回收企业,回收企业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即可。回收企业负责到车管所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
根据国务院《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
咨询电话:8268657(车管所)
南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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