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注意到帖子里有这段话:首先需要说明的是,作为举报人的我,并不是陈长清起诉方道钧、梁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当事人,与陈长清之间也无债权、债务关系;其次被查封的标的物即“外滩.金色年华”项目房屋233套、地下车库5990.87平方米以及公司银行账户,钧系我所享有的财物,且权属明确。第一、“外滩.金色年华”房地产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钧为我本人,并不存在其他共有人;第二、“外滩.金色年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报建资料载明,权利人为我;第三、[2011]房预售证第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载明权利人同样是我。
如果这是事实,陈长清确实无权申请冻结上述不动产和银行账户,及时陈长清申请冻结,乐山中级法院也不应当准予。宇发公司不是本诉讼中的债务人,陈长清也没有诉请宇发公司清偿债务。法院因本案冻结宇发公司合法登记的不动产侵害了宇发公司的物权;冻结宇发公司的银行账户同时还侵害了宇发公司合法经营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