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乐市企改(1998)21号
关于四川金桥股份有限公司将国有资产转让给企业内部职工的批复
略:
你局"关于转报四川金桥股份有限公司将国有资产转让给内部职工的方案的报告"收悉后,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四川金桥公司有限公司将国有净资产1547,675.12(其中:国有股份净额1011,276.30元,非经营性资产净资536,398.82元)一次性付款转让给企业内部职工,并于本文下达一个月内存入市国资局"市属国有企业改革基金帐户",待按程序批复国有企业股权变更后,市国资局同时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二,在资产转让中,公司69名离退休职工每人按1万元,三年内即将退休的15名职工按每人按0.8万元,合计81万元由市国资局划拨给市社保局,其养老保险金由社保局按规定发放.
三,在资产转让中,退休人员每人按0.3万元医药费共20.7万元留给公司,待国家医疗保险改革政策出台后,按规定办理.
四,按上述所需的转制成本101.70万元所余530675.12元视其情况可用于弥补你局市直商业困难企业转制成本的补充.
五,国有股转让后,公司接收全部职工,公司要按照<<劳动法>>与全体再册职工依法重新签定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
六,国有股转让后,企业总股本不变,原法人股不变,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变.
七,国有股转让后,公司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切实维护股东权益,竭力搞好全市商品流通.
八,离退休干部原由企业承担的属于社会统筹项目以外的项目.在政府未制定新政策前仍由企业发放,在政府制定新政策以后按新政策办理.
九,国有资产转让的实施工作由你局负责.
一九九八年九月五日
乐山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