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湖北省巴东县三名受害人,我们在四川省巴中市经人介绍工程,甲方和招投标单位订立了承包合同,然后作为甲方,我们作为乙方,于2015年6月29日订立了工程项目合作合同,双方合作各投入百分之五十的资金,工程完工后利润各分配百分之五十,完成工程100米,按定额计算应得工资825万(不含超升工程和隐蔽工程及附属工程),总工程量300米,工程总资金近3000万。我们在签定合同中,他们事先设好了圈套,第一不提供身份证件(假说丢了正在补办),第二不用真名字,以刘芳菲的名义订立合同,真名叫刘方蓉(后来报案后才知道)。三用假身份证,(也是报案后才知道)更为奇妙的是,甲方刘芳菲签字不是代表自己,而是受其哥哥刘于民委托(当时无委托书,后来报案后在办案中,甲方提交了一个复印件委托书)全权负责该工程的管理,运行,合同签定后,我们乙方注入50万由甲方汇入巴中市财政局作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施工中我们又陆续注入原材料房租日常生活开支等资金累计420多万元,(有证据佐证)工程即将完工时,我们就找不到甲方刘芳菲的人了,此时才感觉受骗,于是我们于2017年1月17日第一次报案在巴中市巴州公安分局,他们2017年3月14日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复议,于2017年4月12日下达立案决定书立案,他们现在的借口是:抓不到人无法刅案。我们认为:他们是在保护犯罪分子,忽悠我们外地受害人。此案刘方蓉与刘于民属共同犯罪,在立案后不作为失去抓捕罪犯最佳时机,我们与其人的民事案件通过巴州区人民法院,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都以“先刑后民”的原则也在等刑事没了结。为了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严惩经济犯罪,在此举报并含泪请求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在百忙之中批示督办。
我们的诉求是:一是巴州区公安局必须加大办案力度,网上通缉犯罪嫌疑人刘方蓉、刘于明,将其早日抓捕归案;二是查清犯罪嫌疑人诈骗的所有资金去向,归还受害人早日了结此案。三是建议对此特大诈骗案共同犯罪分子予以全国通辑(公安机关在网上一查,该犯罪嫌疑人有两次诈骗犯罪(一次重庆市忠县50万,一次是重庆市南岸区100万);四是对公安局办案慢作为不作为实施有力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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