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基于当初申办产权证时你三叔出具的办证申请和最后房管局的确权房产证书,房屋权属归你父亲一人所有,但由于你本人在58年亲笔出具了一份变更产权登记的申请,而且在该申请中说明了变更的原因,导致已确权的房屋产权发生变化,该申请说明房屋应归你三叔所有。从证据学的观点来看,你的自认事实是免证事实,意思是你三叔的后人只需凭你这个自认事实就能确定产权归其父所有,无需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你如果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否定你出具的申请(自认事实),你与你三叔后人的房屋权属纠纷就是在任何一个法院打,你都会败诉。如果凭你在网上展示的证据能打赢官司,除非法官枉法裁判!顺便告诉你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懂,物权纠纷是没有时效的。我是看了你的全部帖子,觉得你这样下去只是在害你自己,而且根本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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