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网上报道的江苏省从11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消息,在网上查了一下最低工资标准的定义:最低工资标准通常包含三个部分,一是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即对劳动者从事一般劳动时消耗体力和脑力给予补偿的生活资料的费用。二是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三是劳动者为满足一般社会劳动要求而不断提高劳动标准和专业知识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在剔除不包括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但是,国家为了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到了某些企业的手里却变成了黑心老板盘剥员工的理由。记得前几年在一家号称是国内最大的民营书店在本地开设的分公司上班,担任书城的信息组长一职,主要负责书城所有电子设施的维护维修、数据库管理与维护等工作,要确保整个书城十七个分类书店六七万个品种三百万左右库存的进销调存退工作,保证数据与实物高度一致。后来又兼职了信息分析员工作,每天分析供需信息,制定落实促销方案等,虽然是管理层,但是因为书城男员工很少,还要帮忙装卸图书,打包等,可以说忙得是脚不沾地,平均每天加班两小时以上,却没有任何加班费用。工资却只是基本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两三百元的效益工资,只比当地最低工资水平高几百元。虽然说做到了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老板却只是把你当成了为他赚取利润的工具,只懂得拼命压榨员工的劳动,微薄的工资根本无法养家糊口。甚至在当地最低工资水平上涨之后,老板都不愿意随之上涨,不顾合同里约定的基本工资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而提高的内容,而是说什么“你们领到手的工资已经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在这种人的眼里,最低工资标准只不过是他们的“遮羞布”,只要每月发给你的工资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其他的一切就可以置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于不顾,任由他们自由发挥。像这种不以人为本的“血汗工厂”式的企业,又怎么能拥有不断发展壮大的活力呢?前几天偶然旧地重游,却发现早就人去楼空了,而该企业在四川境内的七家分公司也只剩下三四家还在风雨飘摇。 国家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来是为了保护那些没有学历、没有技术、没有经验的老弱病残的务工者,现在却被一些企业拿来改头换面变成了盘剥劳动者的工具,某些无良老板不想着如何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让员工为自己创造出更大的价值,却总是想着如何克扣员工微薄的收入,对员工敲骨吸髓,最终的结果必然是“王小二过年——一年不如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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