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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省高院的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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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9-25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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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1017楼]


      为了维护前三审按变更之诉判决的既判力,要维护高院判决中篡改原告诉求的正确性,要得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的结论,只能作出“双方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这样的认定!

发表于 2010-9-25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楼主| 发表于 2010-9-25 20:26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您好!本帖较长,现在连起来重发一次以有连贯印象,请批准。



5、高院判决书第7页第二段说,“本院再审查明,当事人双方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这是歪曲事实

这段话的重点在“本院再审查明” 和“认定的事实无异议”。

A、高院再审时并未提及并审查双方当事人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是否有异议“再审查明”又从何说起?

在领到高院开庭传票、举证通知等文书后,原告电询承办法官问高院再审程序、审理范围,答只审检方抗诉内容;问检方未抗的重要内容可否请求审理,答你有诉权,但高法规定抗诉只审抗诉内容。

庭审中,在检方宣读抗诉书后,由原告照着《陈诉词》陈述申请再审主要理由,被告答辩,然后由承办法官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根据司法解释,对抗诉案只审理所抗问题,因而本案焦点应是约定的两个价格是否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双方是否有异议?有无遗漏?”因检方只就协议中两个补差款违反了强制性规定等两个内容提抗,而法院只能按司法解释审判,所以原告无法强求审理检方未提之关键重要内容,但朗声肯定地说:“有异议!”法官惊奇地问:“有什么异议?”原告答:“遗漏了应审原告诉求。”法官问:“有什么依据?”原告答:“依据的是《抗诉书》第6页第一段第八行‘罗良仲在庭审中书面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应予依法审理’, 如果不审理原告诉求,无法确定两个补差款。”审判长略为生气地说,“你怎么知道无法确定两个补差款?”但在同法官小声商量后由承办法官宣布:“同意增加对原告提出的两个补差款的审理。”

除此以外,法官并未提及其他任何问题征求诉讼双方意见,怎么会出现“本院再审查明一说

若果说是书面审理,更说不过去,因为只有对事实的认定一直不服才会有后面的二、三、四审,前三审厚厚的卷宗就是证据!

B原告对一、二、三审认定的事实一直持有异议

所谓“认定事实”,就是法院根据具有证据三性的证据确认的法律事实事实的认定决定诉讼的成败。原告的诉求主要是协议中两个补差款的结算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请求确认其无效;请求确认原告依据《市时价》结算的两个补差款。正确合法的审理是翻开协议书和原告的诉讼请求,用两对补差款对照78号令第5、22条审查,立即可确定是否支持原告诉求。问题在于如此审理虽然合法但被告必然败诉,这可是被告保护伞所不允许的!于是三级法院四次判决均以协议经过多次协商、双方签字盖章,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两个补差款是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为由,驳回原告诉求,维持原判。

如此认定有无证据支持?有!原告所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协商笔录》(6份)、陈诉书等,被告所交《拆迁座谈记录》(8份),及《答辩书》、《代理意见》等。这些证据共同证实:双方经过拆迁办、拆迁综合办官员主持的多次座谈、协商拆迁办主任赵某起草、定稿并打印的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协议上确实写有“双方……达成如下协议”!这些,认定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约定,足够了!

但是,这样采信证据、认定事实,犯了一个错误采信表面现象认定事实!真实事实是两个补差款不是合意,是被告自定,通过官方强大压力迫使原告接受的,虽说写进了协议,但不是约定,不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此问题后面有专门陈诉,此不赘述)

因此原告对判决认定一直不服,在上诉状及二审陈诉中,在向高院申请再审及中院再审陈述中,在向检察院申诉及高院提审陈诉中,一个最主要理由是:判决把被告自定两个补差款认定为合意、约定,不违反律政策,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错误认定事实请求支持原告一审诉求,依法改判!

原告历次《申诉书》、《陈诉词》中的白纸黑字,法官为何视而不见?特别是此次提审,原告的朗朗陈诉,法官为何冲耳不闻?原告在《陈诉词》8-10页中用两页半篇幅专门申诉“第四协议中的两个补差款,是被告自定,判决认定为“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属违背事实的错误认定。”在《驳被告谬论》3-4页驳被告“二、谬论二、即使按笫22条来结算,两个差价款也合情合理”中又作了论述。庭审至下判才个多月,法官怎么就遗忘了,要说本院再审查明,当事人双方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 被告一直无异议这是事实,但原告一直有异议,这也是事实!

为了维护前三审按变更之诉判决的既判力,要维护高院判决中篡改原告诉求的正确性,要得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的结论,只能作出“双方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这样的认定!




 楼主| 发表于 2010-9-25 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告的评论


       为什么高院判决要不顾事实、不顾法律规定,要认定“双方当事人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


       那是因为原告在律师指导下抓准了协议死穴:两个补差款违反了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请求确认无效。按原告诉求审,被告必定败诉。于是一、二审判决不审原告诉求,另辟蹊径,设置一个命题:被告是否进行了欺诈、胁迫进行审理,接着在如山证据面前、在被告自己承认自定两个差价情况下,认定无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欺诈胁迫,两个补差款是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于是驳回原告诉求,判协议全部有效。

      这是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审判变更之诉来审判的。当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为手段,对方当事人被吓住了,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签了协议,这个当事人就可以拿着证据诉于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协议。经审理,若确实欺诈、胁迫了、原告作了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支持其诉求;若查证证实没有欺诈、胁迫,则驳回诉求,判协议有效。


       这个有效不同于按原告诉求、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审理得出的有效,两者不能互换。判决用变更之诉的有效顶替确认之诉的有效,是犯了适用法律错误。若果承认有异议则必然重审,被告必然败诉。只有认定无异义,变更之诉才能成立,一、二审判决才是正确、合法的;同时高院把原告的确认之诉篡改成变更之诉也才不会漏馅。这就是如此认定的原因。

发表于 2010-9-26 02:38 | 显示全部楼层
    孝庄皇太后教育她的皇孙:“要化敌为友、化敌为亲”,使康熙皇帝战胜了所有千难万险,成就了大业!
   
  违法者们和枉法判案者们:是化创造财富的人民为敌;化剥削者为友,你们以后怎么生活、对待这个美好时代?!怎么去见你们的祖先!怎么回答下一代:“你们给后代留下的是什么”

发表于 2010-9-26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赚积分,积分赚够了,再发表讨论。
 楼主| 发表于 2010-9-26 16:11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现在继续发有关78号令内容的帖子。请审查。


                国务院78号令及其【释义】


     第三章  拆迁补偿

     本章共八条,对拆迁中的补偿原则,补偿内容,以及补偿形式作了具体规定。……《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关于拆迁补偿的规定,则是从立法上,保障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双方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于适当补偿。
 楼主| 发表于 2010-9-26 21:52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楼]


      【释义】本条是关于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是否给予补偿的一般原则规定。

      ( 一)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应当给予补偿,这是拆迁补偿问题中最一般的原则规定。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全民、集体所有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宪法》笫十三条)。第二,房屋作为所有人财产,是所有人经济利益的一部分。拆迁人拆除房屋,使被拆房屋的所有人遭受经济损失。为了解决因拆房屋,对房屋所有人所带来的损失问题,该条第一款作出了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这样规定,一方面通过补偿保障了被拆房屋所有人法律上、经济上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合理补偿解决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减少纠纷,有利于拆迁人按期进行拆迁。


     (对笫二款的解释与本案无关而未摘录)


 楼主| 发表于 2010-9-27 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在下跟帖谈体会。


                   学习第十九条的心得

      本条是拆迁补偿中的一般原则规定: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给予补偿----这是强制性规定,是拆迁人应尽的义务!因为法律规定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受国家保护;房屋因城市建设而拆除,使房屋所有人遭受经济损失。为了保障了被拆房屋所有人法律上、经济上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解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矛盾,所以规定必须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但必须注意补偿的标准必须合理。被拆迁人不能狮子大张口漫天要价,拆迁人不能压低补偿标准坑害群众!不能由拆迁人自己定也不能由双方协商约定。这个标准由谁定?当地县府依照法律、规章、政策制定!具体说就是每一年三月份政府公布当年的《时价通知》,上面列明各种结构房屋的补偿价格,由双方当事人对照时价确定新、旧房的价格、面积,再根据法令规定结算---不是协商约定而是明确界定!

      本条只是补偿的一般原则规定,具体规定在20条、22条。


      条例制定得是多么的公正无私啊!歌颂中央!

发表于 2010-9-27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lol:lol:lol:lol
 楼主| 发表于 2010-9-27 21:28 | 显示全部楼层
[接1028#]


      但是,梓潼拆迁办当年代办拆迁,违法,制定内容严重违反78号令强制性规定的补偿标准,强迫群众接受,掠夺群众财富,敢于抵制者,则以公权力施以惩处:强制拆除,录象曝光,让被拆迁户人财两空!梓潼正北街两户就因不接受违法的结构差价3300元/平米(合法的结构差价才300元/平米左右,是违法价格的十分之一),遭到强拆。虽说在今年得到较合理解决,但两位户主在几年前却因贫病交加而去世;而这十年的经济损失还未计入。


      好事办不好,伤了群众的心,而这些群众99.99%是土改时期党依靠的基本群众,其房产是土改时政府无偿分配的-----违法行政的贪官污吏在挖社会主义墙脚
 楼主| 发表于 2010-9-27 23:23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摘录一篇新华网上的文章,供涉诉网友建立伩心!

河北省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有新招


今天在新华网看到2010年09月14日来自<法制日报>的一篇报道,标题是<河北调卷评查涉法涉诉信访案 三副院长被诫勉谈话>。现把文章内容摘录如下。



河北省委政法委于去年10月建立了河北省涉法涉诉信访服务中心。服务中心成立以来,在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一大批疑难复杂案件和信访积案得到妥善解决。但个别基层政法机关对服务中心调卷评查工作态度消极、工作拖延,致使有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评查、处理受到阻碍,当事人诉求迟迟得不到解决。


为此,河北省委政法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以上四家法院在服务中心及有关部门调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处理。调查组认为,以上四法院对服务中心调卷的工作要求重视不够、作风懈怠、动作迟缓,档案管理不规范,案卷移转手续不严格,案卷查找工作不认真、不细致,案卷不能按服务中心要求及时报送评查,造成有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办理进程拖延,上访人反映的问题长时间得不到有效解决,严重干扰了服务中心的工作


根据相关规定,河北省委政法委决定对四法院全省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共9人分别给予记过、警告处分或诫勉谈话。


“全省各级政法机关要高度重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处理工作,决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敷衍塞责。”河北省委政法委表示,对上述四法院办理相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纪问题,将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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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政委在去年有要求,在两年内基本消化掉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要完成这个任务,需要真抓实干。河北省政法委不只有涉法涉诉信访服务中心,,而且在干实最值得称道的是敢于、处分心怀不满、消极抵制的人!虽说处分得不重但有强烈的示范效应!


现在,在下知道的司法改革走在前面的单位就有河南、西,现在又增加一个河北,形势大好呀!


感谢中央!




[发帖际遇]: 生锈老套筒每周参加周三乒乓球、羽毛球活动,获得奖励小米椒11个

发表于 2010-9-28 09:14 | 显示全部楼层
...    违法者们和枉法判案者们:是化创造财富的人民为敌;化剥削者为友  ...
费解 发表于 2010-9-26 02:38 http://www.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说得好!
 楼主| 发表于 2010-9-28 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原告接着就高院提审判决跟帖,请审查。
  

                省高院再审判决书中的瑕 疵

       第二部分    依照法律逐段检验判决书

       五、判决书中在表述原法律文书内容时存在的诸多问题

       5、高院判决书第7页第二段说,“本院再审查明,当事人双方对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这是歪曲事实!

       6、判决第6页倒二段说,“罗良仲的申诉理由与检察院抗诉理由一;致。”这又不合事实!有一致,有增加!

       这几年,原告维权的心态已调整,不再单纯为了追回冤枉付出的十八万余元,原告追求的是要讨一个合法的说法想看看到底要到哪级法院才会对本案依法正判或者最终不会依法正判?是想走过从基层到中央、从诉讼到执行回转的全过程,了解各级法院司法现状,感触其潜规则,以便向中央反映第一手真实情况。因为原告总认为,党中央是决心依法治国的,是坚持依法审判的!有我们党中央领导,有社会主义制度,法院系统不应有枉法认定事实、枉法判决这些丑恶现象,应该是思想、组织、人员均纯洁的队伍,才能担当起代表国家审判的重任!
发表于 2010-9-28 17:56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治国"是党章和宪法都
确定了的我国的建国方略!
 楼主| 发表于 2010-9-28 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1033#]


      但是,原告知道,检方的监督权是软的,只能促使法院再审,改不改判全凭法院的政治水平和心态;原告也知道,从二审起实际是在与法官诉讼、与审委会对垒,特别是本案的特殊性----绵阳中院审委会的因素要想依法改判很难,虽说有检方抗诉,也无必胜把握,很可能败诉!不过又想到04年高院指令中院再审的裁定,想到从古燕赵之地调耒的刘玉顺院长肯定想干一番事业,在四川暂无复杂的人际关系,可能会落实中央推进公正廉洁司法的要求,便滋生了一丝可能会依法改判的侥幸心理。两种心理决定了诉讼心态:立足败诉,争取胜诉,感受潜规则!


[发帖际遇]: 生锈老套筒酒后驾驶, 被警察逮住罚款小米椒1个.
 楼主| 发表于 2010-9-28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楼]


因为一到三审,次次枉法判决,共同的问题是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鉴于检方只以原判认定两个补差款是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属适用法律错误、应审原告诉求两点抗诉,由于原告对法官判案手法大体了解,所以在《陈诉词》中,除列出与检方一致的理由外,还根据《民事申诉书》增加了内容:法官爱审不审,但我必须行使申诉权,为到中央申诉做准备!现摘录高院提审时原告的申诉理由

第一部分
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要内容为

第一、
变更之诉的提出及其理由

第二、
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确认之诉的提出及其理由

法官刘红问签协议的原因,引出一审《陈述词》第二部分内容(该《陈述词》是第三次开庭后归纳整理而成)。

(说明:列出第一部分是为防范高院篡改原告诉讼请求。)

第二部分
原告对判决的认识(即申诉理由

第一、遗漏、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一、遗漏原告诉求不予审判

二、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审判

第二,适用法律错误

一、用合同成立的法律条款,代替生效的条款

二、认定两个补偿价格系约定而合法有效,有悖于78号令强制性规定

三、以补偿时价作为判处本案的准绳,更属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请求对原告一审诉求依法进行审理、确认

一、请求对协议第二条中两个补差款确认无效

二、请求参照适用《市时价》,确认本案所涉房屋结构差价为每平米375.16元,超面积为商品房价格每平米911.78元。

第四协议中的两个补差款,是被告自定,判决认定为“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属违背事实的错误认定。

上述申诉理由中,下划线的部分与抗诉理由一致,其余则系原告增加



发表于 2010-9-29 0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正义终将战胜邪恶!
 楼主| 发表于 2010-9-29 13: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接1036#]


      上述申诉理由中,下划线的部分与抗诉理由一致,其余则系原告增加。

      如此明确的不完全一致的事实,法官为什么要认定为一致?

      若果认定为不一致,则必须对不一致之处作出认定与判决,必然导至推翻原判决!这于法院形象,特别是绵阳中院形象很不利!


     为了维持前三审的枉法判决,扫清高院结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和高院枉法判决的最后障碍,只能认定为“一致”!
 楼主| 发表于 2010-9-29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本帖较长,怕网友疲倦,分了几次才发完。为印象完整,现连起来发一次。请批准。。


6、判决第6页倒二段说,“罗良仲的申诉理由与检察院抗诉理由一致。”这又不合事实有一致,有增加!


这几年,原告维权的心态已调整,不再单纯为了追回冤枉付出的十八万余元,原告追求的是要讨一个合法的说法,想看看到底要到哪级法院才会对本案依法正判或者最终不会依法正判?是想走过从基层到中央、从诉讼到执行回转的全过程,了解各级法院司法现状,感触其潜规则,以便向中央反映第一手真实情况。因原告总认为,党中央是决心依法治国的,是坚持依法审判的!有我们党中央领导,有社会主义制度,法院系统不应有枉法认定事实、枉法判决这些丑恶现象,应该是思想、组织、人员均纯洁的队伍,才能担当起代表国家审判的重任!


但是,原告知道,检方的监督权是软的,只能促使法院再审,改不改判全凭法院的政治水平和心态;原告也知道,从二审起实际是在与法官诉讼、与审委会对垒,特别是本案的特殊性----绵阳中院审委会的因素,要想依法改判很难,虽说有检方抗诉,也无必胜把握,很可能败诉!不过又想到04年高院指令中院再审的裁定,想到从古燕赵之地调耒的刘玉顺院长肯定想干一番事业,在四川暂无复杂的人际关系,可能会落实中央推进公正廉洁司法的要求,便滋生了一丝可能会依法改判的侥幸心理。两种心理决定了诉讼心态:立足败诉,争取胜诉,感受潜规则!


因为一到三审,次次枉法判决,共同的问题是认定事实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鉴于检方只以原判认定两个补差款是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属适用法律错误、应审原告诉求两点抗诉,由于原告对法官判案手法大体了解,所以在《陈诉词》中,除列出与检方一致的理由外,还根据《民事申诉书》增加了内容:法官爱审不审,但我必须行使申诉权,为到中央申诉做准备!现摘录高院提审时原告的申诉理由

第一部分
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要内容为

第一、
变更之诉的提出及其理由

第二、
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确认之诉的提出及其理由

法官刘红问签协议的原因,引出一审《陈述词》第二部分内容(该《陈述词》是第三次开庭后归纳整理而成)。

(说明:列出第一部分是为防范高院篡改原告诉讼请求。)

第二部分
原告对判决的认识(即申诉理由

第一、遗漏、超出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一、遗漏原告诉求不予审判

二、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审判

第二,适用法律错误

一、用合同成立的法律条款,代替生效的条款

二、认定两个补偿价格系约定而合法有效,有悖于78号令强制性规定

三、以补偿时价作为判处本案的准绳,更属适用法律错误

第三、请求对原告一审诉求依法进行审理、确认

一、请求对协议第二条中两个补差款确认无效

二、请求参照适用《市时价》,确认本案所涉房屋结构差价为每平米375.16元,超面积为商品房价格每平米911.78元。

第四协议中的两个补差款,是被告自定,判决认定为“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属违背事实的错误认定。

上述申诉理由中,下划线的部分与抗诉理由一致其余则系原告增加


如此明确的不完全一致的事实,法官为什么要认定为一致?

若果说不一致,则必须对不一致之处作出认定与判决,必然导至推翻原判决!这于法院形象,特别是绵阳中院形象很不利!


为了维持前三审的枉法判决,扫清高院结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和高院枉法判决的最后障碍,只能认定为“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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