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非迫不得已,我不会发出此帖!
本人于2007年12月6日与四川春生铁路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第二工程(甲方)处签订
了《隆黄铁路(叙织段)工程承包协议》,甲方法人为康廷松。
按照协议,本人将承建“隆黄铁路”叙(永)至织(金)段AK218+50至AK237+40标段的路基,
开工日期为2008年1月,具体由甲方通知。按照合同条款,本人向甲方支付了20万的履约金,以
保障合同的严肃性。本人有银行的转账凭证和盖有甲方财务章和法人章的收款凭证。
因我家住广安,所以签订合同之后便回家等甲方的开工通知。可迟迟没有动静,觉得蹊跷,便
去甲方办公地点询问究竟,结果已是人去楼空。原来该公司根本没有发包工程的资质,已被工
商部门查封。他们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就是一个以诈骗合同履约金为目的的皮包公司,
于是本人于2008年2月26日向叙永公安局报了案。原本以为当地公安部门会很快查明真相,将骗
子绳之以法,还本人一个公道,挽回本人的经济损失。万万没想到的是,当地警方竟不予立案
受理!一味地推诿、拖拉,欲将这蓄谋的合同诈骗定为民事纠纷,原四川春生铁路开发建设投
资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第二工程的法人代表康廷松公然叫嚣有人“罩着”,本人拿他没辙。开始
本人以为只是他的信口开河,以为能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损失,以为法律能给我一个公道。可事
实证明,这只是我的幻想。叙永公安局根本不作为!放任骗子逍遥法外。本人也向叙永县政法
委书记、叙永县信访办、叙永县公安局局长、泸州信访办写信反映此事,多方奔走,历时一年
多均无结果。直到今年的3月23日,叙永县公安局才下达了不予立案的通知书。
至此,本人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作为受害人,深深感觉到了状告无门的无奈!难道宣扬的法
制社会、和谐社会就该这个样子么?叙永公安局到底是为民作主还是为虎作伥!如此明目张胆
地庇护、纵容已成事实的诈骗行为,原因何在?本人实在弄不明白!
《刑法》对合同诈骗罪的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
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参照《刑法》,原四
川春生铁路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第二工程处属于明显的合同诈骗,且诈骗数额巨大
。本人作为受害人在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可叙永县公安局为何不予以立案?他的法律依据是
什么?退一步讲,即便春生铁路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第二工程处不涉嫌合同诈骗,
原公司法人代表康廷松也涉嫌诈骗,不论是公司行为,还是康廷松的个人行为,皆触犯了《刑
法》,且已经诈骗得手,难道还不构成犯罪么?
本人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合同诈骗案件,案情并不复杂,动机明确,证据充分,本人多次走
访、闻讯,辗转一年多,为何叙永县公安局仍旧不立案。这不得不让人费解了,让人感到迷惑
、无奈、愤怒!在次本人想求教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
1、 四川春生铁路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第二工程处是否涉嫌合同诈骗?
2、 如若诈骗罪成立,法人代表康廷松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3、 叙永县公安局对本人的举报不予立案是否有法律支持?如若没有,叙永县公安局是否涉嫌
包庇、渎职?
恳求各位专业人士不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