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主:把这部分连起来发一次。
1、把原告据市府《时价通知》结算而出的两个补差款歪曲为市府公布的指导价,以便枉法适用市场价。
原告请求确认的等面积部分结构差价375.16元平米,超面积部分为商品价911.78元平米,是用市《时价通知》结算求出。此事实从一审起的历次庭审陈述中均说明白。本次高院庭审,原告宣读的《陈诉词》第五页第三段至第六页第四段,共计使用三十八行文字对其进行了专门陈诉,法官不可能不清楚;同时,市府《时价通知》中也只是公布了补偿结算标准,并无“找补结构差价375.16元,超面积部分商品价为每平方米911.78元”的内容,法官应该明白。那么,为何又将其定性为政府公布的指导价?
审理原告诉求必然要对市府《时价通知》是否属政府定价进行定性。若是政府定价就必须执行,意味着被告败诉,所以必须避开市《时价通知》,于是判决把原告结算出的两个补差款歪曲为市府公布的指导价。定性为指导价,就意味着可不执行,被告有权自己定价。于是两个补差款就合法有效,可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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