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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琪瑜琼.

[群众呼声] 写给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张军校长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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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9-27 21: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提供本拆迁案法院判决的原文来对七中育才学校的代理人何斌进行具体审判
  被告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证据有: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拆迁许可证、代办拆迁许可证,用以证明七中育才学校拆迁手续齐备;2、被拆迁人王廷聪与王晓辉出具的《情况说明》、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要求变更房屋产权人的《申请》、王廷聪出具的《承诺书》,用以证明确认安置对象所依据的材料及手续;3、与王廷聪签订的补偿协议书、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拆迁赔偿单、王廷聪与王晓辉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巳将房屋拆迁安置款付给了王廷聪与王晓辉;4、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房屋属于王泽膏的三个继承人所有,安置对象正确。 



  其实七中育才学校在本案提供的这些证据明显是相互矛盾、非常错误的!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从七中育才学校提供证据序号的2、3内容来看,其在拆迁时所认定的被拆迁人都是王廷聪、王晓辉二人,而从七中育才学校提供证据序号的第4项内容来看它又用生效判决书“用以证明房屋属于王泽膏的三个继承人(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所有,安置对象正确。”


 楼主| 发表于 2011-9-28 13:46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上面判决书的原文可以得出,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的代理人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的何斌,竟违背逻辑、违反常理的用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作为证据,去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安置对象正确

 楼主| 发表于 2011-9-28 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主体身份不相同,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安置对象正确!

----------这是最简单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楼主| 发表于 2011-9-29 11:56 | 显示全部楼层
  由于主体身份不相同,确权给“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三人所有”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安置对象正确!
----------这是最简单的日常生活经验法则!




      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斌你如此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公然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难道你还能算是一个‘人’吗?

 楼主| 发表于 2011-9-29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斌你如此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公然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难道你还能算是一个‘人’吗?




  何斌如此简单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也不懂还有脸自称律师!!!

 楼主| 发表于 2011-9-30 1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斌你如此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公然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难道你还能算是一个‘人’吗?

  何斌如此简单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也不懂还有脸自称律师!!!




  我


  你何斌为什么连yao裤也不穿遮羞布也不要如此裸奔

 楼主| 发表于 2011-9-30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斌你如此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公然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难道你还能算是一个‘人’吗?
  何斌如此简单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也不懂还有脸自称律师!!!
  我

  你何斌为什么连yao裤也不穿遮羞布也不要如此裸奔




    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斌,你知道世上还有“羞耻”二字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 01:55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斌你如此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公然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难道你还能算是一个‘人’吗?
  何斌如此简单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也不懂还有脸自称律师!!!
  我
  你何斌为什么连yao裤也不穿遮羞布也不要如此裸奔

  
何斌知道世上还有“羞耻”二字





  你何斌如此‘精赤’,的确是丢尽了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的脸面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 19:42 | 显示全部楼层
  四川精辞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斌你如此一根纱不沾赤裸裸毫无遮掩的公然违背人类社会的常识难道你还能算是一个‘人’吗?
  何斌如此简单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也不懂还有脸自称律师!!!
  我
  你何斌为什么连yao裤也不穿遮羞布也不要如此裸奔
  
何斌知道世上还有“羞耻”二字




  任何人象你何斌这样在网上被用事实证据公开指责的话,都会恨不得地上有一个洞能够马上钻进去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何斌不是一个‘人’,不是仅仅根据以上我揭发事实,而是何斌还做出了比上情况还要荒谬十倍的事情

发表于 2011-10-2 13: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看着感觉很奇怪啊。。。:o

 楼主| 发表于 2011-10-2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何斌不是一个‘人’,不是仅仅根据以上我揭发事实,而是何斌还做出了比上情况还要荒谬十倍的事情


 下面仍然用本拆迁案法院判决的原文来作说明

  被告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证据有: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拆迁许可证、代办拆迁许可证,用以证明七中育才学校拆迁手续齐备;2、被拆迁人王廷聪与王晓辉出具的《情况说明》、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要求变更房屋产权人的《申请》、王廷聪出具的《承诺书》,用以证明确认安置对象所依据的材料及手续;3、与王廷聪签订的补偿协议书、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拆迁赔偿单、王廷聪与王晓辉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巳将房屋拆迁安置款付给了王廷聪与王晓辉;4、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房屋属于王泽膏的三个继承人所有,安置对象正确。 


 楼主| 发表于 2011-10-3 00: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饕餮 发表于 2011-10-2 13:2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帖子看着感觉很奇怪啊。。。

  呵呵看来我应该向你介绍本案的来龙去脉你就不会感到奇怪



本案发生的来龙去脉


  我父亲于1948年12月12日在成都青龙正亍买的房子,以他的名字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我们父亲在该房居住了一段时间后,搬回了乐至县,搬回乐至的原因是我大妈(我父亲娶了两房)一直住在乐至,搬下去后全家可以住在一起。

  后该房交由三叔一家居住,三叔家最早入住的时间是1953年3月7日(此具体时间系来源于户口复印件).

  1958年我父亲委托三叔(委托信均在,三叔后人承认了该信的真实性)卖掉一部份,三叔作为代理人,亲自去帮我父亲办理了《成都市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并领取了剩余房屋所有权人只有我父亲一人的《成都市土地房屋所有证》.

  1960、62年我们的父母亲先后病故,我们四姐弟一直住在乐至,是三叔替我们保管卖了我父亲在成都部份房子的钱,并每月按时寄15元钱回乐至作为我们的部份生活费,这是我们四姐弟及三叔后人都明确认可的事实.正因为如此,所以我们对三叔感谢不尽,所以我们的房子一直由三叔居住.

  1985年4月18日三叔给我们四姐弟来信说成都换房产证,要我们写申请办理.由于对三叔帮助过我们感谢不尽,并对他老人家的话言听计从,所以我没有按三叔来信中所说由你们姐弟共同申请更换何人名字”、无论换成何人名字都要及时办理”,而是根据三叔来信所说我的意见,现在换成我的名字”,我个人代替四姐弟签名写了一个申请.由于该申请既不合法又不真实,因此20多年一直依法办理不了产权变更登记。

  三叔在要我们写申请的信中就明确表示王廷聪只是暂住:“我想现在除廷聪一人外各自都分有住房,如果廷聪结婚后也可能分到单位房子,我的意见现在换成我的名字,至于今后何人来住那看工作调动而定,否则作为今后各自回成都的一处落脚点,但不知你们意见如何?”.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看在三叔帮助照看过我们的份上,即使三叔死后,我们也没有把房子收回来而一直由王廷聪居住.如果算租金的话,早巳超过十万了!

  妹妹曾对此提出异议,我当时的回答是:“房产证是我父亲的,王廷聪只是在里面住一下,不可能把我们的房子变成她的!王廷聪本来又最穷,看在三叔的面子上,我又怎么好把她撵出去呢?”

  但想不到王廷聪在2004年该房屋拆迁时,不通知我们,想霸占我们的房屋,故用我按三叔建议写的[申请]伙同拆迁办勾结,私刻派出所公章,制造假证据“情况说明”,冒领拆迁补偿金.(为此事王晓辉还曾被抓过)

  从王廷聪出具的假证据“情况说明”和“承诺书”(见附图)可以得出王廷聪既是文盲又是法盲,其法盲的程度甚至达到难以想象的程度,不但将该拆迁房屋的合法继承人我们排斥了,而且还将她的亲姐姐王廷健、亲哥哥王廷僚也排斥了.

  对此行为,就连其亲姐姐王廷健都不得不亲笔承认“我妹妹王廷聪为了独吞青龙正亍9号房屋的拆迁补偿费,竟私自出具‘只有她一人继承父亲房屋’的假证明,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七中育才学校于2004年4月20日违法与王廷聪、王晓辉签订拆迁协议并结清了补偿金.为此我们于2004年9月9日将七中育才学校起诉于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而那个“给付之诉”一审却八个半月从未开庭审理一次而严重违反程序“未审先裁”而于2005年5月24号作出的裁定,要以王廷健、王廷僚、王廷聪于2005年5月23日才起诉并于2005年11月17日才判决的本案结果,去作为成都七中育才学校2004年4月20日以前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是安置对象正确的依据.

  这样的裁定就好象是“用清朝判案的结果,倒退回去作明朝判案的证据”一样荒谬!虽然这是很夸张的,但法理却是一样的.

  ●这就是本案的来龙去脉,我们还暂不说法理,仅从情理、常识上来说,本案判决就是非常错误的


http://upfile1.kdnet.net/skins/default/filetype/jpg.gif此主题相关图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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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3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何斌不是一个‘人’,不是仅仅根据以上我揭发事实,而是何斌还做出了比上情况还要荒谬十倍的事情


 下面仍然用本拆迁案法院判决的原文来作说明


  被告七中育才学校提供的证据有: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拆迁许可证、代办拆迁许可证,用以证明七中育才学校拆迁手续齐备;2、被拆迁人王廷聪与王晓辉出具的《情况说明》、王廷中、王廷香、王振华及王廷玲要求变更房屋产权人的《申请》、王廷聪出具的《承诺书》,用以证明确认安置对象所依据的材料及手续;3、与王廷聪签订的补偿协议书、成都市房屋拆迁服务公司拆迁赔偿单、王廷聪与王晓辉的身份证,用以证明巳将房屋拆迁安置款付给了王廷聪与王晓辉;4、我院(2005)锦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房屋属于王泽膏的三个继承人所有,安置对象正确。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1929号民事判决书产生于2005年11月17日七中育才学校是在2004年4月20日我们的房屋进行拆迁的。

 楼主| 发表于 2011-10-3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超越时空的界线而去作为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的证据使用!

 楼主| 发表于 2011-10-3 23:32 | 显示全部楼层
  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超越时空的界线而去作为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的证据使用!


----------这是古今中外各朝各代恒古不变的公理


 楼主| 发表于 2011-10-4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超越时空的界线而去作为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的证据使用!

----------这是古今中外各朝各代恒古不变的公理



  我

  你何斌竟公然违背古今中外各朝各代恒古不变的公理!

 楼主| 发表于 2011-10-5 1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在我们公告送达后,如果你张军校长继续稳起的话,那将迫使我不得不采取质问揭露事实的方法来揭示你张军校长七中育才学校厚颜无耻!!!
  不过,公告送达应该有个时间限制,我这个帖子是9月4号发出的,现按一个月计算,也就是说截止时间为10月4号



  因国庆长假,此公告送达顺延十天也就是说截止时间为10月14号


 楼主| 发表于 2011-10-6 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2005年11月17日才产生的法院判决,肯定不能超越时空的界线而去作为证明七中育才学校在2004年4月20日拆迁时认定的被拆迁人“王廷聪、王晓辉二人”是安置对象正确的证据使用!
----------这是古今中外各朝各代恒古不变的公理
  我
  你何斌竟公然违背古今中外各朝各代恒古不变的公理!



  我为什么这样说

发表于 2011-10-6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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