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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中场搅拌机

吴大飞,论坛用名:烈火中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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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0 11:54 | 显示全部楼层
狗日的,原来 是 刁民.房价就是被你些狗日的逼高的
发表于 2011-9-10 11: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巴中市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强迫我家强签拆迁协议未逞,于2003年12月14日向巴州区法院起诉我的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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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0 12: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巴州区法院滥用职权非法授理巴中市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起诉我的诉状,于2003年12月15日给我送达的传票、应诉通知书(规定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答辩状)、举证通知书(规定在2004年1月16日前,向本院提交诉讼请求或者反驳理由所依据的有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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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0 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巴州区法院于2003年12月17日给我下达的非法强拆(2004)巴州民初字第69号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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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0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巴州区法院捏造事实栽赃陷害我家该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的金钱、利息,于2004年8月12日、2005年12月5日给我送达的非法强拆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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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0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巴州区法院于2004年8月2日致巴中市建设局认定我家房屋"是否有违章建筑"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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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0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巴中市建设局歪曲捏造事实栽赃陷害于2004年10月26日下达的我家房屋全“属违法建设”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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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0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9-10 17: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巴州区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给我家作出的缺席判决书的首页、5页、6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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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朋友们关注5页、6页中画了横线上面的文字。
5页:

2004年10月26日市建设局以巴建发(2004)346号文认定:吴大飞于1987年在该处修建二间砖木结构住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1994年至1998年在原房处陆续扩建砖混、砖木结构房屋326.99平方米,......属违法建设。......对吴大飞、许德芬家之房屋全部按合法认可。
6页:
让利全认二被告之房屋为合法财产。

“人民”法院!何等卑劣卑鄙无耻龌龊荒唐!!我家房屋被市建设局认定属违法建设,就应严厉打击!为啥要全部按合法财产认可?!让利全认为合法财产?!
我家为啥要接受违法建设按合法财产认可、让利为合法财产的财产?!
发表于 2011-9-10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下图是巴州区法院于2006年3月7日给我家下达的非法强拆犯罪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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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违法犯罪公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修定后原第二百二十九条现为第二百二十六条。
发表于 2011-9-10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9-10 21:1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心不足

发表于 2011-9-10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都是官商勾结。。。你没有上层关系。终究会吃亏。。。。。

发表于 2011-9-10 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人心不足蛇吞象啊

发表于 2011-9-11 07: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要脸
发表于 2011-9-11 1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巴州区法院捏造事实栽赃陷害于2004年8月12日、2005年12月5日给我送达的非法强拆执行通知书称,我家该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的金钱、债务、利息,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是我家房屋的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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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何年何月何日何时何分何秒何地该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的什么钱什么债?强烈要求巴州区法院拿出欠钱欠债的条据来我予以偿还!!
发表于 2011-9-11 11:5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家的房屋一处是土改时分得的,一处是1985年经巴中县人民政府批准建修的,两处都在宕梁大街。巴中市建设局于2004年10月26日下达的《巴中市建设局文件》歪曲捏造事实栽赃陷害称:我于一九八七年在宕梁东华嘴修建二间砖木结构住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九四年至九八年在原房处陆续扩建砖混、砖木结构房屋326.99平方米,全“属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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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要求巴中市建设局依照铁定事实,对巴中市建设局于2004年10月26日下达的《巴中市建设局文件》予以更正,还我家房屋清白!!

发表于 2011-9-11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P;P;P;P

发表于 2011-10-25 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他纯粹是个杂种

发表于 2011-10-25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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