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成都一快递公司员工杨某在处理客户包裹的过程中,拿走客户装有价值1999元的小米手机的包裹一个。这一时有发生、看似简单的案件,在办案过程中却出现争议。而全国各地对快递员工偷包裹行为判罚不一。
>>争议:一审盗窃罪,终审无罪
检察院指控杨某构成盗窃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杨某构成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检察机关认为量刑偏轻,提起抗诉;成都中院日前终审认定,杨某采取盗窃方法侵占本单位价值1999元的财物,其行为应属职务侵占性质,但没有达到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数额起点1万元,终审判决杨某无罪。
>>中院解释
成都中院认为,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盗窃本单位财物的,不应以盗窃罪论处,而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所谓本单位财物,不仅指本单位所有的财物,还包括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即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属于他人所有的财物。
快递掉包事件时有发生,如果偷到一部iphone,价值也不过万,如果都按照职务侵占罪判罚,难道都可无罪?对此你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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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海口龙华区法院曾审理一起公司员工盗窃客户包裹案,认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132元,数额较大,判决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海口龙华区法院去年审理的另一起快递员盗窃包裹案,则认为吴某某身为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客户财物26万余元,数额巨大,最终吴某某以职务侵占罪被判刑5年半。
呼伦贝尔市快递员偷窃有45部手机的包裹案,法院认为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司财物,价值28250元,数额巨大,判决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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