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9月17日下午,广安区法院对李友谋诉被告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分局行政诉讼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李友谋败诉。
在判决书中,袁彪说谎、“穿越”,的“报案资料”成了客观、合法、有关联性的证据; 在判决书中,被告和袁彪有“特异功能”,“穿越”了时光的《受案登记表》也成了有“三性”的证据; ▲▲广安记-副院长两次“穿越”,原告当庭喊“天”▲▲
法律明确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但是判决书将被告在具体的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18项证据全都认定合法证据,并予以采信。其采信的理由居然是“依法调查取证”但是又没能提出它所依据的是哪个法律的哪条规定。莫非广安法院有自己秘而不宣的法律?
被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共有8项是在没有传唤证的情况下或没有立案的情况下收集的证据,属于“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判决书对这些证据全部予以采信,但既不具体回答原告的质疑意见,又不说明采信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原告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并当即向被告提出了6条申诉、陈述意见、提出了不服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但被告不予理会,并在告知之后立即作出处罚决定。在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中亦没有对原告书面陈述意见进行复核的证据,且在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亦未表达对原告陈述意见采纳与否的意见,此行为即为拒绝接受原告陈述、申辩,属重大程序违法,故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被告所作行政处罚无效。但是判决书却称“原告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意见,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判决书竟然沦落到公然说谎,连遮羞布都不要了。
本案实体和程序问题比比皆是,重大程序违法触目惊心,以上仅为举例。 判决书没有引用法律条款回复原告对被告证据的质疑意见; 判决书对被告的证据全面的肯定,颠覆了去年该院对被告的程序证据的否定; 判决书还对原告质疑的被告和袁彪作假证的质疑刻意回避,不敢正面回复,而是全面肯定; 判决书没有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款回复原告的控告理由。
……
这是一次脱了裤子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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