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改变信件电子邮件都不能向最高法检等最高部门申诉的特大现实社会问题!?
我叫陆大春,男,51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292619630204401X,小学文化,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黎家店村二社。
据我鸣冤乞讨诉讼、上诉、申诉十八年以来的亲身经历和所见所闻,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和我一样因不服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驳回、判决、裁定,而一方面不断进京反复递交申诉材料给最高法检两院等最高部门,一方面又在当地、外地、北京等地用挂号信和特快专递给最高法检两院等最高部门反复寄去大量的申诉材料,与此同时还用大量的电子邮件给最高法检两院等最高部门反复发去大量的申诉材料,其中有的还反复求助于报刊台等传统媒体的反复报道,并求人或自己在网上反复发帖等等,都如石沉大海,长期得不到最高法检两院等最高部门的任何答复的,远远不只少数现象。这一特大问题,已给众多无数申诉人和信访人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毀灭性的灾难!
比如: 我于2009年2月23日上午,我不幸从成都中级法院路过访民聚集现场后,在别处仅因批评认为这是因司法不独立和监督缺失及司法自身问题导致的矛盾显现,访民们感觉对司法失去信心,才导致当天的群体事件。
结果事后却被与当天事件的参加者一并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共犯论处,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案,因不服判决而上诉、反复申诉、对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刑监字第14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仍为不服后,先后在成都和蓬安连用多封特快专递给最高法院反复寄去申诉材料,与此同时还用大量的电子邮件给最高法院发去申诉材料,同样都如石沉大海,长期得不到最高法院的任何答复。
因此,近于9月15日,在去向中央第九巡视组书面反映上述问题和不服判决的事实和理由的同时,在成都又用特快专递给最高法院寄去了(2010)乐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2010)乐刑终字第202号《 刑事裁定》、(2011)乐刑监字第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2012)川高法立信316号《来信来访回复函》(2013)川刑监字第146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和刑事申诉书等申诉材料一套。但是,至于此次能否得到最高法院的审查和答复,也只能试目以待了。
综上所述: 反腐建公信已经刻不容缓,此乃事关党政生死存亡之大事。为此,特请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政法委和最高法检两院,在制定司法改革和信访改革时,必须充分考虑上述问题,以求力争彻改申诉人和信访人,在当地用信件和电子邮件,都不能直接向最高法检等最高部门申诉和上访的旧局面为谢!
陆大春
电话:15390292672
2014年9月17日于蓬安
特注: 这是2014年9月15日寄申诉材料给最高法院的保价特快专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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