蓬安新农合999网友: 你好! 感谢你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上次针对你所提出的问题,我局已作答复:今年6月份,财政或单位代扣的养老保险费为预扣2014年10月至2015年5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待省市具体政策出台后,根据相关政策依据,确定参保基数和缴费金额,正式扣缴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先前代扣部分纳入年度统一核算。 关于你提出的“预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个人缴费,2014年代扣基数的标准”的问题,我局是按照市机保局有关会议资料的要求,执行的养老保险费代扣标准。 附:《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单位代扣工作的说明》 再次感谢你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蓬安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局 2015年7月28日 附件: 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个人缴费单位代扣工作的说明 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以下简称“调资”)先于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由于调资中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个人缴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部分,为做好调资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衔接工作,现就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调资相关经费预算管理工作作如下说明。 缴费基数的确认 根据国办发〔2015〕3号、国办发〔2015〕18号文件有关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在正式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单位在兑现职工调资时,需代扣预留个人缴费部分,即:发放7月份工资时,在补发的调资工资收入中代扣预留2014年10月-2015年7月的个人缴费;从8月起,代扣预留当月的个人缴费,直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正式实施。 (一)年缴费基数的范围 根据人社部发〔2015〕28号文件规定,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93年公改保留津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余项目暂不纳入缴费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高海拔地区折算工龄补贴、93年公改保留津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其余项目暂不纳入缴费工资。 (二)缴费基数的口径 在职人员缴费基数应以年缴费工资基数的月平均数核定,其中:2014年10月-12月的月缴费基数为2013年月平均缴费工资;2015年的月缴费基数为调整后的2014年月平均缴费工资,即2014年全年缴费工资加上4个月(10-12月及第13个月工资)调资增资额(不含调整工资结构部分)后除以12。 当年的个人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按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的实际数核定,超过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当年的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核定。据省统计局公布的统计数据,2013、2014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为4085元(全年为49018元)、4477元(全年为53722元),按此计算,各部门(单位)2014年个人月缴费基数应控制在2450元至12255元之间,2015个人月缴费基数应控制在2686元至13431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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