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慧案四川版:王秀兰因学生放学等车,学生一次抓去殴打,因无警察执勤巡逻,歹徒第二次到学生等车处杀伤学生5人,社青1人,送医途中王秀兰的孙儿初三学生周劲死亡,王秀兰对梓潼县公安局不作为,造成学生4伤住院,社青住院,孙儿死亡的事,提出《控告书》惨遭被控告人梓潼县公安局陷害报复,梓潼县法院行政判决书,进行包庇的申诉,溅踏法律、毁损公平正义。
申请人:王秀兰,女,生于1949年12月9日,文盲,四川梓潼县交泰乡黄花村四组人。
法定代理人:黄波,系王秀兰之子,电话:13980121973。
申诉人:周芙蓉,系学生死者之母,陈仕兰学生死者的婆婆。
申诉请求:对本案主持公正正义,让梓潼县法院严肃执法,对陷害报复控告人王秀兰等三人的梓潼县公安局追究法律责任和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王秀兰的孙儿周劲(初三在校学生)同数名同学放学回家等汽车时,歹徒三人抓走学生进行殴打,距派出所只有110米,所长、指导员、警察2、协警1在所正常上班,在网上和出门均能看见歹徒伤害学生的现场,又有群众报案,警察不出门阻止歹徒伤害学生!该所贯彻公安部“八条措施”和按惯例学生放学执勤、巡逻而在学生回家等车处无民警执勤、巡逻,三名歹徒第二次到学生等车处肇事持刀杀伤学生五人、社青一人,仍无警察到现场,群众拦车送受害人去县医院就医,途中周劲死亡,五人住院后,该所领导驾驶私家小车到110米之距的现场,行驶二分钟……还自称:是一支行动迅速特别能战斗的警察队伍!明显是梓潼县公安局不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安部对学校周边及交通安全“八条措施”的法定职责,造成学生周劲死亡,四名学生一名社青受伤住院的严重后果。
二、学生死者周劲的奶奶王秀兰、婆婆陈仕兰、母亲周芙蓉写《控告书》到绵阳市府,绵阳市公安局递交《控告书》控告梓潼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造成周劲死亡。绵阳市副市长李亚莲接待在市领导接待来访登记表上(2012)李亚莲字3号亲笔批示(详见所附证据1),绵阳市公安局收到《控告书》后,该局纪委签发《信访拟办单》(详见所附证据2)领导批示:“请梓潼县公安局纪委王书记接待,认真处理。”2012年2月23日,王秀兰等持绵阳市公安局领导在《信访拟办单》领导批示,去该局纪委找王书记解决梓潼县公安局自己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王书记拿出一份“答复意见书”宣读:“派出所干警接警后,二分钟赶到现场,并在80分钟左右抓获嫌颖人,在处警和办案中不存在不作为的问题。”(详见证据3),梓潼县公安局不查处干警不作为问题,确组织大量警力报复控告公安局的控告人王秀兰等学生周劲死者的亲人。
三、梓潼县公安局组织大量警力对控告他们的王秀兰、周芙蓉、陈仕兰进行陷害报复的证据有:
1、陷害王秀兰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详见证据4)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2、陷害王秀兰“2012年2月23日上午9时王秀兰、周芙蓉、陈仕兰等人以周芙蓉儿子被杀害赔偿不够为由”(详见证据5“受案登记表”)。
3、对王秀兰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是,编造王秀兰口供(详见:2012年2月23日19时1分至2012年2月24日4点05分二次审讯王秀兰的询问笔录)证据6。
4、审讯王秀兰的录音录像(证据7),现存法院。证明:①刑讯逼供、引诱口供、民警编造口;②打伤;③精神崩溃倒地抽拙呻吟不施救治,继续通宵,轮班审讯,非法获取口供。
5、王秀兰受刑讯逼供被打伤照片(证据8)。
6、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在2012年2月23日出动大量警力向陈丽蓉等10余人收集60天之前,上访县市政府的问题。当成“罪证”认定有录音录像证明不是王秀兰的问题,而集中认定到王秀兰头上,作为处罚依据。
7、违反《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进入诉讼后2012年5月11日至5月21日向4人收集证据。
8、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行政处罚七日(详见证据4)。
9、王秀兰出审讯室后,出现人疯了,送绵阳精神病院住院,医院入院、出院证(证据9)。
证明非法审讯、刑讯逼供把王秀兰逼疯住院,现在出院在家仍是疯子,无钱住院医治。
四、提起行政诉讼,梓潼县法院(2012)梓行初字第07号行政判决书,利用国家执法权包庇梓潼县公安局滥用职权,陷害、报复控告人的行政违法行为:
1、对原告在法庭上举证和质证意见不作评判。
2、原告申请调取的录像录音证明王秀兰拘禁、刑讯逼供,违法行为不作评判。
3、对被告在法庭出的证据,是陷害报复控告人的非法证据,确全部采信。
4、对陷害王秀兰非法携带枪支弹药不作评判。
判决认定:“三原告多次采取过激行为缠访、闹访、不听劝阻,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被告依照《信访条例》、四川省一高一检二厅《关于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的意见》对三原告进行询问是一种合法的工作方法,并没有限制原告的人身自由,在询问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工作人员有伤害原告的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王秀兰的病与被告的询问行为有因果关系,原告的起诉不能成立,”这是执法者践踏国法、损坏公平正义的判决。(详见判决书附证据10)。
致:最高法院
四川省高级法院
绵阳市中级法院
附:1、原审判决书
2、申诉人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诉证据1-10件
申诉人:王秀兰 周芙蓉 陈仕兰
王秀兰法定代表人:黄波
2012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