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各级领导、各级媒体:
我叫任荣帮,我和妻子侯文连都是残疾人,我本人是二级重度残废。本人生于1963年1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歧坪镇五一村四组,身份证号码:510824196301034872,联系电话:15883530167。
一、基本事实
我与卖房人肖仕文、纪洪德系多年友情关系,肖、纪夫妻到成都彭州市女儿处生活后,就低于市价将自己地处苍溪县歧坪镇禹王宫巷11号的住房卖给了我。2009年12月3日,我在与肖仕文夫妇签订《房屋买卖契约》时,在没有吕铭基、吕小燕、张明珍授权委托的情况下,在我和妻子候文连的后面添了这三人的名字,这三人的手印由他人所捺。
2009年12月5日,我让儿子任德背上自家的积蓄和借来的现金34万元,到卖房人肖仕文、纪洪德成都彭州市星海湾一栋五单元住处,交足了购房款,肖仕文写了所有购买人5人签字捺印,让我儿子任德作为证明人签字捺印。任德的证明是伪证,与事实不符。
2010年1月9日,我妻子姐姐的养子铝铭基、养子媳妇吕小燕经人出谋划策后,将伪造的2009年12月3日,吕铭基、吕小燕与肖仕文、纪洪德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将2010年1月9日伪造的卖房人肖仕文、纪洪德的《委托书》,经苍溪县公证处主任宋辉进行了该两项司法公证。为购房没有出一分钱的吕铭基、吕小燕取得房地产权作了伪公证。
2010年1月9日吕铭基、吕小燕取得伪公证书后,可卖房人的房产证、国土使用证和房屋买卖协议,都在我手中。吕铭基就趁我2010年2月16日做生日这天,跑到我家,先是十分反常态地赶跑了我儿子任德,继后就强行夺走了肖仕文、纪洪德交给我的一切买房手续,硬逼着我签字,既然是协议,就应该是双方协商签字,可吕铭基只让我和妻子签字,只约定退了低于市价3万元的人情跑路费,其余的一概没写。
2010年2月16日这天,一同被逼退房的还有我的亲侄女张明珍,张明珍当时不在场,吕铭基就逼着张明珍的老公赵杰签字,《退房地协议》就这样在威胁下形成了。
2010年2月16日这天上午,我儿子任德被身材魁梧、蛮不讲理的吕铭基、候文炳、候文琼等人赶出家门后,任德就报了警,有苍溪县公安局歧坪派出所有警察赵林显等四人的出警记录。
上述事实证明了吕铭基、吕小燕在购房过程中,没有签字、捺印等行为;继后更没有支付购房款的履约行为;2010年2月16日的《退房地协议》,是吕铝基、吕小燕制作伪公证并经司法公证处公证后的一种逼迫行为,逼迫形成的《退房地协议》。要说我任荣帮、候文连如真的要退房,也只能跟我付了全款的卖房人肖仕文、纪洪德退房,不可能退房给分文未付的吕铭基、吕小燕。苍溪县法院[(2014)苍溪民初字第2189号《民事判决书》称是退房人真实意见表示,简直是枉法裁判。
苍溪县法院[(2014)苍溪民初字第2189号《民事判决书》所引用的此前两份判决书系断章取义,是不公证的。2011年8月吕铭基、吕小燕用伪造公证书办了房地产权证后,起诉赶我们走的“排除妨碍”诉讼中,有陈述其吕铭基没有付款的庭审笔录,可苍溪县法院至今不让我们合法提取。
这三个判决,共同说明了一个问题,苍溪县法院的主张:让伪造公证的人,得到了伪造公证没有得到的房地产权,是为在涉嫌犯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我们请大家来看看苍溪县法院枉法裁判这宗房屋买卖纠纷案的全过程。
二、苍溪县委书记批示纠正的一宗错案
2011年12月,法治网四川频道向时任中共苍溪县委书记的任华兮发送了“强夺产权证 伪造公证书 非法侵占他人合法权益——一宗公民财产纠纷案的台前幕后”的稿件。在县委书记的干预下,使这宗伪造《房屋买卖协议》,伪造卖房人《委托书》,在苍溪县公证处主任宋辉的伪证下,以此假公证书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土使用证》的伪证案得到了纠错。2012年3月5日苍溪县公证处以(2012)苍撒字第01号作出了《关于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对卖房人“肖仕文、纪洪德未亲自在《房屋买卖协议》、《委托书》上签名,按手印,查证属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上述两份公证书予以撤销。”随即苍溪县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在2012年4月13日作出了《关于注销苍权字第201100319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告知了吕铭基、吕小燕:如你们对本注销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012年5月29日,苍溪县国土局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作出了《关于注销苍国用[2011)第057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决定还告知吕铭基和吕小燕:如你们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以上两项决定,吕铭基、吕小燕在2012年5月16日通过特别授权代理人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说明对“苍溪县城乡规划和住房保障局关于注销苍权字第201100319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这才使得出全款购房的任荣帮一家没有被赶出家门,任荣帮在广元市中院2012年6月28日(2012)广民终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拿到手上时,悲喜交加,我这个二级重度残疾人缘何喜忧参半呢?尽管造假犯罪嫌疑人没有被追究,但没有被赶出自己全额出资购买的房屋。
三、购房地退房地:谁出的钱 二审推断错误
2009年12月3日,已经离开居住地——苍溪县歧坪镇居民街三组的肖仕文、纪洪德夫妻俩,把自己位于歧坪镇场禹王宫巷11号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权字第1834号及该房屋所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苍国用(91)字第03635号,决定卖给任荣帮、侯文连夫妻。鉴于吕铭基、吕小燕是大姨姐的养子、媳,张明珍是姨侄女。任荣帮、侯文连夫妻在与肖仕文、纪洪德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由任荣帮将吕铭基、吕小燕、张明珍三人的名字添加为共同买方。2009年12月5日,任荣帮、侯文连让儿子任德把自家凑集的购房款34万元背到成都彭州市,付给了卖房人肖仕文、纪洪德,卖房人向任德出据了收条。
这一切都在有序的进行着,哪知任荣帮、侯文连大姨姐的养子吕铭基,在让人出谋划策之后,于2010年元月9日将伪造的2009年12月3日买方吕铭基、吕小燕与卖方肖仕文、纪洪德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2010年元月9日伪造的卖房人肖仕文、纪洪德的《委托书》在苍溪县公证处经宋辉(公证处主任)进行了该两项公证。让人费解的是:委托人于2010年元月9日委托,吕铭基却签字“2010.12.6同意接受该委托。”企图将房屋据为已有。
吕铭基、吕小燕伪造了上述两份伪证,并经公证处公证。可卖房人的房产、国土证都还在二级重度残疾人任荣帮的手里,怎么办呢?吕铭基趁2010年2月16日的上午任荣帮的生日,赶到任荣帮家里,找借口说任荣帮的儿子任德没孝心,发生争吵,继而打了任德,赶走了任德。任德出了家门,向苍溪县歧坪派出所报了案,派出所尹波、张耀、薛丰(音)和协警赵林显(音)四人出了警,赶到任荣帮家时,吕铭基不开门,对民警说是家务事,不让民警介入。其实此时的吕铭基已将肖仕文、纪洪德给任荣帮、侯文连的房产证、国土证强夺在手,正逼二级重度残疾人任荣帮和张明珍的丈夫赵杰在他(指吕铭基)写好的《退房地协议》上签字。在吕铭基的胁迫下,碰一下都要倒的任荣帮和张明珍胆小的丈夫赵杰在不情愿的情况下,签了《退房地协议》。因为做好了伪证的吕铭基,已经到了丧心病狂的境地。此时的吕铭基别说打人,强夺产权证,如遇反抗,也许后果更加不堪设想。
苍溪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3)苍溪民初字第1215号《民事判决书》中,以《退房地协议》中吕铭基约定退张明珍的购房款11万元,而没有约定退任荣帮、侯文连的购房款,就推断吕铭基、吕小燕付了23万元购房款。此推断是极端错误的。再说,吕铭基付给任荣帮3万元都出具收条,退23万元不打收条吗?
《退房地协议》约定的退张明珍11万元,是当初三家人初定拆房翻新购房时,张明珍在浙江温州打工时转到她大姨妈侯文琼名下的11万元,而侯文琼是吕铭基的养母。张明珍在庭上说:“侯文琼只能退钱给我,不能退掉我的房子。”难道我们的法官听不懂吗?
四、庭审中的几大疑点,缺乏证据的判决,采信是不公正的。
(一)吕铭基在三次开庭审理时各说不一,无证据支撑:
1、2011年苍溪县法院开庭时,吕铭基陈述:打了23万元在养母侯文琼名下购房,但拿不出23万元的凭据;
2、2013年第一次开庭吕铭基陈述:打了10万元给养母侯文琼,还有13万元是拿的现金。可打的10万元没有凭据,拿的13万元的现金也只是一个说法;
3、2013年在苍溪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吕铭基的5个“新证据”是:粮站6万元,邮政储蓄利息2万元,吕铭基向养母侯文琼打了7万元,吕小燕的农行卡由吕铭基的养母侯文琼在保管打了10万元,吕铭基付了张明珍11万元。这一合计是36万元,也没有证据证明。
(二)从2012年5月16日,吕铭基、吕小燕通过特别授权代理人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说明:对“苍溪县城乡规划和住房保障局关于注销苍权字第201100319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可以看出:对已经支付了“购房全款”的吕铭基、吕小燕,为什么不复议?是吕铭基、吕小燕付的“购房全款”,为啥不依法更改《房屋买卖协议》?堂而皇之的让卖房人委托?为什么要违法伪造?做不能见天,经不起历史检验的违法《公证书》?为什么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只有一个真理:这是一宗在继续伪证的案件。
五、请还任荣帮、侯文连一个公平正义
从审理的证据表明:卖房人纪洪德出庭作证只收到过买房人任荣帮、侯文连的儿子任德付的34万元购房款。其他不购成证据链的一切说法,值得二审法院认真思考。
上诉人任荣帮、侯文连说得有理的是:吕铭基逼我退房地时,硬让我收下了3万元的跑路费、人情费都是打了收条的,34万元岂只能是个说法?
综上所述,苍溪县人民法院的审理判断显失公证:
一是,吕铭基、吕小燕伪造的《房屋买卖协议》签约时间是2009年12月3日,伪造卖房人《委托书》在2010年元月9日,经苍溪县公证处公证是在2010年元月9日。逼任荣帮、侯文连、张明珍写《退房地协议》是在2010年2月16日。这一切证明吕铭基、吕小燕的侵占行为在前,不通过卖房人肖仕文、纪洪德更改《房屋买卖协议》,是没有付款的强取豪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二审法院应重视这一环节,查清出警记录等我无力查明的情况,公平、公正判定。
二是,我于2013年起诉的案件,一审法院凭亲友的证词,在没有证据支撑的情况下,轻易采纳已付款的判决是不公正的。应认真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推断,尊重事实,采信证据。
三是,对于任荣帮、侯文连在吕铭基、吕小燕的伪证经苍溪县公证处公证后,吕铭基强夺卖房人产权证后,逼迫所写的《退房地协议》,不是任荣帮、侯文连真实意愿,应当宣布无效。
四是,三次诉讼中,法院对卖房人纪洪德出庭的证词及收款证据,没有说法是不公证的。
对于吕铭基、吕小燕的购房没有签约,其后有违法行为而又不履行约定,我任荣帮、侯文连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依法支持,应当还任荣帮、侯文莲一个公平正义。
反映人:
二O一五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