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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省高院的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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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9 01:36 | 显示全部楼层
省高院判案就一定正确吗?
                                (三)

(接前面34页675#帖)  
        2. 高院判案法官也许辩解说:"我并没有说把强制性规定
又分为管理性的和效力性的是根据 <合同法解释(二)> 和最
高法院<指导意见>,那是我自已的理解和解释."
      如果真是这样,法官大人也错了!
      A. 作为共和国的公民,你有话语权,你想怎么说我们不管,
但是,作为法官判案, 你就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就算使用司法
权和自由裁量权, 也必须符合公平正义原则,而不能强词夺理.
指鹿为马.主观噫断.以言代法.法官的解释错在哪里呢?先看他
认定<78号令>22条是管理性规定的三点理由:
      a.该令"并未明确规定违反22条的法律后果是合同无效."
      b. 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约定的两个价格不损害国家.社会.
第三人的利益.
      c. 该令并未规定两个价格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试问:<78号令>一共44条,每条都未规定违反以后的法律
后果是什么,岂不是都成了管理性规定,都可以随意违反而不受
法律的追究? <78号令>岂不毫无使用价值?  并且<合同法>
和其它许多法律的许多条款, 都未明确规定违反以后的法律后
果是什么, 岂不也都成了可以任意违反的管理性规定? 若如此,
法还成其为法吗? 世界上还能找到一个无效合同吗?
      再问:该令没有规定价格不能自行约定,因而自行约定就合法
了; 那么,该令没有规定黑社会不能插手拆迁价格,黑社会耒插手
就是合法的了?!<78号令>没有规定的事情还很多很多,都可以
去作而且都必定合法有效吗?! 这样的理解和解释还不荒唐吗?
      至于"自愿签约"."约定价格"之说,完全违背了本案的基本事
实,是法官强加给楼主的,后文再详说.
      总之,高院法官以自已主观臆想的解释耒代替法律判案,其理
由完全不能成立,应予否定.
                                                           (未完)

      

 楼主| 发表于 2010-7-19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接681#]

      高院篡改原告诉求这一手实在高明,把原告踩到脚下还不算回事,因为我们受侮辱多次已不顾羞耻了,重要的是带累了检察院

      我们司法制度的设置,检察系统对法院系统执法的法律监督是事后监督;对民行审判的监督,只能是根据判决生效后当事人的申诉进行严格的审查,检委会集体讨论通过,报上一级审查批准,才能提起抗诉,进而促使法院依法进入再审程序。再审时检方也只是到庭宣读抗诉书,至于法院怎样审,怎样判,那是法院的职权,检方无法预测,下判后给检方送一份判决书就结案。

      由于我的申诉,检方才抗诉,现在原告第四次败诉,害得检方得个“理由不能成立”的结论,就象神话中神仙打仗那样,用文刷子一挥,把检察院刷到一边去了!我深感愧疚对不起您们啦,人民检察院
 楼主| 发表于 2010-7-19 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法官:

      从判决书看,这个案子沒有上审委会讨论,似乎是您直接以法院名义下的判。

      唉呀呀,尊敬的法官,据说法院对抗诉案的审理一贯非常重视,派水平最高、责任心最强、品德最好的法官主审,一定要公正、髙效,审出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也因为如此,我对您非常迷信,无防范之心!怎么,这么重要的案孑不上审委会讨论,就由您定了就是了,是否有点草菅案命?

      现在,请您说句良心话,这个案子判得怎样?
 楼主| 发表于 2010-7-20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尊敬的法官,据说法院对抗诉案的审理一贯非常重视,派水平最高、责任心最强、品德最好、最公正的法官主审,一定要公正、髙效,审出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铁案。同时,因为是抗诉案,审完后还要上报审委会,由其讨论决定,从4月1日起,检察院的检察长就可列席审委会发表意见。正因为如此,我对高院非常放心、对您非常迷信,毫无防范之心!

      怎么,这么重要的案孑上审委会讨论,结果就由您定了就是了,是否有点草菅案命?这是什么原因?您能透露一点以满足我的好奇心吗?

      尊敬的法官,请您说句良心话这个案子判得怎样?
 楼主| 发表于 2010-7-20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接685#]

      尊敬的法官,也真难为您了。判原告败诉的第一条思路是一般法官想不出耒的,不愧是位资深法官!佩服

      只是原告的诉求是确认之诉呀!原告再也没有变更过诉讼请求,也没有委托过您代为变更,这有原告的申请书、陈述词等材料为证、有庭审记录为证,一、二审判决书中均予确认;当年合议庭法官健在,旁听的众多居民健在,他们均是证人!你这样做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法官的职权是依法审判,你不经当事人委托,可能也未经审委会研究决定就擅自篡改当事人十年前的诉讼请求,是不恰当的!我敢肯定,必定是无效的!

      不知是什么原因迫使您做出这样的事?虽说您不会为此负任何责任,说不定还有奖励,但说起来难听呀:四川省高院的资深法官竟凭篡改原告诉求来判被告胜诉,胜之不武呀!
发表于 2010-7-21 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0-7-21 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0-7-21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省高院判案就一定正确吗?     
                                 (四)
(接684#帖)
       B. 还有更重要的一点:  省高院判案法官现在既然要将强
制性规定划分为管理性的和效力性的两类,并用以判案,那就必
须遵照提出这种分类方法的最高法院<解释(二)>和<指导意
见>的相关规定行事. 而<指导意见>第16条明确规定,"人民
法院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
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罗氏一案反复审理多次,历时10年之久,更经省检院抗诉,
标的虽小却也算是一个疑难案件. 请问办案法官: 你们征求过
<78号令>的立法部门国务院的意见吗?请示过你们的上级最
高人民法院吗? 如果没有,那就是越权随意解释国务院行政法
规;就是故意违背上级指示,我行我素.自作主张!
       据楼主说,省高院法官判决此案,并未上审委会.既如此,当
然更不会请示上级了.而判决<78号令>22条不是效力性强制
规定的三条理由,如前述都是不成立的,因此,省高院判决罗氏败
诉的第一条理由,是完全错误的!
                                                   (未完)

发表于 2010-7-21 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64.吊儿郎当当干部,谨防那天犯错误;
               玩忽职守违法纪,小错不改腐败铸!

发表于 2010-7-21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0-7-21 1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65.世间最怕懒占贪,走火入魔止步难;
               自受摧毁亲蒙难,清白平凡享安然!
 楼主| 发表于 2010-7-21 19:04 | 显示全部楼层
[接688#]
尊敬的法官,我想知道:是您自出心栽要这么做以显示您权大于天,还是谁让您这么做的,您能告诉我吗?
 楼主| 发表于 2010-7-21 19:19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对不起了,操作失误,字未放大就跑了,我看不清,现再贴一次。
[接688#]

      尊敬的法官,也真难为您了。判原告败诉的第一条思路是一般法官想不出耒的,不愧是位资深法官!佩服!

      只是原告的诉求是确认之诉呀!原告再也没有变更过诉讼请求,也没有委托过您代为变更,这有原告的申请书、陈述词等材料为证、有庭审记录为证,一、二审判决书中均予确认;当年合议庭法官健在,旁听的众多居民健在,他们均是证人!

      你这样做没有法律依据!因为法官的职权是依法审判,你不经当事人委托,可能也未经审委会研究决定就擅自篡改当事人十年前的诉讼请求,是不恰当的!我敢肯定,必定是无效的!

      不知是什么原因迫使您做出这样的事?虽说您不会为此负任何责任,说不定还有奖励,但说起来难听呀:四川省高院的资深优秀法官,竟凭篡改原告诉求来判被告胜诉,胜之不武呀

      尊敬的法官,我想知道:是您自出心栽要这么做以显示您权大于天,还是谁让您这么做的,您能告诉我吗?
 楼主| 发表于 2010-7-21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值班版主:您好!

          22:23、我贴了-份帖子,叙述高院提审判决书中认定事实错误之事。态度 是实事求是,未丝毫夸大;语气也很平和。若果高院没有向您们施加压力,就请放行。


         谢谢!
 楼主| 发表于 2010-7-22 00:58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您好!

       现在已是0:58,我的帖子怎么还无法显示?內容无丝亳问题,符合你们的规定。不信浔再审查。

      我发帖无非是提提意见而已,指出缺点利于改正,是爱护他们的作法。请放行。
 楼主| 发表于 2010-7-22 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在下对帖子做了修改,可能符合要求了,请放行。

         二、隐瞒真像,化有为无---认定事实错误

          1、化掉被告自己承认的对其不利的供述,以保护被告。

         本案审判四轮,被告在一审交了《答辩书》、《代理意见》,四审交了《民事答辩状》。

        《答辩书》是一审时为应对原告变更之诉而写,叙述县府拆迁办和县委拆近综合办代办拆迁,主持、参与双方“座谈”协商情况,突出一个“多次”,同时说谎三处影射是原告“主动自愿”签协议。原告对其三处谎言在陈述和辫论时给予否定和驳斥,法庭则据其供述,认定被告委托县拆迁办代办拆迁 ”(二审也如此认定) 。

发表于 2010-7-22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顶!

 楼主| 发表于 2010-7-22 22:55 | 显示全部楼层
[接上页]

      第三次开庭时被告宣读了《代理意见》。该意见为应对原告确认之诉而写。它没有针对原告确认无效的两个补差款是否违反78号令强制性规定发表意见,而是谎话连篇,诬原告是《协议书》的起草、修改、定稿人,重申原告未举证证明协议是欺诈、肋迫的产物,反诬原告利用有房优势,通过拆迁牟取暴利2200元/平米。又抓来与本案无关的17号文件来影射原告自愿同意两个补差款签协议,提出协议签订的依据是是梓潼县拆迁办文件。要求认定欺诈、胁迫无存在;认定显失公平成立,原告应按照每平方米3000元找补差价;如认为17号文件有效请求裁定双方按其规定订立补偿协议---对案件情况熟悉的人一眼就明白:代理人心虚气短,只能胡说一气,骗骗雇主被告。

发表于 2010-7-23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65.世间最怕懒占贪,走火入魔止步难;
               自受摧毁亲蒙难,清白平凡享安然!

发表于 2010-7-23 10: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66.不能明日复明日,皆知明日何其多;
                你我今生待明日,积压万事成蹉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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