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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省高院的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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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9 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中午好!

      今天发78号令第22条及[释义]和配套政策。请审查。


               国务院78号令及其【释义】


       第二十二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接照商品房价格;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发表于 2010-10-9 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百姓们心中总是认为:“久走夜路,必然遇鬼”!要不,那些反贩毒、抓小偷、抓违法分子的英雄警察们,就凭一双眼睛就识别出犯人,为人民、为国家立功!——再好的伪装,总逃不出“做贼心虚”!!
 楼主| 发表于 2010-10-9 20:0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十二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箅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接照商品房价格结箅;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箅。

【释义】本条是关于非住宅房屋在拆迁补偿中,以产权调换形式于与补偿时如何计箅差价问题所作的规定。

(一)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面积与原面积相等的价格结算。本条规定“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1) 计算房屋差价的面积口径,是建筑面积。偿还面积与被拆除房屋的计算面积都是建筑面积。(2) 以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房屋建筑结构一般分为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简易结构等 。“房屋结构差价
是指建筑不同房屋结构所花费的不同造价之间的差额。假如因建筑材料的原因,砖混结构房屋每平方米造价为300元,钢混结构房屋造价每平方米400元,二者之间的差额则为100元,即为结构差价。如果两种房屋结构相同结构差价则为零。在拆迁补偿中,按照本条例二十条关于产权调换面积的规定,被拆迁人应当得到与原面积相等的补偿,又为了不因房屋结构的原因,使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经济利益上受到影响,该条针对按等面积调换房屋产权的情况,规定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
,也就是按照被拆房屋重置价格的口径计算被拆房屋与偿还房屋之间的结构差价,并由其中一方向另一方以货币形式补给其差额。



 楼主| 发表于 2010-10-9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条释义解释了房屋建筑结构、怎垟结算,原来还解释了房屋重置价格。

      什么叫非住宅房屋?指不是用来人居住的房屋,包括营业用房、生产用房、仓库、电影放映房、办公室等。这些用房对于发展经济、服务社会具有相同功用,所以同一补偿标准!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0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1082#]


       (二)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价格结算。这是产权调换中第二种差价结算情况。对这种情况,该条规定“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 。规定中所说“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 是指在产权调换形式下,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偿还的建筑面积与原被拆的建筑面积(即被拆迁人应该得到的补偿面积) 相比,多出部分的建筑面积。在偿还的建筑面积中,与原面积(应偿还面积) 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计算结构差价,超过原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也就是说,多出的面积,每平方米价格,按照该类房屋的商品房价格计算。被拆迁人以货币方式,向拆迁人予以支付。另外,也允许基于实际情况,在拆迁人经济利益不受影响,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协商下,偿还面积超过原面积的部分,可按房屋建设实际花费的价钱予以结算。


       (三)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价格结算(略) 。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0 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楼]


      这个超面积的结算价格,按照该类房屋的商品房价格计算。而商品房价格由当地政府制定。据国家计委规定,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实行政府定价。这个"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就是超面积的商品房价格,因为拆迁补偿房屋就是为拆迁补偿而建的新房。只能由政府依法制定并公布执行。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0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结算",可能凡成人都懂。就是双方有经费往来,各有若干,相减求出差额,由一方向另一方多退少补。也就是民间所谓的结账!。

      等面积用新房基本造价(毎平米工程造价)减去旧房重置价,其差数就是毎平米结构差价,用此数乘等面积,其总额是等面积结构差价;再用商品房价乘超面积则求出超面积价格。把结抅差价加上超面积价格就求出总的补差款。
要不了半小时就搞定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1 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版主、各位网友:你们好!

      现把78号令的配套政策附录于后,以便了解原告不是刁民。请理解。


附录

四川省人民政府

贯彻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的通知

(川府发【1993】136号)

该令只根据78号令授权对住宅房屋补偿、安置等事宜作了规定,未对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等其他事项另作规定。,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0年7月15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十一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充任拆迁人或接受拆迁委托,也不得设立拆迁公司。

第二十一条
拆迁补偿形式,实行作价补偿、产权调换或者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相结合。被拆迁房屋所有人有权选择补偿形式。

第二十二条
作价补偿的标准以当地房屋市场指导价格为基准,由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双方协商议定。房屋市场指导价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情况确定,并定期公布。

第二十三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与被拆除房屋相等建筑面积部分,由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所有人按市场指导价结算差价。

第四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说明:原告2000年4月20日签字,7月24日起诉,12月28日上诉。78号令于2001年11月1日废止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1 20:15 | 显示全部楼层


         《绵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绵阳市政府91年5月21日发布,6月1日起施行

     八、生产、营业用房和住宅用房的安置、补偿、结算标准。

          1、生产、营业用房的安置:
  

            (1)生产、营业用房不进行余缺调剂。
  

            (2)原拆迁位置经规划部门批准修建生产、营业用房的(公共建筑除外),可按原面积就地安置。
  

            (3)原拆迁位置因市政建设、公共福利设施建设需要,以及经规划部门批准不修建生产、营业用房的,一律异地按原面积进行安置。

          2、生产、营业用房产权归还的补偿和结算标准:

           实行产权归还的,其等面积部分,当事人双方按被拆迁房屋的重置完全价格与安置房的基本造价结算差价;超出原房面积的部分按新房商品价结算;

         5、重置完全价格以市房地产交易所的评估核价通知书为准。

         6、基本造价,商品价由市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每年公布一次时价。此时价只作为房屋拆迁中的结算标准。

      (原告说明:后来在执行中把"重置完全价格"和"基本造价"列在一类中,由市房管局一起公布。)

发表于 2010-10-11 2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拆迁补偿是政府与开发商最见不得光的......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1 2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网友所说切中要害。补偿标准是最见不得人的!国家只收正常的税费,当然这是一笔不菲的收益,但还有相当一笔被贪官污吏得了。但是贿赂、吃、拿的钱不是开发商掏腰包,而是通过补偿标准摊在了被拆迁户头上。

      真让人无奈!

发表于 2010-10-11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讲了这11年的法,实事规则、、一审的正判、检察院的提审、群众的呼声、国家领导人的无数次讲话,都掀不掉他们的伪装,他们是不见棺材不掉泪:只有他们自我膨胀、泡沫爆裂,他们才会像下马之人的悔过的哀叫“活在世上,不就是一张床!”——但已晚了!!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2 13:27 | 显示全部楼层


       《梓潼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梓潼县政府93年6月10日公布


      四、代办拆迁单位    县统迁办是本县代办拆迁的专职单位,未经县政府特许,其他公民、法人和组织不得代办拆迁。(原告注:县统迁办即梓潼县统拆统迁办公室,也就是县拆迁办。)


      七、生产、营业用房和住宅用房的安置、补偿、结算标准

         1、生产、营业用房

         (1)就地生产、营业用房的(公共建筑除外),按原面积安置

         (2)原拆迁位置因市政建设、公共福利设施建设需要,以及规划部门规划不修建生产、营业用房的、一律异地安置。

         (3)补偿和结算标准;实行产权归还的,等面积部分,当事人双方按被拆迁房屋的完全重置价格安置房的基本造价结算差价;超出原房面积的部分按新房商品价结算;

        6、基本造价商品价旧房重置完全价县统迁办每年公布一次时价,此时价只作为房屋拆迁中结算标准


     十八、本《实施细则》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发表于 2010-10-12 17: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央巡视组莅川开展巡视工作
2010年10月12日 08:01  来源:四川日报
       周声涛作重要讲话 刘奇葆作表态讲话
       10月11日,中央第一地方巡视组巡视四川省工作动员会在成都召开。中央第一地方巡视组组长周声涛作重要讲话,省委书记刘奇葆主持会议并作表态讲话。中央第一地方巡视组副组长张秀明,省委副书记、省长蒋巨峰,省政协主席陶武先,省委副书记李崇禧出席会议。
      巡视组在四川省工作期间,设立专门值班电话:028-87306881,在省委和省政府大门处设置工作信箱,同时在邮局设置邮政信箱:地址是成都市邮政8号信箱(邮编610036)。
(记者 方小虎)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2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网友  13159262305转贴如此重要新闻!
第一巡视组来川巡视,足见中央对川工作的重视,也说明四川的工作有不尽中央之意的地方,中央希望通过巡视促进四川工作。我们衷心拥护,感谢中央对川民的惦记。
巡视的效果能如中央之意吗?这就看双方的态度了,看群众的态度了。如果巡视不走过场,群众积极参与,将会达到目的。
祝巡视效果明显,成绩突出,不虚此行!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2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加快县城南北大街改造的意见》
                                    梓委办发[98]39号


      四、改造开发的单位(个人)要分摊所改造地段的城市道路、绿化、水、电、气、通迅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占地及建设费用。其分摊标准由县南北大街改造领导小组制定。

      九、南北大街改造中的拆迁安置补偿按《梓潼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其施细则执行。(原告注:原告房屋在南北大街最南端。)

发表于 2010-10-13 0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开发商总是利欲熏心:赚得再多都不觉得多,他才不管人民和国家的利益,什么金融危机!国家千方百计控制房涨价,现在出来“限售令”,他们无法炒作了,房价就控制住了,国家的经济秩序才能稳定,人们才能安居乐业!冤案不改判:被掠夺去的60万元不还给受害者,正义得不到伸张,社会就不和谐,国家就不文明!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3 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梓潼县房屋统拆统迁办公室
                        拆  迁  公  告
                                                     【1999年】第5号


      为加快梓潼县文明城市建设步伐,促进县城经济发展,按县城总体规划,依据梓计经【1999】固基69号文件精神,经我办审查同意绵竹市锦湘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新兴街口巨正福家至世昌广告公司(大门口)地段进行旧城改造开发建设,从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起对上述地段的所有公私房屋、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水、电、电视、电话管线等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前全部搬迁拆除完毕。
被拆迁人要顾全大局,主动配合,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搬迁。拆迁人要依照《梓潼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的规定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对提前搬迁的优先安置,并给予奖励。对个别拒不搬迁,有碍旧城改造工作正常进行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并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监督人  杜宗海
监督电话  8211011
拆迁负责人  周正武

特此公告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日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3 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请原谅,刚才正编辑,点过位置就发送走了。现重贴一次。谢谢!



               梓潼县房屋统拆统迁办公室
                        拆  迁  公  告
                                       【1999年】第5号


      为加快梓潼县文明城市建设步伐,促进县城经济发展,按县城总体规划,依据梓计经【1999】固基69号文件精神,经我办审查同意绵竹市锦湘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新兴街口巨正福家至世昌广告公司(大门口)地段进行旧城改造开发建设,从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起对上述地段的所有公私房屋、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水、电、电视、电话管线等在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前全部搬迁拆除完毕。

      被拆迁人要顾全大局,主动配合,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搬迁。拆迁人要依照梓潼县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的规定就拆迁安置补偿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对提前搬迁的优先安置,并给予奖励。对个别拒不搬迁,有碍旧城改造工作正常进行的,将依法强制拆除,并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监督人  杜宗海
     监督电话  8211011

     拆迁负责人  周正武

特此公告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日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3 20:20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网友:晚上好!

        关于78号令中拆迁补偿的规定和配套政策已抄录完了。按这些法律、政策补偿,哪有开发商鱼肉百姓的事?哪会产生所谓的钉子户?相信大、小版主、网友们会认为原告合法合政策,合情合理,应该维权;不会认为原告是刁民。能有这样看法,我满足了。

       据原告观察,凡拆迁出事,全是主管部门同开发商权钱勾结违法操作逼出来的!不知这拆迁中的悲剧何时不再上演。

       幸好原告走上了诉讼维权路,虽说花了很多钱、受了很多侮辱,但把命保住了。有命在才说得上办事、维权!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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