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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系房管局交易所职工,曾与B以“合同形式”共谋C的房产,法院竟以A“善意”,不知B被C撤消委托权为由枉判A与B的非法协议有效。
而房管局却在A另诉“阻过户”案未审结及A提撤此诉之前就很快为A受办“过户”并拿下“房产证”,既未通告C(产权人)到场,又无C的相关章证,还缺“两证”之一的“土地证”,况“判”是“合同效力”并非“产权转移”果,该局竟随意为之?!
现A对C的房产进行了侵权,并叫C迁出---简直是“强盗抢光了人反诬 被抢人是强盗”!法制社会竟有此“黑”!
如此“过户”,天下奇闻!不是“非法出卖”和“助人霸占”是什么?为什么知法犯法,明知故犯?有否黑幕?!
欢迎网友评议!寻求“义士”拔刀相助!
多重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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