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医疗事故究竟该在何处鉴定 患者黎义生系四川省华蓥市禄市镇政府机关干部,中共党员。因头痛一周,于2011年8月6日到重医附一院就诊,门诊以“鞍区占位”收住神经外科。确诊为“颅咽管瘤”。2011年8月12日上午。在全麻下进行“颅咽管瘤切除术”,因医生手术失败,损伤了患者颅内多处重要器官及血管。且未经患者及家属知道和同意情况下,在术中切除了患者的右侧大脑皮质额叶及内侧,导致患者现在近三年了还是植物人状态。(经伤残鉴定为一级乙等)。 面对患者现状本人多次要求重庆市卫生局进行本医疗事故处理,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交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2013年3月,根据重庆市卫生局的程序要求,本人将材料移交渝中区卫生局,再由渝中区卫生局移交重庆市卫生局。可是渝中区卫生局收到材料后一个多月都不上交(原因是 2013年4月26日重庆市卫生局发函将本案交渝中区卫生局受理)。 无奈之下,本人在2013年6月12日向渝中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渝中区卫生局在本案中不移交的违法行为。 2013年9月6日,渝中区法院电话通知本人撤诉,理由是现在渝中区卫生局同意上交材料。重庆市卫生局也同意受理,并将相关处理通知给了我,我见达到诉讼目的,也同意撤诉(有法院裁决书)。 既然渝中区卫生局上交了材料,重庆市卫生局也受了理。这说明本案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就应该由重庆市卫生局组织重庆市医学会鉴定。这样才科学,公正。何况《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8条的条文注释里面对移交材料的原因进行了说明,现摘录如下: “本条规定在接到报告7日内移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几种医疗事故争议情况的原因往往是因为需要上报的医疗事故争议在性质上都比较严重,损害程度大,情况复杂,矛盾突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中难度较大,或者当地医疗技术水平有局限性,移交处理更加科学,公正。”因此本人认为本案应由重庆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这样才科学,公正。“ 可是,重庆市卫生局始终要求在渝中区医学会鉴定,他们的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第21条规定。 我们可以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第21条和第38条结合来看,不难看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第21条是针对的一般的医疗事故,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第38条是针对比较特殊的医疗事故。 重庆市卫生局的有关人士对本案是非常清楚的(因为在2012年9月12日就向他们递交了材料,材料未退,又叫我根据程序将材料先交渝中区卫生局,再由渝中区卫生局向上移交)。而故意将本案交渝中区卫生局受理,让渝中区卫生局拖延时间。当本人将渝中区卫生局诉至法院又假装受理,当本人将诉撤了,又叫我们到渝中区医学会鉴定。 从上面情况可以看出,重庆市卫生局自2012年9月6日就有本案的材料,对本案情况非常清楚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却故意交渝中区卫生局受理,这里面一定隐藏着不可告人的目的。 2013年10月28日我到国家信访局上访过,那里的工作人员说:“重庆市卫生局已经回复了,黎义生的医疗纠纷处理已经受理了。“可是直到现在还没解决。我们实在不知怎么办,望各位领导帮忙督促一下,给患者及家属一个答复。 患者母亲:杜中英 联系电话:15826006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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