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5日,巴中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成功调解一起医疗纠纷,并于15日在调处中心与当事双方签订一起签订了《医患纠纷调解协议书》编号:医调协字【2014】016号。该协议书明确载明:“于2014年11月14日,医患双方共同向巴中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14日晚,在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公安分局江北派出所的参与下,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惠民诊所一次性补偿死者苟红梅亲属壹拾叁万元人民币(¥130000.00)包括死亡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所有费用。2、此次处理为一次性终结处理。3、履行协议方式,期限:惠民诊所于2014年11月15日12时前一次性向死者苟红梅亲属支付壹拾叁万元人民币。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均不得反悔。” 2015年1月22日9点47分出现2014年12月20日曹明国在巴中论坛的贴文,其贴文载明:“第二天(11月15日)中午12点,我们将钱带到调解中心,在调解中心人员及夏警官等人见证下,由死者母亲李碧菊等人写下收据后,我将13万现金支付了他们。”双方在调解委员会签字捺印并加盖调解委员会的公章,并不违反任何强制性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曹明国于2014年11月15日自行将现金带到调解委员会签订并履行调解协议书,也客观真实反映其本人最终对调解协议书的确认,并无异议。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通知 巴府办发【2014】1号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卫生、司法行政、公安、民政等部门和保险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促进医疗纠纷及时妥善化解。 2010年1月8日,《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号“五、规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工作……调解成功的一般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督查当事人履行协议。” 巴中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现场监督情况通报(第三十二期) http://www.bzwj.gov.cn/article/xx/gg/201403/529.html显示:“9,医疗机构:惠民诊所。巴州区江北大道财苑街内。曹明国,现场检查情况:未规范设置诊所三室,未配备注册护士,医疗废物自行处置。不合格。限十日内按《诊所基本标准》规范设置三室,配备一名注册护士和完善基本设备、急救设备。医疗废物自行处置的要彻底焚烧,做好记录。”曹明国在贴文中也承认死者自2014年11月4日就在该诊所输液治疗。且用中西医方式治疗到11月9日,11月9日给死者开了中药回家继续治疗。但直到11月13日下午仍未治疗好,死者一人到该诊所就诊最终导致抢救无效死亡。巴中市卫生局指派的同志现场查验曹明国为死者兑好的输液药物及输液器时,曹明国表示已被销毁丢弃无法找到。 贴文中曹明国明确承认隔壁门市装修,诊所油漆味非常浓重,但该诊所仍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更没有歇业。仍处在责令改正期间,直到事发当天仍违反规定。到目前,该诊所仍就一间门市,诊室、治疗室、处置室在一起,总面积15平米,严重不符合医疗机构开办规定。 曹明国在已履行给付款项后,于2014年12月底通过市卫生部门校检后发布不实内容,隐瞒事实真相,误导民众。敬请广大朋友了解真相,是非曲直自有公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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