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主、各位网友:你们好!
现把78号令的配套政策附录于后,以便了解原告不是刁民。请理解。
附录: 四川省人民政府 贯彻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的通知 (川府发【1993】136号) 该令只根据78号令授权对住宅房屋补偿、安置等事宜作了规定,未对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等其他事项另作规定。,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0年7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充任拆迁人或接受拆迁委托,也不得设立拆迁公司。 第二十一条
拆迁补偿形式,实行作价补偿、产权调换或者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有权选择补偿形式。 第二十二条
作价补偿的标准以当地房屋市场指导价格为基准,由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双方协商议定。房屋市场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二十三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与被拆除房屋相等建筑面积部分,由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市场指导价结算差价。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说明:原告2000年4月20日签字,7月24日起诉,12月28日上诉。78号令于2001年11月1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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