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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生锈老套筒

省高院的新气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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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2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严格依法判案,才能使当事人双方
"胜败皆服",也才能达到社会和谐,不然的
话,总有一方要上诉.申诉!

发表于 2010-5-22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35.说话做事有分寸,合理合法合真情;
               玩忽职守搞虚假,定有翻案错杀人!

发表于 2010-5-22 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35.说话做事有分寸,合理合法合真情;
               玩忽职守搞虚假,定有翻案错杀人!

[发帖际遇]: 我心已冷今天生意不错,卖草席赚了小米椒3个.
 楼主| 发表于 2010-5-22 21:31 | 显示全部楼层


      徐福荣身为熟悉法律、精通业务的资深法官,该调取关键证据却故意不调取,该汇报却有意隐瞒,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这就不是一般的吊儿朗当了,属于不正确履行法官审判职责,玩忽职守,构成玩忽职守罪,当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此判决,有人认为,虽判其有罪是司法的进歩,但总觉得判轻了:虽说公诉方未指控其因受贿而卖法,但徐有意乱判,后果严重,形同与丁海玉同流合污,比一般贪污受贿严重得多,应该判个五、六年才合实情。
 楼主| 发表于 2010-5-22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不到长城非好汉说得很好: 只有严格依法判案,才能使当事人双方"胜败皆服",也才能达到社会和谐,不然的话,总有一方要上诉.申诉!


      在下一直认为,诉讼双方要达到和谐,是有条件的,那就是严格依法判案。双方诉讼多年,争的就是一个合法的说法。离开是非曲直、离开法律规定,见面就说和谐,是不公平的,能成吗?当依法已是非明确,胜败已显,被枉法保护的一方才会不存幻想,真心实意考虑对手的要求。


      和谐不是手段,是结果!

[发帖际遇]: 中秋节,天上掉月饼给生锈老套筒,价值小米椒8个.
发表于 2010-5-23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冤案该下判了吧?!
发表于 2010-5-23 12:2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的11年冤案该下判了吧?!

发表于 2010-5-23 13:21 | 显示全部楼层
恶心

发表于 2010-5-23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事事皆两面  人情加世故

发表于 2010-5-23 1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 不到长城非好汉说得很好: 只有严格依法判案,才能使当事人双方"胜败皆服",也才能达到社会 ...
生锈老套筒 发表于 2010-5-22 22:14 http://bbs.mala.cn/images/common/back.gif



    句句真理啊!
 楼主| 发表于 2010-5-23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网友询问"楼主的冤案该下判了吧?! "有网友代为回答:"事事皆两面  人情加世故"。这是真理。而在下老愚蠢,又自诩清高,不屑以坏心肠揣测:不知什么原因,明天就是庭审两周月,还未下判。

      何时下判?法律未规定,又不知法院内部是如何规定的。无奈,只有等!
 楼主| 发表于 2010-5-23 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网友询问"楼主的冤案该下判了吧?! "有网友代为回答:"事事皆两面  人情加世故"。这是真理。而在下老愚蠢,又自诩清高,不屑以坏心肠揣测:不知什么原因,明天就是庭审两周月,还未下判。

      何时下判?法律未规定,又不知法院内部是如何规定的。无奈,只有等!

发表于 2010-5-23 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事情都有两面,人情加世故”:本冤案就够给违法的开发商和判冤案的违法者够给人情的吧?!你看:1.强拆祖传门面房【不像东北某家和四川的刘某某用生命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开发商借梓潼县拆迁办之手,就轻而易举地把本楼主的三间门面掠为他所有;就开始了一系列的把被拆迁户当奴隶一样地给做贡献;  2.开发商只给还两间门面,而且他要高出法定价:【每平方米400元;这也是当时当地的实际补差价;(实际还不到400元)】;开发商却以他自个定价:等面积2500元/平方米,超面积4000元/平方米;就两间,他开发商还制定要还多少等面积、多少超面积由他信口开河;这样计算下来,还给的两间门面就给开发商找补差价29万多元,比纯拿钱买商品铺面还贵[有网友说:“99年成都才900元一平方米,你们小小梓潼县就要那么多,是官商勾结,鱼肉百姓;你自己修一幢大楼都用不完!】;  3.没了祖传门面房、又倒给29万多元,还判冤案,强制执行;11年申诉几次遭判败诉;本楼主祖辈创造财富,没有了财富反而把整个的工资和积蓄全被掠去,过着极拮据的生活;而开发商利用被拆迁户的钱和房,不劳而获地修起来大楼,净赚几百万元,还不讲半句法律、不说一句话、甚至不出庭、还趾高气扬、逍遥自在、不可一世。你说:这是什么人情和世故?!【是万恶的旧社会——是那种世故?!还是奴隶社会?——奴隶给奴隶主献人情?!  要知道:这是99年至今的事!要公正司法、人人尊严的法治社会,要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的社会主义社会!该怎么来解决?!请出高招!
 楼主| 发表于 2010-5-23 22: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承366#]


      类似徐福荣案,但受损的是私人企业或个人,是否不属犯罪而属锗误?据在下浏览高检司法解释,“枉法裁判,致使公民的财产损失十万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够刑事立案标准。要件有两个,一是枉法裁判,二是造成的损失巨大,另外,枉法裁判,引起当事人及其亲属精神失常或者重伤的,也够立案标准。

发表于 2010-5-23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上只该依法给三万多元的简单案子,就把被拆迁户忽弄得成天抱着法律当“经”念,还判他冤案,害他忍辱含冤,抢去财富!冤到什么尽头?!

发表于 2010-5-24 13:13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36.书山有径勤为路,学海无涯苦作舟;
               求得真经渊学识,护法卫国保民生!

发表于 2010-5-24 1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36.书山有径勤为路,学海无涯苦作舟;
               求得真经渊学识,护法卫国保民生!

发表于 2010-5-24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37.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
               痛改前非与过错,失败之母生成功!

发表于 2010-5-24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37.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
               痛改前非与过错,失败之母生成功!

发表于 2010-5-24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共建和谐38.有心栽花花不发,无心插柳柳成荫;
               偏颇溺爱添痴傻,艰辛磨难育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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