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士官属于指令性安置。
军人转业是国家和军队的需要,是人事调动的一种组织形式,是工作岗位的转换。地方政府有法定的责任和义务,依法安置我们就业。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58条:“满十年以上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人员,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6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 ”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第四条:服现役满10年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作转业安置;第十三条:士官转业后,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退伍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第四十八条 “对退出现役的士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九章 退出现役 第四十七条“士官退出现役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宫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第一条,“地方各级政府要在现行法规政策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在规定时限内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坚决执行现行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严禁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川府发[2005]26号》第二条,“严格依法安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就业形势和退役士兵的实际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框架内强化政府调控职能,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在安置方式上不搞“一刀切”。 ”
国办发〔2013〕78号第三条第一款重申“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强化保障措施,按规定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机会” 。第二款“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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