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院判案就一定正确吗?
(三)
(接前面34页675#帖)
2. 高院判案法官也许辩解说:"我并没有说把强制性规定
又分为管理性的和效力性的是根据 <合同法解释(二)> 和最
高法院<指导意见>,那是我自已的理解和解释."
如果真是这样,法官大人也错了!
A. 作为共和国的公民,你有话语权,你想怎么说我们不管,
但是,作为法官判案, 你就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就算使用司法
权和自由裁量权, 也必须符合公平正义原则,而不能强词夺理.
指鹿为马.主观噫断.以言代法.法官的解释错在哪里呢?先看他
认定<78号令>22条是管理性规定的三点理由:
a.该令"并未明确规定违反22条的法律后果是合同无效."
b. 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约定的两个价格不损害国家.社会.
第三人的利益.
c. 该令并未规定两个价格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试问:<78号令>一共44条,每条都未规定违反以后的法律
后果是什么,岂不是都成了管理性规定,都可以随意违反而不受
法律的追究? <78号令>岂不毫无使用价值? 并且<合同法>
和其它许多法律的许多条款, 都未明确规定违反以后的法律后
果是什么, 岂不也都成了可以任意违反的管理性规定? 若如此,
法还成其为法吗? 世界上还能找到一个无效合同吗?
再问:该令没有规定价格不能自行约定,因而自行约定就合法
了; 那么,该令没有规定黑社会不能插手拆迁价格,黑社会耒插手
就是合法的了?!<78号令>没有规定的事情还很多很多,都可以
去作而且都必定合法有效吗?! 这样的理解和解释还不荒唐吗?
至于"自愿签约"."约定价格"之说,完全违背了本案的基本事
实,是法官强加给楼主的,后文再详说.
总之,高院法官以自已主观臆想的解释耒代替法律判案,其理
由完全不能成立,应予否定.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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