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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四川省阆中市中医院雇佣庸医马家宁把8岁《骨折孩子》看成脑瘫父亲维权关进监狱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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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6 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患者何昕鹏治疗经过:
2012年8月24日,患者何昕鹏因玩旱冰时不慎摔倒致“右肱骨髁上骨折”入住阆中市中医院,入院后阆中市中医院主治医师马家宁详细询问了何昕鹏病史及疫苗接种史以及是否出入疫区史,何昕鹏的法定监护人详细陈述了医生的询问,何昕鹏被入院诊断为“右肱骨髁上骨折”。
马家宁医生行长期医嘱从2012年8月24日上午即静脉输液,1、用磺苄西林4天,每天4g,用250毫升生理盐水稀释后运用,30滴每分钟,四天共计开磺苄西林1g针剂12支,500毫升生理盐水6瓶,用费共计440.27元,于当日对何昕鹏进行了磺苄西林皮试;2、用红花注射液4天,每天一次10ml,用200毫升生理盐水稀释后运用,30滴每分钟,四天共计开红花注射液20ml的针剂8支,用费共计249.96元;3、用泮托拉唑钠4天,每次20ml,用200毫升生理盐水稀释后运用,30滴每分钟,四天共计开泮托拉唑钠40mg针剂8支,生理盐水4瓶,用费大约230元;4、开洛索洛芬钠片,每天两次,各30mg,四天共计开洛索洛芬钠60mg片剂24片。于2012年8月25日行右肱骨髁上骨折手法整复术。
2012年8月27日上午11时左右,患者何昕鹏出现高烧现象,高烧达38.5度,马家宁医生给予恬倩口服液降温,并于当日12时行酒精擦拭降温,患者何昕鹏体温至当晚11时下降至37度,8月28日早7时,患者何昕鹏体温仍在37度,仍有低烧症状。
2012年8月28日上午,阆中市中医院护士仍对患者何昕鹏进行前述4种药物的输液治疗,当日9时20分,患者何昕鹏出现寒颤、发热、体温达39.1度,脉搏达每分钟148次,马家宁医生医嘱停止输液,给予地塞米松5mg静脉推入、吸氧、盐酸异丙嗪8mg肌肉注射、物理降温;9时30分,患者何昕鹏仍然寒颤,脉搏达每分钟169次,马家宁医生医嘱654-2针剂5mg肌肉注射、吸氧、静脉生理盐水补液;10时6分,患者何昕鹏脉搏每分钟168次,出现四肢抽搐、意识障碍、呼之不应等症状;10时8分,患者何昕鹏出现惊厥、呼吸心脏骤停,马家宁医生医嘱给予胸外心脏按压、吸痰、高流量氧吸入、给予盐酸肾上腺素0.5mg肌肉注射、给予可拉明0.25mg、洛贝林1.5mg肌肉注射、生理盐水补液、10时15分,何昕鹏呼吸、心脏恢复,脉搏每分钟146次,医嘱地塞米松5mg肌肉注射;10时20分,何昕鹏脉搏161次每分钟,医嘱盐酸氢钠20ml用生理盐水100ml稀释后静脉滴注;10时30分,阆中市中医院请阆中市人民医院医生会诊;至10时40分,何昕鹏脉搏每分钟达180次以上,体温继续上升,达到39.9度,但呼之能应,医嘱物理降温,但何昕鹏脉搏每分钟仍达198次,体温仍达39.9度;11时16分,医嘱20%甘露醇50ml静脉滴注,但何昕鹏心跳、体温仍未降低;11时50分转院到川北医学院。当天由阆中市卫生局封存了阆中市中医院给何昕鹏所用药物磺苄西林液体半袋、泮托拉唑液体半袋、红花注射液液体半袋、氯化钠注射液半袋、液体半袋、医嘱3张。阆中市卫生局向何昕鹏的法定监护人出具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2012年8月28日13时37分,何昕鹏入住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其体温仍达39.4度,脉搏158次每分钟,呈昏迷状,初步诊断为:1、颅内感染,乙型脑炎,急性脑功能障碍;2、脓毒血症;3、肺部感染,急性呼衰气管出血;4急性肝肾功能障碍;6、心肺复苏术后;7、右上肢骨折;8、急性心肌损害。2012年9月19日多次血清及脑脊液乙脑IgM抗体阴性。多次头颅CT提示脑积水,于2012年10月29日行脑积水脑室-腹腔分流术,病情平稳后行高压氧45天、针灸13天康复治疗。于2013年2月26日转入重庆医科大学儿童医院治疗。、
2013年2月26日转入重庆医科大学儿童医院何昕鹏病情被诊断为:1、缺氧缺血性脑病后遗症期;2、继发性癫痫?3、心肺复苏术后;4、脑积水;5、脑室腹腔分流术后;6、右上肢陈旧性骨折畸形愈合;7、缺氧缺血性心肌损害?8、缺氧缺血性肝肾功能损害?9、病毒性脑炎恢复期?现何昕鹏仍处于睁眼昏迷状态,无惊厥发作,吞咽较差,四肢可不自主运动。头颅MRI示脑萎缩明显,以皮层萎缩为主。现何昕鹏一直在进行康复治疗。
二、何昕鹏监护人雒泽杰、何清芬与阆中市中医院何昕鹏医疗过错纠纷解决经过。
何昕鹏呼吸心脏骤停后,何昕鹏的监护人及对阆中市中医院的治疗方案提出异议,认为是医疗事故,当天即要求对使用的药物及医嘱单进行证据保全,并要求阆中市中医院承担何昕鹏的后续治疗费用。2012年9月4日,阆中市中医院何昕鹏监护人雒泽杰书面承诺支付何昕鹏后续治疗费用。2012年9月14日,雒泽杰向阆中市中医院借支何昕鹏的护理费、生活费30000元。2012年9月18日,因何昕鹏病情变化,需要输血及请专家会诊,这些费用需雒泽杰支付现金,其便与其亲友商量于9月19日上午到阆中市中医院协商借用50000元现金以备急需事宜。9月19日上午雒泽杰等到阆中市中医院后,阆中市中医院即确定下午两点邀请阆中市信访局、阆中市卫生局、阆中市公安局等单位到阆中市中医院五楼会议室到场协调,下午雒泽杰邀请本代理人参加了调解,经四个半的调解双方未就借款金额达成共识。当时会场外有很多维持秩序警察。到下午六点半,因未达成协议,调解的领导说到4楼会议室开会协商。但到晚上8点半钟雒泽杰亲属到四楼会议室未看到任何到会的领导,所有亲属便从五楼的会议室来到了门诊大厅,见到了信访局杜建荣副局长,杜建荣副局长便通知了阆中市信访局王杰元局长、阆中市卫生局陈伟局长、阆中市公安局何武副局长到场在阆中市中医院一楼会议室继续协调,雒泽杰方推荐了四名代表参加。因双方就金额一直未能达成一致,会议一直协调到9月20日的凌晨一点半钟,参会领导又陆续离开。因雒泽杰已12个小时参与协调,却未能借到孩子的救命钱,便冲出会议室拦住相关领导,现场维持秩序的民警立即对雒泽杰进行了劝阻,其余亲属又去拦相关领导时,民警也立即进行了劝阻。后经多方协调,阆中市中医院在9月20日凌晨给雒泽杰借支了输血费9000元、专家会诊费3000元。当晚事态给予了平息。这次事件的经过有视频及照片为证。这是雒泽杰与阆中市中医院的第一次比较激烈的纠纷过程。
在这以后,雒泽杰在律师的协调下,积极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2年10月30日,雒泽杰与阆中市中医院达成了委托鉴定协议。双方确认由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医疗过错及损害后果进行鉴定,并以此作为处理本次医疗事故的依据。2012年12月20日,雒泽杰向阆中市人民法院就何昕鹏医疗损害赔偿对阆中市中医院提起诉讼,当日阆中市中医院给雒泽杰借支预交诉讼费15000元。
该次诉讼于2013年3月6日在阆中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雒泽杰、何清芬及本代理人提出阆中市中医院在对何昕鹏的治疗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应推定阆中市中医院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因此在诉讼中仅申请了损害后果鉴定。2013年的6月3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了法医学鉴定书,鉴定书载明:1、何昕鹏的损害后果构成一级伤残;存在医疗依赖;属完全护理依赖。2、需各种残疾用具费20000元。2013年6月28日,应阆中市人民法院审判员的要求,雒泽杰又申请对阆中市中医院在何昕鹏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后续医疗费用、医疗依赖费用、完全护理依赖人数进行鉴定,2013年7月22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向阆中市人民法院回函,回函述称:“因上述病历材料中“颅内感染”无法证明与红花注射液之间的因果关系……。故不能受理委托鉴定事项”。
在诉讼期间,2013年2月7日,何清芬向阆中市中医院借支10000元。2013年2月26日,何昕鹏转入重庆医科大学儿童医院治疗,2013年2月28日,雒泽杰向中医院借支何昕鹏生活费10000元。2013年3月起,因阆中市中医院经常欠缴重庆医科大学儿童医院何昕鹏的治疗费用,雒泽杰多次回阆中,要求阆中市中医院积极支付费用,阆中市中医院多次邀请相关职能主管部门、信访部门、公安部门参与协调,但均因双方诉求不一致而未能达成协议。截至2013年6月3日,阆中市中医院向雒泽杰借支其去北京请专家会诊的费用10000元。2013年6月24日,在阆中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雒泽杰与阆中市中医院又达成新的垫付费用的协议,协议约定:“1、阆中市中医院借支雒泽杰费用60000元,在一审宣判前雒泽杰不再向阆中市中医院借支任何费用;2、何昕鹏在重庆公立医院住院治疗费用由阆中市中医院垫支至一审宣判前;3、双方的责任划分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2013年6月25日,阆中市中医院依据上述协议向雒泽杰借支了60000元。2013年7月22日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不受理医疗过错鉴定后,雒泽杰坚持认为阆中市中医院在对何昕鹏的治疗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应推定阆中市中医院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故不再同意申请医疗过错鉴定。阆中市人民法院多次做雒泽杰的工作均未果,阆中市中医院便以医疗过错纠纷在诉讼中为由停止支付何昕鹏的治疗费用。
为获得何昕鹏的治疗费用,雒泽杰多次返回阆中与阆中市中医院进行协商,但均未果。阆中市中医院及相关调解职能部门均要求雒泽杰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否则便不再借支费用。2013年10月14日,雒泽杰因阆中市中医院以在诉讼中不再垫支费用,便向阆中市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于当日签署了撤诉申请。本律师为将纠纷纳入法律途径合理解决,多次做双方的工作,劝雒泽杰不予撤诉和阆中市中医院继续垫支费用。2013年10月21日,阆中市中医院借支给雒泽杰何昕鹏的院外治疗费20000元,并表示不再垫付任何费用。2013年10月29日,雒泽杰因阆中市中医院欠缴何昕鹏在重庆医科大学儿童医院的住院治疗费用到医院与阆中市中医院的医务人员发生纠纷,后由阆中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调解处理。同月31日,其又到阆中市中医院协调医疗费时,又与阆中市中医院的医疗人员发生纠纷,该纠纷未引起后果,自然平息了。2013年11月20日,因雒泽杰又向阆中市中医院借支何昕鹏院外治疗费用未果,便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同年11月22日,阆中市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同年11月21日,阆中市中医院已要求返还垫付的医疗费及借支款为由起诉何昕鹏及雒泽杰、何清芬到阆中市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6日,因雒泽杰与阆中市中医院及相关调解部门未就何昕鹏进一步治疗费用达成协议时而不准调解人员离场,阆中市公安局对雒泽杰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事拘留。2013年11月29日,经相关部门协调,阆中市中医院又向何昕鹏借支院外治疗费50000元。同年12月12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审判员到阆中市看守所做雒泽杰的工作,要求雒泽杰启动鉴定程序,雒泽杰予以了拒绝。同日,阆中市卫生局委托南充市医学会对何昕鹏与阆中市中医院医疗事故争议做技术鉴定。同年12月17日,雒泽杰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南充市医学会出具了医疗事故鉴定书,认为何昕鹏的医疗后果属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阆中市中医院承担轻微责任。2014年9月26日,阆中市中医院就上述诉讼向阆中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返还医疗费及借支款的诉讼,阆中市人民法院于同年9月28日裁定撤诉,该案未开庭审理。
2014年3月,雒泽杰因何昕鹏的院外治疗费用又到阆中市中医院要求借款,阆中市中医院便要求阆中市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主持双方调解,调解中心认为必须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否则无法厘清责任,要求雒泽杰在一个月内启动医疗过错鉴定程序。不再要求阆中市中医院借支何昕鹏治疗费用,而由阆中市老观镇政府解决何昕鹏治疗费用及生活护理费用15000元。
2014年3月19日,四川伊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学俊向何昕鹏发出律师函,通知雒泽杰、何清芬不再垫支何昕鹏的任何治疗费用。
2014年4月15日、5月8日,雒泽杰、何清芬为解决何昕鹏的治疗费用两次到省政府上访。同年5月8日,阆中市公安局以雒泽杰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为由对其进行了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0月27日,阆中市检察院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1月22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判处雒泽杰有期徒刑一年。雒泽杰对上述刑事判决提起了上诉。
雒泽杰被羁押后,何昕鹏的母亲何清芬继续上访,经有关部门协调,2014年8月,阆中市老观镇政府又向何昕鹏支付治疗及生活、护理费用30000元,从2014年9月起,阆中市中医院每月向何清芬借支何昕鹏治疗及生活、护理费用15000元,其中2014年的11月多支付了5000元。
2014年9月26日,阆中市中医院又以请求确认其在何昕鹏医疗服务过程中无过错为由,将何昕鹏起诉至阆中市人民法院。2014年12月24日,阆中市人民法院受阆中市中医院的申请,指定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对何昕鹏的损害后果进行医疗损害责任鉴定,2014年12月29日,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书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确认:1、阆中市中医院在对何昕鹏的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使用红花注射液,存在过错。1.1未按药物使用说明书执行,存在过错;1.2误入配伍禁忌,存在过错。最终鉴定意见确认:1、阆中市中医院在对何昕鹏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2、其过错行为与患儿自身疾病为共同因素致患儿的损害后果。该案至今未开庭。
三、阆中市中医院在对何昕鹏的医疗行为中的过错责任分析。
阆中市中医院在对何昕鹏的医疗过程中,不是在救人,而是在杀人,其过错是显而易见的,现分析如下:
1、首先分析阆中市中医院马家宁医生对何昕鹏住院期间长期医嘱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
首先,《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药品管理法》第19条第一款规定: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第32条第二款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那么,马家宁医生对何昕鹏使用的四种药物有无国家标准呢,显然有:
(1)注射磺苄西林。执行标准为《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该标准中使用说明书是以下内容:
注射用磺苄西林钠使用说明书
【药品名称】
通用名:注射用磺苄西林钠
……
【性状】
本品为白色或淡黄色冻干粉末。
【药理毒理】
磺苄西林属广谱半合成青霉素类抗生素,对大肠埃希菌、变形杆菌属、肠杆菌属、枸橼酸菌属、沙门菌属和志贺菌属等肠杆菌科细菌,以及铜绿假单胞菌、流感嗜血杆菌、奈瑟菌属等其它革兰阴性菌具有抗菌作用。本品对溶血性链球菌、肺炎链球菌以及不产青霉素酶的葡萄球菌亦具抗菌活性。本品对消化链球菌、梭状芽孢杆菌在内的厌氧菌也对有一定作用。
……
【适应症】
主要适用于对本品敏感的铜绿假单胞菌、某些变形秆菌属以及其他敏感革兰氏阴性菌所致肺炎、尿路感染、复杂性皮肤软组织感染和败血症等。对本品敏感菌所致腹腔感染、盆腔感染宜与抗厌氧菌药物联合应用。
【用法用量】
静脉滴注,也可静脉注射;中度感染成人一日剂量8g,重症感染或铜绿假单胞菌感染时剂量需增至一日20g,分4次静脉给药;儿童根据病情每日剂量按体重80~300mg/kg,分4次给药。
【不良反应】
1.过敏反应较常见,包括皮疹、发热等;过敏性休克偶见,一旦发生,必须就地抢救,予以保持气道畅通、吸氧及给用肾上腺素、糖皮质激素等治疗措施;
……
【禁忌症】
有青霉素类药物过敏史或青霉素皮肤试验阳性患者禁用。
【注意事项】
1.使用本品前需详细询问药物过敏史并进行青霉素皮肤试验,呈阳性反应者禁用。
2.对一种青霉素过敏者可能对其他青霉素类药物、青霉胺过敏,有青霉素过敏性休克史者约5%~7%可能存在对头孢菌素类药物交叉过敏。
……
【规格】
(1)1.0g (100万单位) (2) 2.0g (200万单位) (4)4.0g (400万单位)
……
通过以上标准界定的说明书主治功能可见,其主要适用于对磺苄西林敏感的铜绿假单胞菌、某些变形秆菌属以及其他敏感革兰氏阴性菌所致肺炎、尿路感染、复杂性皮肤软组织感染和败血症等。对本品敏感菌所致腹腔感染、盆腔感染宜与抗厌氧菌药物联合应用。首先何昕鹏并无上述病情。在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中,第四页有这么一段有趣的记载:专家组问:“为什么用磺苄西林?”医方答:“没有输。”那么事实是什么呢?阆中市中医院在何昕鹏2012年8月24日入院时起,就对何昕鹏用磺苄西林4天,每天4g,用250毫升生理盐水稀释后运用,30滴每分钟,四天共计开磺苄西林1g针剂12支,500毫升生理盐水6瓶,用费共计440.27元,于当日对何昕鹏进行了磺苄西林皮试。其次,国家标准的说明书针对儿童用药是怎么规定的呢?:“儿童根据病情每日剂量按体重80~300mg/kg,分4次给药。”由此可见,每天一次如此大剂量的对何昕鹏用磺苄西林,不是治病,而是杀人。因为磺苄西林的不良反应载明可致人休克。
以上可见,马家宁医生显然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这是其一。
(2)注射用泮托拉唑钠,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该标准中使用说明书是以下内容:
药品名称 泮托拉唑钠注射液
【中文名】 泮托拉唑钠注射液[1]
【功能主治】①消化性溃疡出血。②非甾体类抗炎药引起的急性胃黏膜损伤和应激状态下溃疡大出血的发生;③全身麻醉或大手术后以及衰弱昏迷患者防止胃酸反流合并吸入性肺炎。
……
【不良反应】 偶见头晕、失眠、嗜睡、恶心、腹泻、便秘、皮疹和肌肉疼痛等症状。大剂量使用时可出现心律不齐、转氨酶升高、肾功能改变、粒细胞降低等。
……
【孕妇用药】 妊娠期与哺乳期妇女禁用。
【儿童用药】 尚无儿童静脉应用本品的经验。
……
【用法用量】 静脉滴注。一次40mg,每日1~2次,临用前将10ml专用溶剂注入冻干粉小瓶内,将上述溶解后的药液加入0.9%氯化钠注射液100ml中稀释后供静脉滴注,静脉滴注时间要求15~30分钟内滴完。本品溶解和稀释后必须在3小时内用完,禁止用其它溶剂或其它药物溶解和稀释。
……
通过以上标准界定的说明书主治功能可见,该药品【功能主治】①消化性溃疡出血。②非甾体类抗炎药引起的急性胃黏膜损伤和应激状态下溃疡大出血的发生;③全身麻醉或大手术后以及衰弱昏迷患者防止胃酸反流合并吸入性肺炎。可何昕鹏并无上述病情。而对儿童用药该说明书是怎么规定的呢?【儿童用药】 尚无儿童静脉应用本品的经验。而马家宁医生是怎么对何昕鹏用注射用泮托拉唑钠的呢?如前所述:用泮托拉唑钠4天,每次20ml,用200毫升生理盐水稀释后运用(未注明用0.9%氯化钠注射液),30滴每分钟,四天共计开泮托拉唑40mg针剂8支。如此大剂量对对何昕鹏输入儿童禁用药物,不是治病,是在杀人。
以上可见,马家宁医生显然又违反了《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这是其二。
(3)红花注射液,执行标准《部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二十册WS3-B-3825-98。
2012年8月27日修订前红花注射液产品说明书:
通用名称:红花注射液
【成份】 红花
【性状】本品为黄红色至棕红色的澄明液体。
【功能主治】活血化瘀。用于治疗闭塞性脑血管疾病,冠心病,脉管炎。
【规格】每支(1)5ml(2)20ml
【用法用量】治疗闭塞性脑血管疾病 静脉滴注,一次15ml,用10%葡萄糖注射液250~500ml稀释后应用,一日1次。15~20次为一疗程。治疗冠心病静脉滴注,一次5~20ml,用5~10%葡萄糖注射液250~500ml稀释后应用,一日1次。10~14次为一疗程,疗程间隔为7~10日。治疗脉管炎肌内注射,一次2.5~5ml,一日1~2次。
【不良反应】……2、红花花粉过敏者易出现呼吸急促、高热等不良反应。
【禁忌】1、孕妇禁用。2、过敏体质人群(如药物过敏、花粉过敏、日光过敏、海鲜等食物过敏)慎用。
【注意事项】……3、如有反应,立即停药。
2012年8月27日国家药监局修订后的产品说明书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红花注射液
【成份】
红花黄色素、红花醌苷、红花素、新红花苷。
【功能主治】
活血化瘀。用于治疗闭塞性脑血管疾病,冠心病,脉管炎。
【用法用量】
1、治疗闭塞性脑血管疾病静脉滴注。一次15毫升,用10%葡萄糖注射液250~500毫升稀释后应用,一日1次。15~20次为一疗程。 2、治疗冠心病静脉滴注。一次5~20毫升,用5~10%葡萄糖注射液250~500毫升稀释后应用,一日1次。10~14次为一疗程,疗程间隔为7~10日。 3、治疗脉管炎肌内注射。一次2.5~5毫升,一日1~2次。
【不良反应】
1.全身性损害:过敏样反应、过敏性休克、寒战、发热、面色苍白等。……3.心血管系统损害:心悸、心律失常、紫绀等。 4.中枢及外周神经系统损害:头晕、头痛、抽搐等。……
【禁忌】
1.对本品或含有红花的制剂有过敏或严重不良反应病史者禁用。……
3.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儿童禁用。
【注意事项】
1.本品不良反应包括过敏性休克,应在有抢救条件的医疗机构使用,用药后出现过敏反应或其他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停药并及时救治。 2.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功能主治使用,禁止超功能主治用药。 3.严格掌握用法用量及疗程。按照药品说明书推荐剂量、疗程使用药品。不超剂量和长期连续用药。 4.用药前应仔细询问患者用药史和过敏史,对过敏体质者慎用。……6.药品稀释应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配制,不得随意改变稀释液的种类、稀释浓度和稀释溶液用量。配药后应坚持即配即用,不宜长时间放置。 7.严禁混合配伍,谨慎联合用药。中药注射剂应单独使用,禁忌与其他药品混合配伍使用。谨慎联合用药,如确需要联合使用其他药品时,应谨慎考虑与中药注射剂的间隔时间以及药物相互作用等问题。 ……10.加强用药监护。用药过程中应缓慢滴注,同时密切观察用药反应,特别是开始30分钟。如发现异常,应立即停药,采取积极措施救治患者。……
关于马家宁医生给何昕鹏用红花注射液的错误,重庆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已说明其两处错误。1、未按药物使用说明书执行,存在过错。(1)未按说明书要求对何昕鹏是否对红花过敏或其他过敏进行特别询问,显属错误;(2)治疗脉管炎为肌肉注射,何昕鹏的骨折治疗目的是活血化瘀,属于脉管炎及周围血管治疗范围,应行肌注。说明书规定一次用量为2.5-5mg,一日1-2次。而我们的马家宁医生对何昕鹏用红花注射液4天,每天一次10ml,用200毫升生理盐水稀释后运用,30滴每分钟,四天共计开红花注射液20ml的针剂8支,用费共计249.96元,及每天的用药量是40ml。(3)修订前的说明书在不良反应中说明红花花粉过敏者易出现呼吸急促、高热等不良反应。在注意事项中规定,如有反应,立即停药。而马家宁医生在何昕鹏在2012年8月27日出现高热不退的不良反应时,还继续对何昕鹏使用红花注射液。显属错误。(4)误入配伍禁忌,存在过错。修订前的使用说明书示:用5%-10%的葡萄糖注射液250-500ml稀释后应用。而马家宁医生却用生理盐水稀释,显属违反说明书的规定。(5)2012年8月27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红花注射液的说明书进行了修改,其中明确规定孕妇、哺乳期妇女及儿童禁用,而马家宁医生在8月28日仍对何昕鹏使用红花注射液治疗,显然违反说明书的规定。
(4)洛索洛芬钠片
洛索洛芬钠片说明书
药品名称        通用名称:洛索洛芬钠片
主要成份        洛索洛芬钠60mg。
适应症        急性支气管炎,肩关节周围炎,骨关节炎,类风湿关节炎
功能主治        1. 类风湿关节炎. 骨性关节炎. 腰痛症. 肩关节周围炎. 颈肩腕综合症. 牙痛的消炎和镇痛。2. 手术后. 外伤后及拔牙后的镇痛和消炎。3. 急性上呼吸道炎包括伴有急性支气管炎的急性上呼吸道炎的解热和镇痛。
用法用量        1. 功效主治1及2时: 通常,成人1次口服洛索洛芬钠(以无水物计)60毫克,1日3次。出现症状时可1次口服60~120毫克。应随年龄及症状适宜增减。 2. 功效主治3时: 通常,出现症状时,成人1次口服洛索洛芬钠(以无水物计)60毫克。 应随年龄及症状适宜增减,但原则上1日2次,1日最多180毫克为限。另外,空腹时不宜服药,或遵医嘱。
规格        60mg
不良反应        据文献报道(本项包括不能计算发生率的不良反应报告)总病例13,486例中,409例(3.03%)报告有不良反应,主要有消化系统症状(胃及腹部不适感、胃痛、恶心及呕吐、食欲不振等2.25%)、浮肿及水肿(0.59%)、皮疹及荨麻疹等0.21%、嗜睡(0.10%)等报告。 1. 重大不良反应(发生率不详)1 休克:可能发生休克,故应注意观察,若出现异常应速停药并适当处置。2 溶血性贫血,白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可能发生,故应进行血液检查等注意观察,若出现异常应速停药并给予适当处置。……5 间质性肺炎:可能发生伴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胸部X线异常、嗜酸粒细胞增多等的间质性肺炎,若出现此类症状,应速停药并给肾上腺皮质激素制剂等适当处置。 6 消化道出血:严重的消化性溃疡或大肠、小肠的消化道出血,例如:呕血,黑便,以及便血,有时伴有休克的发生。病人应注意观察,若出现异常,应立刻停药并作适当处置。 7 肝功能障碍,黄疸:可出现ASTGOT,ALTGPT和γ-GTP升高,伴随着黄疸的肝功能障碍或突发肝炎。应注意观察,如有异常,应立刻停药并做适当的处置。 8 哮喘发作: 可出现哮喘发作等急性呼吸性障碍。应注意观察,如有异常,应立刻停药并做适当的处置。 2. 同类其它药品的重大不良反应 再生障碍性贫血:据报道,其它非甾体类消炎镇痛剂,可能发生再生障碍性贫血。 3. 其它不良反应。
禁忌        ……2. 严重血液学异常的患者(有可能引起血小板功能障碍,并使其恶化)。3. 严重肝功能损害者(有肝损害的不良反应报告,并有可能使其恶化)。严重肾功能损害患者(会出现急性肾功能不全、肾病综合征等不良反应)。4. 严重心功能不全患者(因抑制肾前列腺素生物合成,引起浮肿,循环体液量增加,增加心脏工作量,有可能使症状恶化)。5. 对本品成分有过敏反应既往史患者。6. 阿斯匹林哮喘(非甾体类消炎镇痛剂等诱发的哮喘发作)或有其既往史患者会诱发阿斯匹林哮喘发作。7. 妊娠晚期妇女(参照【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项)。
注意事项        1. 慎重用药(下述患者慎重用药) 1 有消化性溃疡既往史患者[会使溃疡复发]。 …… 3 血液异常或有其既往史患者[易引起溶血性贫血等不良反应]。……6 心功能异常患者[参照【禁忌】项]。 7 有过敏症既往史患者。 8 支气管哮喘患者[会使病情恶化]。2. 重要且基本注意 ⑴ 应注意消炎镇痛剂的治疗,是对症疗法而不是病因疗法。 ⑵ 本品用于慢性疾患(类风湿性关节炎、骨性关节炎)时,应考虑下述事项。 长期用药时,应定期进行临床检验(尿检查、血液检查及肝功能检查等)。若出现异常应减量或停止用药。 还应考虑药物疗法以外的治疗方法。 ⑶ 本品用于急性疾患时,应考虑下述事项。 考虑急性炎症、疼痛及发热程度而给药。 原则上避免长期使用同一药物。 若有病因疗法,则应采用。 ⑷ 密切观察患者病情、注意不良反应的发生。有时会出现体温过度下降、虚脱及四肢变冷等,因此尤其伴有高热的高龄者或合并消耗性疾患的患者,应密切注意观察给药后患者的病情。 ⑸ 有可能掩盖感染症状,故用于感染引起的炎症时,应合用适当抗菌药并注意观察,慎重给药。 ……
儿童用药        尚未确立低出生体重儿、新生儿、婴儿、乳儿、幼儿或儿童用药的安全性。
通过以上说明书可见,洛索洛芬钠片儿童是禁用的。而马家宁医生却对何昕鹏开洛索洛芬钠片,每天两次,各30mg,四天共计开洛索洛芬钠60mg片剂24片,平均每天达360mg。而该药的不良反应同样有可能致休克。这样的用药不是救人,而是杀人。
通过以上对马家宁医生对何昕鹏用药的分析,马家宁医生对患者何昕鹏均使用了药品说明书规定儿童禁用或违背功能主治用药,显属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这些明显的错误连我们这些外行通过查阅资料都能发现的事实,在我们南充市医学会专家的眼里都是正确的,不是这些药物使用是正确的,而是用这些药物让患者花的冤枉钱在他们眼中是正确的。因为这些不应该用在何昕鹏身上的药物已经让何昕鹏的监护人支付了上千元。这些显而易见的错误在我们的相关部门眼里,也不是错误,法律的规定与部门的利益之间,他们同样做出了他们的选择。
2、阆中市中医院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由此造成何昕鹏的严重损害后果,应依法承担责任。
(1)、阆中市中医院在何昕鹏出现高热寒颤时,用药不当,未使用抗寒颤和脱敏药物。(2)、在何昕鹏出现心脏呼吸骤停时未严格按照心脏骤停的抢救规程施救,未对何昕鹏实施人工呼吸或机械呼吸,未使用药物或电除颤。使用可拉明药物错误,何昕鹏在呼吸心脏骤停前出现了寒颤、惊厥、抽搐等症状,而可拉明针剂对抽搐及惊厥患者禁用,其在对何昕鹏抢救中使用显属错误。未在抢救中使用异丙肾上腺素,使用盐酸肾上腺素剂量不当。(3)、阆中市中医院在何昕鹏高热期间未采用降烧药物和脱水药物治疗,加重了损害后果。
综上,本代理人认为,阆中市中医院在对何昕鹏的治疗及抢救过程中,明显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的规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57条及58条的规定,理应推定阆中市中医院有过错。而阆中市相关调解的主管部门未能查清上述事实,多次强行要求雒泽杰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显属错误。其更以支持阆中市中医院不支付何昕鹏的后续治疗费用为手段,逼已是受害者的何昕鹏的监护人怕因为无钱治疗而丧失最佳的治疗机会而就范,是矛盾激化的主要原因。截至今日,在有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书确认阆中市中医院有过错的情况下,雒泽杰及其亲属没有听到任何一个当事人的真诚道歉。医疗机构为获取区区几千元的不当利益,而将患者的生命视为儿戏,使一个完整的家庭完全破碎,这些无良的医生未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而受害者却为维护自己最起码的生存权利,致身陷牢狱。这是对社会公正的挑战,是对党的依法治国决策的挑战。我们公权利机关应充分认识到这些利益集团背后黑幕,绝不能成为某些利益集团获取不法利益的帮凶。望中院法官能依法主持正义,为民伸冤,还雒泽杰公正,还何昕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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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3-26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这个案子不是进入司法和程序了吗?静等结果好了,发到这里有什么用……

发表于 2015-3-26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相信法院会给一个公正的判决的……
发表于 2015-3-27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可以先静待审判结果,若对结果有异议可以再申请重审。
发表于 2015-3-27 14:34 | 显示全部楼层
各方严格依法就好

 楼主| 发表于 2015-3-30 12:13 | 显示全部楼层
sclzbgg 发表于 2015-3-26 15:56
听说这个案子不是进入司法和程序了吗?静等结果好了,发到这里有什么用……

请问你是政府的工作人员还是法院的工作人员。你怎么知道发帖不管用呢?你是想阻止我发帖。还是要阻止事情的真相公布于众,你受到牵连吗?发帖是将事情公开,是让大家知道事情的真相不好吗?发帖当然是我的权利。难道政府做事都是不能公开的吗?还是不敢公开啊。那么我们的政府又把。公开。公平。公正体现在哪里呢?事情不让公开这只能说明政府心里有鬼。你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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