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民政局办公室 关于《关于当兵方面的疑问》一贴的回复 通江小红军网友: 你在麻辣社区群众呼声网络问政栏目中《关于当兵方面的疑问》中所提出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相关政策,现回复如下: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巴府办发〔2012〕80号)文件规定,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按照城乡一体、同役同酬的优待原则,其发放标准为不低于义务兵户籍所在县(区)入伍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以县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为此,入伍年度不同,优待金发放的标准就不一样。我县同一年度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发放标准都是一样的,发放时间为每年春节前后,由县民政局划拨到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兑现落实。 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一)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义务兵和士官),在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的基础上,由安置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地方经济补助。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标准为:按照服役年限计算,退役义务兵每人每年6000元,退役士官每人每年7000元。(二)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4)是烈士子女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也可自愿选择自主就业。 三、对在部队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发给一次性奖励金。其标准为:一等功2000元;二等功1000元;三等功500元;优秀士兵200元。 感谢你对民政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有疑问,请来电0827-7237572咨询。 通江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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