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专门法庭,轻罪靠机构感化,重罪移送普通法庭,美国针对低龄犯罪应对手段全面
美国的少年司法制度起源于儿童收容与庇护机构。1852年,纽约建立了纽约庇护所(New York House of Refuge),收容在街头流浪、偷窃的儿童,提供食宿,供其上学并要求其工作,避免他们被捕后关入成人监狱而学得更坏,最后走向不归路。庇护所以及后来的感化院在意识到家庭对于这些孩子的重要作用以后,一是转变严格管理方式,经营者扮演父母角色提供家庭温暖;二是设法寻觅愿意收养这些儿童的家庭。这样重视家庭价值的处理方式,逐渐成为处理少年犯的重要方式。
伊利诺伊州在1899年修订通过了《少年法庭法》,设立少年法庭,采用非正式简单程序,且法官享有较大尺度自由裁量权,斟酌儿童利益与个案具体情况做最佳处理。符合年龄的犯轻罪者(misdemeanants)与犯重罪者(felons)交由少年法庭处理。经过少年法庭特别审理的少年犯,一般会安置于各种感化与收容机构。以加州为例,1941年加州少年矫治局(California Youth Authority,现更名为California Division of Juvenile Justice)设立,该机构由法官、律师、心理学家等所组成的三人委员会监督管理,针对21岁以下已定罪青少年犯,聘请专家对其进行个人评估,进而制定妥善的矫治策略。这样完备的司法体系使得美国青少年犯罪率逐步下降。据美国司法部统计,与上世纪80年代相比,2012年美国青少年犯罪率降低了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