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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中场搅拌机

吴大飞,论坛用名:烈火中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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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07:1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吴大飞!!!!!现在本来房价太高了。那些开发商跟当官的勾结,就是不要他们拆!
发表于 2011-1-27 12: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无题123 的帖子

万分感谢朋友关注关心!
发表于 2011-1-27 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哥是个传说 发表于 2011-1-27 07: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支持,吴大飞!!!!!现在本来房价太高了。那些开发商跟当官的勾结,就是不要他们拆!

衷心感谢朋友支持!2006年8月24日上午,熊光林派遣鬼子、还乡团把我家洗劫一空,把我家的生产加工营业门市和住房捣毁了,东方房产公司李本钦已建起20层商品房大楼都卖光了。

发表于 2011-1-30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和吴大飞儿子是同学,.............
发表于 2011-2-1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原暴力拆迁案一审宣判 1人被判死刑1人死缓
2011年02月01日02:11
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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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mg1.gtimg.com/news/pics/hv1/46/124/715/46524541.jpg

伤者武文元在山西武警医院急诊病床上接受治疗。(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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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img1.gtimg.com/news/pics/hv1/47/124/715/46524542.jpg

26岁的在读博士孟建伟,立在自家被挖掘机掏出大洞的北墙前。摄影 孙炯(资料图)


据新华社电 1月31日,太原市中院依法对太原市晋源区非法拆迁致人伤亡案17名被告人进行一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高海东死刑;被告人武瑞军死刑,缓期两年执刑;被告人李彦忠无期徒刑。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包庇罪分别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六年至二年三个月、缓刑等徒刑。


视频:太原强拆案副区长被立案官方欲百万私了


判决被告人武瑞军、高海东等6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文元医药费、鉴定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31941.92元;被告人武瑞军、高海东等7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武文元房屋损失费用36723.4元。因被害人孟福贵的近亲属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30日零时许,武瑞军召集李彦忠、乔国军等人,预谋对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古寨村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孟福贵、武文元的房屋非法强行拆除。武瑞军要求准备镐把、砖头,如果遇到反抗,可以打对方的胳膊、腿。被告人李彦忠安排本组的高海东、张俊奇等4人,如果遇到反抗,可以打对方的胳膊、腿。

当天2时许,武瑞军带领高海东等人,携带砖头、镐把、伸缩梯,至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古寨村,在拆除房屋的过程中,高海东、张俊奇遇到从屋内走出的孟福贵、武文元,遂追赶两人至屋内,张俊奇从地上捡起砖头砸孟福贵,高海东持镐把猛击武文元左手,又朝其身上乱打,致其倒地。高海东见张俊奇与孟福贵厮打在一起,又持镐把朝孟福贵头部猛击两下,致其倒地。随后,张俊奇、逯仙鹤等人将孟福贵、武文元抬到院中后,李彦忠持镐把猛击孟福贵腿部,致其右腿胫骨骨折。之后,高海东、张俊奇等人将孟福贵、武文元抬出院外,丢弃在路边。后被告人武瑞军等人逃离现场。孟福贵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孟福贵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武文元左手三指骨折,已构成轻伤。

法院认为,武瑞军、李彦忠、张俊奇、高海东等4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均系主犯。被告人武瑞军召集被告人高海东、李彦忠等14人将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孟福贵、武文元的房屋非法强行拆除,造成经济损失1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太原市中院新闻发言人认为,武瑞军等被告人利用柒星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非法从事保安业务,实施非法拆迁,藐视法律,破坏社会秩序,危害社会安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体现了对民生的倾注,体现了对此类犯罪从重从快的惩处原则。




发表于 2011-2-11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亲爰的巴中论坛,你们整天就在网上吵嘛,互相攻讦.让世都知道巴中人民勇敢,好斗吗.抗曰战争你们为何没出世哟

发表于 2011-2-13 0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有枪手的嫌疑

发表于 2011-2-13 09:35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1-2-15 14:30 | 显示全部楼层
:(:o
发表于 2011-2-15 15:16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大飞与东方房产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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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大飞其人其事
吴大飞(黄先志)系巴中市宕梁街一公民,其养父黄绍同(退伍军人,1985年逝世)无子而将其过继与膝下,住房由当时的宕梁乡政府将30多平米的晒坝保管室让其居住并确认产权。在黄绍同逝世、巴中成立地区后,吴大飞在没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情况下私自修建到三百多平米(无任何手续)。
2005年巴中市东方房产公司按巴中市市委、政府要求承担了中洋干道的拆迁任务并加以东方鑫村的建设,而坐落于干道上的的吴大飞漫天要价,对东方公司在法院的调解下赔偿其住房加门市共计三百多平米的情况下还不满足,多年来阻扰施工,用石头打伤施工工人等行为来满足自己的私欲,而东方公司为了维持施工现场的持续以及早日还上其他被迁户的住房,经建设局、管委会、警方多次调解,都不能满足其日欲膨胀的私欲,导致其多次与东方公司工作人员的矛盾,并将东方公司的员工打伤、咬伤。现在吴大飞反而恶人先告状,在法院依法判决达5年后多次在网上发表不实言论,侮辱他人人格,如果东方公司真如吴大飞所说的恶霸、土匪,吴大飞还能够在巴中立足吗?东方公司一直以来响应国家的政策,以人为本,为巴中的城市建设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为政府公益事业的建设垫资上亿元。就拿近的来说,2010年7月24日通江县陈河乡发生特大洪灾,东方公司第一时间捐款捐物十万元左右送到通江,这些是一般的企业能够做到的吗?综上所诉,巴中市东方房产公司并不是吴大飞口中所说的土匪、强盗,希望各位网友本着公正的立场发表评论,还东方公司清白。

发表于 2011-2-15 15:5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我还人间正义 的帖子

“巴中成立地区后,吴大飞在没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情况下私自修建到三百多平米。。。。。。
2005年巴中市东方房产公司按巴中市市委、政府要求承担了中洋干道的拆迁任务并加以东方鑫村的建设,而坐落于干道上的的吴大飞漫天要价,对东方公司在法院的调解下赔偿其住房加门市共计三百多平米的情况下还不满足。。。。。。”
1 按楼主所说吴大飞有300多平米的自建住房。
2 对东方公司在法院的调解下赔偿其住房加门市共计三百多平米的情况下还不满足。

大家都来发言
      到底是吴大飞不满足还是东方公司不满足?

发表于 2011-2-15 16: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朋友来了有好酒 的帖子

朋友:东方公司有什么权利如此血腥拆老吴家的房子修商品房天价出售?老吴家的房子是东方公司的吗?不是谁满足不满足的问题!性质是以非法手段抢劫掠夺他人财产!
发表于 2011-2-16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啥要封杀吴大飞的帖子?

发表于 2011-2-16 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人间正义 发表于 2011-2-15 15: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吴大飞与东方房产   [复制链接]  
  

     1:吴大飞已是法律继承人,连私生子都享有同等公权,为何要拿过继、抱儿子来说事?(这又不是别之短?)说这话的人有点阿q;
     2:你说吴只有30多平米合法,给了他300多平米还不满足,即是这样,也只能代表你自己,并不代表老吴,因为商业开发,被拆迁者可以漫天要价,不知你看过那些铺天盖地的有关拆迁的文章及网友的观点没有?不信你可以咨询一下法律专家,否则,持这样的观点是法盲、法痴!
     3:你说吴,当时很大部分无产权,我想,连吴一个(用你的话说“抱儿子”)小民,都可以“侵占”到,那些“正儿子”“官老爷”官儿子、奸商不知侵占了多少,可见这也是当时一个普遍现象,否则,还有他一个“抱儿子”发声的机会?
     4:你说到现在都五年了,吴还在说事,那说明政府一直没给他满意的答案,你吃这观点就太落伍了,历史上的冤假错案莫说五年,就是五十年,五倍年,都可以说事,平反;如果你是官僚,那老百姓就惨了!
     5:用“抱儿子”这招来达到别人“收声”的目的,是失灵的;
     6:公民有言论论自由权  ,就是死刑犯临死前也有喝酒吃饭的权利,论坛有什么权利涮盖公民的帖子?
发表于 2011-2-17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东方公司是不是传说中的无良开发商

发表于 2011-2-18 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大飞网络炒作“喊冤叫屈”的目的有二:
欺骗广大网民赢得同情
机关算进骗取他人钱财

吴大飞(黄先志)系巴中市宕梁街一公民,其养父黄绍同(退伍军人,1985年逝世)无子而将其过继与膝下,住房由当时的宕梁乡政府将30多平米的晒坝保管室让其居住并确认产权。
本来我不想说你,但你实在是太过分了,你娃儿连自己叫什么名字都不知道,你哪里是什么红军后代,你本是同胞山人,因为家里穷就来到我们河下给孤老革命黄绍同当抱儿子,凭你良心说你照顾了他多少?
黄绍同脚化浓无法走路时,你昧着良心不尽责不尽孝,一天跑得人影子都没得。
后来,你为了在我们社里站住脚,并得到我们社里给黄老革命的一间30平米的房子,你就改名换姓为黄先志,以抱儿子的身份继承了房子后,马上又改名为吴大飞,我们后河桥哪个不晓得你把名字改过来又改过去的卑鄙做法吗?不就是心机算尽为了黄老革命的那一间30平米的房子吗?
吴大飞呀,你的计划也真是太宏大太无法满足了吧!这30平米的房子得了也就算了,但你还是没有止步,后来你又侵占集体晒坝搭了几间石棉瓦棚子,违法修建。2005年巴中市东方房产公司按巴中市市委、政府要求承担了中洋干道的拆迁任务并建设东方鑫村,坐落于干道上的吴大飞岂能放过这一发大财、发洋财的机会?阻扰施工,用石头打伤施工工人,漫天要价。东方公司考虑到干道建设时间紧,将他家违法搭建的326.29㎡按合法面积作了还房,在此基础上,巴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2004)巴州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将吴大飞、许德芬家房屋安置在东方鑫村A组团2号楼402号和702号,两套住房共建筑面积263.2㎡;安置新门市位于东方鑫村A组团4号楼河坎街共三个门市,建筑面积共99.73㎡。其中2号门市,建筑面积43.21㎡,4号门市建筑面积27.51㎡,5号门市建筑面积29.01㎡。所还新住房、新门市均为竣工现房,合计面积362.93㎡。
吴大飞终于将算计来的30多平方米房子滚动发展到住房加门市共计362.93㎡平米。30平米——300多平米,吴大飞你真的是让你的房产面积和财富在飞呀!在大飞呀!300多平米也该满足了吧!?可是你还想大飞,现在反而恶人先告状,在法院依法判决达5年后,多次在网上发表不实言论,侮辱他人人格,污蔑东方公司,阻碍后河桥的发展。
地地道道道的滚龙、痞子、无赖。你自己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主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可你的合法财产有多少?建设局认定为:合法的30平米,不合法的300多平米,难道这些数字建设局能随便编造?我想按法律东方完全有理由不赔那不合法部分的,可人家东方还是全按合法财产给你认了。你咱就不知足呢?这真应了老人们说的人不要脸百事所为,狗不要脸睡倒咬人。在你的心里,这世上没有一个好人,政府整你,当官的整你,人家跟你一无冤二无仇,整你有什么好处?再说了,几千户拆迁户,咋会就整你一个人?我不信给你实行的另一个政策。你凭良心说,拆迁户中哪个有你赔得好!你闹了你妈几年了,不是你我们后河早就发展起来了,我们的门市早就可以收钱了。其实开发建设还是给我们带来好处的,如果没有开发建设,我们也许现在还住在烂房房里。人家合理合法挣钱,有什么不对?我看现在愿人穷不愿人富的人硬是多,有本事你也去挣嘛。你一天说买官卖官。有本事你也去当个卖官的罗,或者拿钱去买个官当罗。过年时被自己的儿女赶出家门,让你大年三十在派出所过,难道你儿女也整你?人什么都可以不要,但不能不要脸吧!
骗就骗了吧!还想再一次上演蛇吞象的传奇故事吗?大飞哥,这条路我看你是没有市场了哦!欺天欺地欺人都可以,你莫欺自己良心!!!!!!!!!


发表于 2011-2-18 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场搅拌机 发表于 2011-1-20 08:5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吴大飞(论坛用名:烈火中永生)  小心哪天被雷劈   人要讲良心
我们后河这一片,一千多户都能顺利拆迁达成 ...

你发帖说“用塑料布搭的棚棚”,人家将军人证件、房屋公证书、建房手续发在网上无数遍了,你没看到吗?无羞耻地发你妈卖烂屄!

发表于 2011-2-18 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人间正义 发表于 2011-2-15 15:1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吴大飞与东方房产   [复制链接]  
  

你发帖子说“宕梁乡政府将30多平米的晒坝保管室让其居住并确认产权”,人家将军人证件、房屋公证书、建房手续发在网上无数遍了,你没看到吗?无羞耻地发你妈卖烂屄!

发表于 2011-2-18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后河人家 发表于 2011-2-18 08:3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吴大飞网络炒作“喊冤叫屈”的目的有二:
欺骗广大网民赢得同情
机关算进骗取他人钱财

你发了很多帖子说“宕梁乡政府将30多平米的晒坝保管室让其居住并确认产权”,人家将军人证件、房屋公证书、建房手续发在网上无数遍了,你没看到吗?无羞耻地发你妈卖烂屄!

发表于 2011-2-19 0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吴大飞网络炒作“喊冤叫屈”的目的有二:
欺骗广大网民赢得同情
机关算进骗取他人钱财

吴大飞(黄先志)系巴中市宕梁街一公民,其养父黄绍同(退伍军人,1985年逝世)无子而将其过继与膝下,住房由当时的宕梁乡政府将30多平米的晒坝保管室让其居住并确认产权。
本来我不想说你,但你实在是太过分了,你娃儿连自己叫什么名字都不知道,你哪里是什么红军后代,你本是同胞山人,因为家里穷就来到我们河下给孤老革命黄绍同当抱儿子,凭你良心说你照顾了他多少?
黄绍同脚化浓无法走路时,你昧着良心不尽责不尽孝,一天跑得人影子都没得。
后来,你为了在我们社里站住脚,并得到我们社里给黄老革命的一间30平米的房子,你就改名换姓为黄先志,以抱儿子的身份继承了房子后,马上又改名为吴大飞,我们后河桥哪个不晓得你把名字改过来又改过去的卑鄙做法吗?不就是心机算尽为了黄老革命的那一间30平米的房子吗?
吴大飞呀,你的计划也真是太宏大太无法满足了吧!这30平米的房子得了也就算了,但你还是没有止步,后来你又侵占集体晒坝搭了几间石棉瓦棚子,违法修建。2005年巴中市东方房产公司按巴中市市委、政府要求承担了中洋干道的拆迁任务并建设东方鑫村,坐落于干道上的吴大飞岂能放过这一发大财、发洋财的机会?阻扰施工,用石头打伤施工工人,漫天要价。东方公司考虑到干道建设时间紧,将他家违法搭建的326.29㎡按合法面积作了还房,在此基础上,巴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2004)巴州民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将吴大飞、许德芬家房屋安置在东方鑫村A组团2号楼402号和702号,两套住房共建筑面积263.2㎡;安置新门市位于东方鑫村A组团4号楼河坎街共三个门市,建筑面积共99.73㎡。其中2号门市,建筑面积43.21㎡,4号门市建筑面积27.51㎡,5号门市建筑面积29.01㎡。所还新住房、新门市均为竣工现房,合计面积362.93㎡。
吴大飞终于将算计来的30多平方米房子滚动发展到住房加门市共计362.93㎡平米。30平米——300多平米,吴大飞你真的是让你的房产面积和财富在飞呀!在大飞呀!300多平米也该满足了吧!?可是你还想大飞,现在反而恶人先告状,在法院依法判决达5年后,多次在网上发表不实言论,侮辱他人人格,污蔑东方公司,阻碍后河桥的发展。
地地道道道的滚龙、痞子、无赖。你自己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主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可你的合法财产有多少?建设局认定为:合法的30平米,不合法的300多平米,难道这些数字建设局能随便编造?我想按法律东方完全有理由不赔那不合法部分的,可人家东方还是全按合法财产给你认了。你咱就不知足呢?这真应了老人们说的人不要脸百事所为,狗不要脸睡倒咬人。在你的心里,这世上没有一个好人,政府整你,当官的整你,人家跟你一无冤二无仇,整你有什么好处?再说了,几千户拆迁户,咋会就整你一个人?我不信给你实行的另一个政策。你凭良心说,拆迁户中哪个有你赔得好!你闹了你妈几年了,不是你我们后河早就发展起来了,我们的门市早就可以收钱了。其实开发建设还是给我们带来好处的,如果没有开发建设,我们也许现在还住在烂房房里。人家合理合法挣钱,有什么不对?我看现在愿人穷不愿人富的人硬是多,有本事你也去挣嘛。你一天说买官卖官。有本事你也去当个卖官的罗,或者拿钱去买个官当罗。过年时被自己的儿女赶出家门,让你大年三十在派出所过,难道你儿女也整你?人什么都可以不要,但不能不要脸吧!
骗就骗了吧!还想再一次上演蛇吞象的传奇故事吗?大飞哥,这条路我看你是没有市场了哦!欺天欺地欺人都可以,你莫欺自己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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