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3673|评论: 23

法律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是怎样规定的?

[复制链接]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发表于 2014-7-3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对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是怎样规定的?

    《宪法》
    1.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是最高行为准则
    3规定国家生活中最根本的问题
    4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首要地位。
             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
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这些都是我国法律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的保护的条例.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法条如:
    1、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我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极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3、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七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0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4-7-3 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

发表于 2014-7-3 13:32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4-7-3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

发表于 2014-7-3 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得用。。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楼主| 发表于 2015-1-25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麻烦你说下没得用的具体方面,可以吗?

发表于 2015-1-25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类规定就多了,朝廷是说一套做一套。
手机网友  发表于 2015-1-25 22:17
那警察办案就麻烦了,不能随便抓人审问。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楼主| 发表于 2015-1-26 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手机用户 125.77.11.x 发表于 2015-1-25 22:17
那警察办案就麻烦了,不能随便抓人审问。


    随便抓人审问完全是一种错误的行为,不仅仅是程序违法,而更会造成公民的荣誉受损,其结果和严重损害国家特别是政府公权力的公信力。
    因此警察办案只能在法定权力和职责范围内依法办案,完全做到“实体正当、程序合法”,这样做的结果,社会特别是社中的公民才有安全感。

发表于 2015-1-26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都只是说说罢了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楼主| 发表于 2015-1-26 16:07 | 显示全部楼层
hhhhbbb 发表于 2015-1-26 12:40
这些都只是说说罢了


   在现有规则下,能让你说说就已经很不错了。毕竟这也是历史的一个进步,作为屁民的我们应该感到自足了,你认为呢?

发表于 2015-1-26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的愿景是好的,但是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

发表于 2015-1-26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的愿景是好的,但是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

发表于 2015-1-26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的愿景是好的,但是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

发表于 2015-1-26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治的愿景是好的,但是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

发表于 2015-1-26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QAZ987654321 发表于 2015-1-26 16:07
在现有规则下,能让你说说就已经很不错了。毕竟这也是历史的一个进步,作为屁民的我们应该感到自足 ...

那是那是 如当年鲁迅阿Q 实不得 还说不得嘛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楼主| 发表于 2015-1-26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hhhhbbb 发表于 2015-1-26 16:33
那是那是 如当年鲁迅阿Q 实不得 还说不得嘛

9494:P

发表于 2015-1-27 21:21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长不看系列

发表于 2015-1-27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QAZ987654321 发表于 2015-1-26 16:07
在现有规则下,能让你说说就已经很不错了。毕竟这也是历史的一个进步,作为屁民的我们应该感到自足 ...

你既然满足了一天到晚不言则已,一言就批跨卵跨,永远都没满足过一样。

2014年度优秀网友 2015年优秀网友

 楼主| 发表于 2015-1-30 16:06 | 显示全部楼层
1540937787 发表于 2015-1-27 21:30
你既然满足了一天到晚不言则已,一言就批跨卵跨,永远都没满足过一样。


    什么“批跨卵跨”的,我曾经多次教育过你,你“出口成脏”的恶习到现在了依然还不改,知道的人是自己缺点什么东西,不了解情况的人,还怪罪于我们养不教之过
    老百姓说,说你这样话的必遭雷打火烧,就是雷不打你这样的人、把把也会杵你几下。道理很简单,一个无老无少、没有家教、不懂规矩的人必遭这样的报应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