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贵单位于2014年6月18日开始实施的《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八条规定“用于偿还购房贷款余额本息的住房公积金支取额度不得大于申请之日前一个年度已还购房贷款金额,且不能超过申请之日前12个月缴存额的80%”。 为什么只有巴中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条件这么苛刻?全省其他市州的管理办法都没有这个条件。公积金是缴存人的私有财产,你们作为代管机构,请问你们在制订政策的时候是从哪个角度出发?要达到啥子目的?为什么用自已的钱还这么困难?难道巴中普通老百姓收入居全省前列、巴中房价全省最低? 如:职工月公积金缴费基数为3000元,全年应缴公积金为:3000*12%*12*2=8640元,按规定提取额度为:8640*80%=6912元;假如按揭款每月还本付息为1800元,全年应还款为:1800*12=21600元。 请问我提取的额度只能支付当年还贷款的1/3,有什么作用?发挥了它的作用吗? 政策摘录:1、《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贷款购买自住住房者,凭相关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账户余额内不超过支付额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或从首次归还贷款之月起一年后,申请每年度一次或分次从本人和配偶账户的上年度余额中提取不超过当年或提前还款本息额的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本息”。 2、《达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九条规定“申请每年度提取的,提取额不超过当年应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 3、《南充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六条规定“用于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每年实际还款本息额。在贷款期限内、贷款本息未完全清偿前,可以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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