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通知》在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为“一纸空文”, 四川省教育厅作出川教复【2013】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资阳市人民政府作出【2013】8号、【2013】12号、【2014】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资阳市教育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第37条第1款第38条第2款的规定向雁江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多次问询......,雁江区人民法院让当事人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2款、第37条第1款、第38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3款的规定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时至今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没有既不裁定不予受理、又不受理立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整治“六难三案”问题加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通知》在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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