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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了裤子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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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18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917日下午,广安区法院对李友谋诉被告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分局行政诉讼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李友谋败诉。


  在判决书中,袁彪说谎、“穿越”,的“报案资料”成了客观、合法、有关联性的证据;
  在判决书中,被告和袁彪有“特异功能”,“穿越”了时光的《受案登记表》也成了有“三性”的证据;
  ▲▲广安记-副院长两次“穿越”,原告当庭喊“天”▲▲

  法律明确规定,“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但是判决书将被告在具体的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18项证据全都认定合法证据,并予以采信。其采信的理由居然是“依法调查取证”但是又没能提出它所依据的是哪个法律的哪条规定。莫非广安法院有自己秘而不宣的法律?


  被告提供的第一组证据共有8项是在没有传唤证的情况下或没有立案的情况下收集的证据,属于“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和“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判决书对这些证据全部予以采信,但既不具体回答原告的质疑意见,又不说明采信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原告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并当即向被告提出了6条申诉、陈述意见、提出了不服处罚决定的事实和理由。但被告不予理会,并在告知之后立即作出处罚决定。在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中亦没有对原告书面陈述意见进行复核的证据,且在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亦未表达对原告陈述意见采纳与否的意见,此行为即为拒绝接受原告陈述、申辩,属重大程序违法,故被告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不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项之规定,被告所作行政处罚无效。但是判决书却称“原告提出了陈述和申辩意见,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判决书竟然沦落到公然说谎,连遮羞布都不要了。


  本案实体和程序问题比比皆是,重大程序违法触目惊心,以上仅为举例。
  判决书没有引用法律条款回复原告对被告证据的质疑意见;
  判决书对被告的证据全面的肯定,颠覆了去年该院对被告的程序证据的否定;
  判决书还对原告质疑的被告和袁彪作假证的质疑刻意回避,不敢正面回复,而是全面肯定;
  判决书没有引用相关的法律条款回复原告的控告理由。
  ……


  这是一次脱了裤子的判决。

本帖最后由 2010111112113 于 2013-9-18 17:5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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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9-18 17:54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三条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一)款,“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没有合法性,不得作为处罚的根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发表于 2013-9-18 2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会继续的!谢谢楼主!您辛苦了。
发表于 2013-9-18 21:30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自己对自己说话。
要是认为广安区法院不公正,大可上诉。要是在经过法律规定的流程之后,法院最终还是不认同你的看法的话,那你就怪广安两级法院都不公正?人家开了法院就是为了要陷害你?
呵呵,只有认同你的法院才是公正的,不认同你的就不公正,这种逻辑有问题哟。
千万别像林夕鸟合那样,胡搅蛮缠,认为全天下的人都不对,都在针对他家那天一。;P

发表于 2013-9-18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李飞刀我寻欢 发表于 2013-9-18 21: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呵呵,自己对自己说话。
要是认为广安区法院不公正,大可上诉。要是在经过法律规定的流程之后,法院最终还 ...

我不便评价、我不愿评论!

 楼主| 发表于 2013-9-18 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李飞刀我寻欢 发表于 2013-9-18 21: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呵呵,自己对自己说话。
要是认为广安区法院不公正,大可上诉。要是在经过法律规定的流程之后,法院最终还 ...

“人家开了法院就是为了要陷害你?”
 这是你说的,楼主没有那个意思。
 我们是就事论事的讨论问题,揭露问题。
 诉讼和上诉是每个公民的权利。
 在网上发言也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
 二审如果不能够实现公正的判决,还有其它的途径。这也是公民的权利。

 楼主| 发表于 2013-9-18 2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李飞刀我寻欢 发表于 2013-9-18 21: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呵呵,自己对自己说话。
要是认为广安区法院不公正,大可上诉。要是在经过法律规定的流程之后,法院最终还 ...

所有的案子如果两审都能够公正的判决,下面的这个冤案,就不会经过了六度审理
羊城晚报:南县校园杀妻案蒙冤丈夫洗清白

发表于 2013-9-19 16:2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本来说你是个律师呢?好像有点歪,你系列报道不是那么充满底气吗?我曾经给你算过,就你的辩论水平,反复重复一个问题的咬卵,只有这样的结局吧:lol不过按照你的脾气,一直要咬卵到最后一口气,希望你如愿以偿哈:lol

发表于 2013-9-19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不同的账号,反反复复的发帖呼吁。到底怎么回事?看网上的事真真假假,假假真真,来我们网友还得擦亮眼睛看真相。
发表于 2013-9-19 21:45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说实话,我对楼主的案件不太了解详情。
我的意思是,如果说在两审过程中,法院都不支持楼主,我想,其中应该有法律层面的道理,相信不会像楼主发帖所说:法院就只是为了让楼主输掉官司而枉法裁判。
我想说的是,既然楼主口口声声要坚持从法律的角度来解决问题,那么再使用多个账号相互吹捧顶贴,意图营造“舆论声势”,从而赢得官司的方法确实欠妥。(不用否认这点,从坛子里几个关于“李友谋”案件的帖子来看,相互顶贴的号,其实就那几个,从一个普通人的思维完全看得出顶贴人之间的千丝万缕的关系)
最后,一个建议,这种非正当的方式不可取,建议行动之前多思量。假如,确实一定乃至坚决要采取这种方式,请表演真实些,至少多注册几个号,多关注关注其他帖,顶贴支持的时候,言语至少在形式上表现得客观真实点。其实坛子里的网友还是蛮聪明的。;P

 楼主| 发表于 2013-9-19 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李飞刀我寻欢 发表于 2013-9-19 21: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呵呵,说实话,我对楼主的案件不太了解详情。
我的意思是,如果说在两审过程中,法院都不支持楼主,我想, ...

你的说法没有根据,我并不是李友谋,我只有一个网名。
你不会向那个“小凡同学”学习吧,当有不同观点进行辩论时,首先就说别人使用了马甲。结果呢,“小凡同学”现在成了缩头乌龟,不敢出来了。
就事论事的谈论问题,公民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总比通过上访,暴力等好得多吧。


发表于 2013-9-19 22:08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111112113 发表于 2013-9-19 21:56 http://ga.mala.cn/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的说法没有根据,我并不是李友谋,我只有一个网名。
你不会向那个“小凡同学”学习吧,当有不同观点进 ...


呵呵,我没说你一定是。我也只是一普通网民,无法核实你和李之间的关系。但是从你的发帖,从你的言辞来看,要说你与李一点关系没有的话,呵呵,不管别人信不信,我反正是不信。;P
既然你把自己的行为界定为“法律手段”,我想你也应该在法律框架内处理相关事务。虽然我对法律不太熟悉,但是我想,采取多个号相互吹捧,相互顶贴,营造所谓的“舆论氛围”,给法院裁判施加压力,最终实现自己的诉求的方式,应该不算是法律手段,也违背法律规定。
某网友说到,你是一律师?如果真是,我希望你这名律师切不可学习林夕鸟合的法律顾问兰某,一方面欺骗自己的当事人,让当事人钻入牛角尖无法自拔;另一方面,大肆利用案件特殊性,为自己扬名,而完全无视当事人的名誉和权益。这样的人,只能是讼棍而已,是得不得大多数人的认可的。 本帖最后由 小李飞刀我寻欢 于 2013-9-19 22:13 编辑

发表于 2013-9-19 22:1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111112113 发表于 2013-9-19 21: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的说法没有根据,我并不是李友谋,我只有一个网名。
你不会向那个“小凡同学”学习吧,当有不同观点进 ...

呵呵,我没说你一定是。我也只是一普通网民,无法核实你和李之间的关系。但是从你的发帖,从你的言辞来看,要说你与李一点关系没有的话,呵呵,不管别人信不信,我反正是不信。;P
既然你把自己的行为界定为“法律手段”,我想你也应该在法律框架内处理相关事务。虽然我对法律不太熟悉,但是我想,采取多个号相互吹捧,相互顶贴,营造所谓的“舆论氛围”,给法院裁判施加压力,最终实现自己的诉求的方式,应该不算是法律手段,也违背法律规定。
某网友说到,你是一律师?如果真是,我希望你这名律师切不可学习林夕鸟合的法律顾问兰某,一方面欺骗自己的当事人,让当事人钻入牛角尖无法自拔;另一方面,大肆利用案件特殊性,为自己扬名,而完全无视当事人的名誉和权益。这样的人,只能是讼棍而已,是得不得大多数人的认可的。

 楼主| 发表于 2013-9-19 22:26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李飞刀我寻欢 发表于 2013-9-19 22: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呵呵,我没说你一定是。我也只是一普通网民,无法核实你和李之间的关系。但是从你的发帖,从你的言辞来看 ...

网友感觉法院判决不公,难道不可以在网上发表不同意见?
我和你一样,也是一个普通网民,我可以就我关心、关注的任何问题发表自己的观点。
你说我可能想扬名,我是谁大家都不知道,我杨什么名?
我又不是吃律师那碗饭的人,我何以会成为讼棍?


发表于 2013-9-19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李飞刀我寻欢 发表于 2013-9-19 21:4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呵呵,说实话,我对楼主的案件不太了解详情。
我的意思是,如果说在两审过程中,法院都不支持楼主,我想, ...

看来飞刀先生有高见,你说了我曾经想说,但是大家不相信的事实。只要是有点智商的人都清楚,楼主想借广安论坛的舆论来左右法庭的公正判决,当然少数网友还是被忽悠了。我前段时间,复习过他曾经在南充论坛的表演,现在换一个数字网名,混到广安论坛里,其实就是想为其打赢官司做铺垫,所以对广安的一切事情都说三道四。现在大家知道他是谁了吧?:lol

发表于 2013-9-19 22:51 | 显示全部楼层
澄清巴河水 发表于 2013-9-19 19: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用不同的账号,反反复复的发帖呼吁。到底怎么回事?看网上的事真真假假,假假真真,来我们网友还得擦亮眼睛 ...

就是南充来的那位“偷情爆料哥”,在南充遭了,想在广安报仇雪恨:lol,以为这里的法院是他家开的呢:lol!麻痹了不少网友!

发表于 2013-9-19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111112113 发表于 2013-9-19 21:5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你的说法没有根据,我并不是李友谋,我只有一个网名。
你不会向那个“小凡同学”学习吧,当有不同观点进 ...

你不要此地无银三百两哈,表演的有点低级哟:lol

发表于 2013-9-19 2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小李飞刀我寻欢 发表于 2013-9-19 22:1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呵呵,我没说你一定是。我也只是一普通网民,无法核实你和李之间的关系。但是从你的发帖,从你的言辞来看 ...

飞刀网友太有才了,过去我与他争论时候,他也是不承认他是李XX,可是如果大家看一下他所发的贴,就知道了。所以一个在广安法院几次没有达到目的的人,来这个论坛上的目的很清楚,想通过网络舆情给法院施压,看来与X天一的兰姓律师有的一拼哈:lol。大家可以去南充论坛收索一下,就知道此人非同一般:lol

发表于 2013-9-19 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111112113 发表于 2013-9-19 22: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感觉法院判决不公,难道不可以在网上发表不同意见?
我和你一样,也是一个普通网民,我可以就我关心 ...

你觉得你的解释有必要吗?有点网络常识的人,进入你的空间一看大家都明白:你是何人?第一。你是普通网友,但是你就太特别了吧?你关于李XX的官司的帖子,都是你写的,而且内情如此清楚,比李XX还清楚,你不会是他肚子里的蛔虫吧?:lol第二,你又不是他的律师(过去我还以为你是呢?),可是你的法律知识应该是这网上,最精通法律的高手(当然除外真正的律师外),你自学成才的哟?

发表于 2013-9-19 23:12 | 显示全部楼层
2010111112113 发表于 2013-9-19 22:26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感觉法院判决不公,难道不可以在网上发表不同意见?
我和你一样,也是一个普通网民,我可以就我关心 ...

你的骗术太低级了,怪不得你成天对广安的领导,广安的发展看不惯,因为你压根就是南充的的,还是回老家去吧!: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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