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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礼金罪未列入刑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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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4 1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全国人大官网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3日。值得关注是,此前备受关注的增设“收受礼金罪”条款并未涉及。据媒体报道,之所以没有增设“收受礼金罪”,是因为很难区分正常的人情往来与非法收受礼金的区别,争议较大。
      晨报记者舒晓程报道 近日,全国人大官网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2月3日。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备受关注的增设“收受礼金罪”条款并未涉及。据媒体报道,之所以没有增设“收受礼金罪”,是因为很难区分正常的人情往来与非法收受礼金的区别,争议较大。
     “收礼罪”入刑来源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的“剧透”:9月27日陈兴良向媒体透露称,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陈兴良指出,收受礼金罪并不是“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这一罪名的设置可将“感情投资”的问题解决。
  不过“收受礼金罪”最终没有出现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征求意见中。
  对未列入“收礼罪”,草案说明解释道:“在调研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司法机关和有关方面还提出了其他一些修改刑法的建议。考虑到这些问题各方面认识还不一致,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未列入本草案。”
  相关法律专家认为,虽然确实有官员通过收受礼金的形式受贿,但在婚丧嫁娶时收受礼金的风俗习惯却是被社会允许的。因此,可以出台一个立法解释,明确收受礼金数额高于某个额度就以“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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