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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省高院的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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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1-5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们、网友们:请想想,

官方说在4月6号下午5:30之前签了就享受优惠政策。怎么优惠?等面积2500元平米,原地还房。但是,依法结算出来的等面积差价只有375.16元/平米,超面积只有911.78元/平米!官方却把超过合法价格六倍多的违法价格叫优惠!只有他们才说得出口!

还有一点,安置地点的问题。我依法该还三间,开发商只还两间;按政策原地拆除旧房、修建商住新房的,原地原面积安置。这是被拆迁户的基本权利。我们片区群众不存在异地安置的问题。可是不顾羞耻的被告竞诬原告为满足全部就地还房的愿望而主动找到被告协商,自愿按2500元、4000元签协议。现在抄录的记录完全证实被告说词全是谎言!对此问题,原告在《驳被告谬论》中专门驳斥,可惜法官没有注意,竟采信了被告谎言!

到时不签,就是3300元平米,还要赶到城外去异地安置。还有一种惩处办法,那就是行政强拆,注销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造成历史遗留问题让我们去上访,到最后人财两空----家破人亡。

更充满邪气的是异地安置的地点:建委住宅楼下的门面。该楼在城东边沿,是县建设局自建的职工宿舍楼,因太偏僻人们很少去,无商机,因而无人购买,也无人租赁,一直空置。要把原告及邻居安置到那里,还收高额结构差,既给兄弟单位解了困,又让被告赚大钱,更惩罚了原告及邻居,出了因行政败诉而受的气!

官吏们害起人来是无商量的!

看了这些发言,您还认同补差款是原告约定、自愿吗?相信不会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11-5 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H4月6日下午 拆近办公室 人员 罗良仲 罗某某 徐国安 魏局长

程 勇:魏局长,我把这两天的商谈结果先给你汇报一下。主要谈了三方面,第一是价格,每平米找差按最优惠政策,同等面积按每平米找补2500元/平米。超面积给商品价。第二是新房进深问题,新房营业口面11米以前找补2500元/平米,11米以后按每平米找补价格按住房上浮40%的价格找补。第三是换房的位置为就地换房,两兄弟各二间。但是必须是在今天之内签协议,过了今天不签只有按照县府发布的17号新文件执行,并且通过行政责令强制执行,发裁决书赵主任对这几方面都做了很好的解决方式。

魏局长:先说进深问题。我想考虑到你们情况,进深就算11米,第二是面积问题,你现在有多少平米就还你多少平米。你愿意要两间也可以给你,超面积按商品价算。第三就是价格问题,按理说我们只能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办,我想能够谈到2500元/平米也还是比较合理的。另外罗校长的两间后房要作为口面是不可能的,就按赵主任说的按后房重置价上浮20%的价格给卖断,你要买口面再各作各价就行了。

发表于 2010-11-5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218# 生锈老套筒


        “ 【发帖际遇】:小言莫上学了,言莫很高兴,送给生锈老套筒小米椒8个;”——变成小学生了,终于有了文明礼貌!
 楼主| 发表于 2010-11-5 22:10 | 显示全部楼层



罗某某:我这里有个文件,上面说的是营业口面和临街生产用房的处理方式是一样的。

赵主任:关键是你不是临街生产用房,不可能那么对待。

罗良仲:我只想要两个口面。以前周老板对我说每平米找2000元,我想这个价能签了我们认了算了,我们也不说按李文建1250元/平米。

魏局长:我们先把价格、位置、面积定下来。

原告说明:原告方在“座谈” 中也作过三份《协商记录》,比被告所交记录祥细得多,其中有两份由赵仕光审核签字;第三份不签,他说人大法工委刘主任说了不能签名。还有一份4月7号下午赵仕光口授的补偿安置要点,一份4月8日上午罗某某补偿要点协商记录,记有罗某某、周老板发言内容。一份4月10日拆迁办主任赵世光手书的《协议书草稿》,请上级阅卷宗中原件。)

发表于 2010-11-5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被强拆受害者之一,我支持所有一切反映强拆血迁的声音!让我们联起手来一起走这条漫漫维权路吧!

发表于 2010-11-5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被强拆受害者之一,我支持所有一切反映强拆血迁的声音!让我们联起手来一起走这条漫漫维权路吧

发表于 2010-11-5 23: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最显著的就是法院:法院他要歪判,就用他那套歪斜说控制审判程序,忽悠受害者按他的既定方式完工,哪怕下属法院正判:他给违法否定;哪怕两级检察院要他正判,他仍胆大包天,于与拒绝、走秀、耍邪威、顽固不化、自行其辱,坚持歪判;安摄像、搞录音:这是国家又一次对法院司法部门的忠告:要光明正大、要公平正义!!若仍持自己大权在手:就意识恶毒、手段卑劣、心数不正:其骨子深处是要创造财富者供养剥削者。这么多年不怕国法:头有国徽、身穿法袍,不正是替他们有了“挡箭牌”和“防弹衣”!只有真实的全心全意为创造者解决实质的利益,录音、摄像【哪怕没有设施;心中只有国法、正义、善良、道德】才能发挥巨大作用:使司法改革真正深入下去,还回人民的自尊、国家的威严!否则,国家的领导人的苦心又将白费!

发表于 2010-11-5 23: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楼才说到强拆、歪判、法制改革的最实质的穴位!好像费解在前面所写。可见:这是中国被拆迁户们受尽剥削者、违法者们残酷掳掠发出的愤怒的吼声!

[发帖际遇]: 费解爬峨眉山,误入军事基地,被抓罚款小米椒12个.
 楼主| 发表于 2010-11-6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们不知道拆迁办主任在4月6号上午辱骂罗良仲并差点动手相殴的原因。


拆迁办行政诉讼败诉后从县委传出消息:一把手把房管局领导和拆迁办领导召去开会,满嘴粗言鄙语地把赵仕光从头到脚臭骂一通,而且言明若把罗良仲按不平,挽回局势,就要赵滚蛋---免职。接着又组建拆迁综合办进驻拆迁办指挥督阵,务必按平----签协议。


没想到全部出动一时也未按平,想到前途难保,这才邪火喷发,而且准备行政制拆除,让我连官司都无法打!


网友们想想,原告不服从县委意志、政府指挥、举手投降,行吗?这能算是约定、自愿吗?

 楼主| 发表于 2010-11-6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J、4月20日
通知原告回梓潼开大会,到后才知是强拆现场会。场面恐怖、声势吓人,不寒而栗。赵仕光派员带原告去拆迁办签字。

 楼主| 发表于 2010-11-6 23:40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版主、网友:这段时间抄录被告认为真实可信,能据之认定事实的《座谈记录》保证沒错漏。网友们若果读完,让你们认定事实,相信会一致认定为:原告是在强大行政压力下同意两个补差款,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是约定,更不是原告自愿!大家能这样认定是在下的福份,在下心满意足了!
谢谢几位网友的理解!,






























































































































































坏了,程序又出毛病了。一点就不见了。














版主、网友:这一段旪时间发的是被告表态真实可信、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的,<座谈记录>,
 楼主| 发表于 2010-11-6 23:41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版主、网友:这段时间抄录被告认为真实可信,能据之认定事实的《座谈记录》保证沒错漏。网友们若果读完,让你们认定事实,相信会一致认定为:原告是在强大行政压力下同意两个补差款,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是约定,更不是原告自愿!大家能这样认定是在下的福份,在下心满意足了!
谢谢几位网友的理解!,






































































































































 楼主| 发表于 2010-11-7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网友:现在发新帖。


                     省高院提审判决的瑕疵

      第三部分:认定事实错误---谎言重复三次,竟成铁定无疑的事实

      原告的声明

      一、证明协议签订过程的证据及其内容

        (一)、两审判决所采信的证据

              1、双方呈交的证据

              2、《拆迁座谈记录》的内容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2000年3月24日,双方“协商”进入第二阶段。以下是被告呈交的《拆迁座谈记录》中记的“协商” 过程。

              3、其他书证内容

                  A、《拆迁许可证》经涂改

                     在一审庭审中,就被告所交《拆迁许可证》经涂改一事,质疑被告无证拆迁。

                     同时原告方证人侯某也向法庭揭出被告委托拆迁办代办拆迁、填写拆迁许可证的经过:在开庭前两天,侯某到拆迁办找主任赵仕光办事,还未办,开发商的合伙人徐国安也来找赵办事。原来徐某要赵办份拆迁许可证,赵仕光不办,理由是代办费才交了一万,未交完。徐某吵了起来:你房子还没拆完,我怎么交完?眼看要开庭了,没拆迁许可证怎么得了,不就成了非法拆迁!等周老板来给你说!睹气离开。赵联系到被告周正武,说徐某不给面子,不知周怎么说了一气,徐又返回,答应先开一张两万元的欠条,待拆完后补交。给了欠条,赵才给徐某填了张《拆迁许可证》。但是把开证的单位和时间填错了,牛头不对马嘴,又因许可证是编了号码的,无法另填,只好在开好的证上涂改。当然涂改的痕迹明显,一眼能看出。徐说拿上这个东西上法庭马上要现象,怎么办?赵说,不怕!法院要维护拆迁大局,等魏局长去打招呼。

                    对此证人证言,在场的被告周正武、代理人徐国安和被告证人拆迁办主任赵仕光均无法否认。侯某又向法庭交了书证。所以法庭在综合其他证据后认定拆迁办代办拆迁。



 楼主| 发表于 2010-11-7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网友:

      被告雇佣拆迁办代办拆迁真是高招。政府执能部门因受雇变成开发商的打手,不法商人就成了飞虎,威力、权力何止暴增百倍!该普通百姓遭殃。当年,陪同普通群众一道遭殃的还有县法院的退休庭长、中学退休校长,其他科级干部。而这部分退休干部要讲组织纪律性,不能上访,只能默默忍受。

      你们知道无拆迁许可证就拆迁的后果吗?首先是被拆迁户要抵制,控告,开发商的美梦会破引裂,同时会受到拆迁主管部门严惩:停止拆迁兼罚款。所以被告必须在开庭前办好两证!

      而官方四处宣传被告办齐了各种手续,实际法庭调查结果除立项批复外未办任何该办的手续----典型的欺诈!
 楼主| 发表于 2010-11-7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3、其他书证内容

      A、《拆迁许可证》经涂改。

      B、被告一审所交《答辩书》第二页中承认,“经拆迁办通知” ,“拆迁商谈又始得恢复” ,并分时间列出了“有书面记录的八次情况” :

      00.3.24下午 商谈人赵仕光,         00.3.28上午 主持人徐国安,

      00.3.29上午 主持人魏金宝,         00.3.30 主持人魏金宝,

      00.4.5上午 主持人杨局长,          00.45下午 主持人魏金宝,

      00.4.6上午 主持人刘主任,          00.4.6下午 主持人魏金宝。

     在第三页,被告承认“ 协议定立后…… 委托拆迁办对该房进行拆除” 。

     被告在答辩中造谣三次,原告在辩论中予以澄清,法庭记录在案。

发表于 2010-11-8 00:45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姓们的口头禅:“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就是违法犯罪、判冤案的祸根!
 楼主| 发表于 2010-11-8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承接上一楼]

      3、其他书证内容

      A、《拆迁许可证》经涂改。

      B、被告一审所交《答辩书》第二页中承认,“经拆迁办通知” ,“拆迁商谈又始得恢复” ,并分时间列出了“有书面记录的八次情况” :

      C、被告一审宣读的《代理意见》中除狡辩原告在诉状上未举证证明签字原因欺诈、胁迫外,还诬原告利用有房而不拆之优势牟取暴利2200元/平米。在第二页,被告表达了以双方所交“座谈” 、“协商”记录为据认定事实的要求。

      在第四页第九行,被告承认:“2、本协议的价格,是参照该办的两个文件,被告作出了大幅度的让步情况下订立的”----被告在庭审中承认自定两个补差款!

      被告在第三页一段又造谣,原告在辩论中再次澄清。法庭记录在案。

      被告在宣读<代理意见>结尾时又重提请法庭裁定原被告双方按梓府发(2000)17号文件的规定来订立补偿协议。法官当即冷冷地提醒被告:你们可以提起反诉。被告顿时楞住不语----知道按确认之诉审判必输无疑,想由法庭主动判双方按17号文件重签协议,却被法官识破,没有上当

 楼主| 发表于 2010-11-8 20:33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们:小看被告答辩和全权代理人的发言的重要性,它们都表达了被告的真实意思,而且对此从未否定、反悔,因为没有相反的足以推翻这些发言的证据,所以具有证据效力。

在答辩中,被告列举了八次“座谈”
的主持人,一人是被告代理人,七人是科局级干部,都是权势人物。面对这些人,原告表达的真实愿望不可能被他们支持、采纳,必然要强迫原告接受被告违法差价。所以协议中的差价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双方约定,更不是原告自愿协议这两个补差款。!

发表于 2010-11-8 2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哎什么时间才有真正的公正啊!!!!!!!!!???????????
 楼主| 发表于 2010-11-8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东方红一号网友问:什么时间才有真正的公正啊?



     我说,有希望,步伐加快了。耐心等吧。



     不信?等着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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