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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2632958

康太平一案5月24日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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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7 06:47 |
:@:@:@
发表于 2011-5-27 07:21 |
281369 发表于 2011-5-27 00: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应依法严惩!

关注如何严惩公共安全的杀人犯康太平
发表于 2011-5-27 07:25 |
281369 发表于 2011-5-27 00: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应依法严惩!

关注如何严惩危害公共安全的杀人犯康太平

发表于 2011-5-27 07:38 |
严惩

发表于 2011-5-27 07:46 |
应该严惩,以警示他人!

发表于 2011-5-27 12:39 |
无论如何,逝者再也回不到她的家人身边,一切对她和她的家人来说都毫无意义......

    只是作为旁观者,我们要的是真相,要的是公道。

    犯法的人,就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得代价,否则何谈“法制社会”?

发表于 2011-5-27 13:26 |
他的家人也可以开车去撞死他的儿子,或女儿,也让他身临其境的感受感受。所以你不要为了自己活命,而不顾社会影响,和你家人的安危。你的公正处理,有利于一个地方在某一个领域,起到告诫作用,你也是值得的。

发表于 2011-5-27 13:42 |
杀,立即执行!

发表于 2011-5-27 14:05 |
关注!!!!

发表于 2011-5-27 15:17 |
  大家都在关注中

发表于 2011-5-27 15:18 |
  大家都在关注中

发表于 2011-5-27 15:44 |
应该严惩,以警示他人!

发表于 2011-5-27 16:15 |
:@:@

发表于 2011-5-27 17:12 |
不.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故意杀人罪论处才对哦

发表于 2011-5-27 17:19 |
这个畜生

发表于 2011-5-27 19:20 |
斩立决!

发表于 2011-5-27 21:27 |
:@:@:@

发表于 2011-5-28 07:30 |
关注结果,管住自己!

发表于 2011-5-28 08:07 |
:@:@:@:@:@

发表于 2011-5-28 08:39 |
必须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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