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辣社区-四川第一网络社区

校外培训 高考 中考 择校 房产税 贸易战
阅读: 27762|评论: 169

四川巴中市巴州区法院法官乱判案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8-31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反映四川巴中市巴州区法院王显强法官乱判案,我于2009年7月11日在巴中市庆园房产老观桥路[鑫龙花园]项目A栋,B,1B2栋第一户购房,当时还没有谈拆迁.又在2010年9月6日与庆园房产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在巴中建设网备了案.备案号56111.备案合同受行政法规及房地产法保护.总房款22万,已付购房款21万.交房时间为2011年1月15日,今年2月份我起诉到法院要合格的商品房及违约金.2012年4月5日开庭时对方突然拿出一份拆迁协议,拆迁户是李国兴,是开发商,打通过道已经给拆迁户还了4套住房在A栋4楼.王法官说这4套住房与本案无关.2012年4月26日我书面申请贵院依法调取庆园公司[鑫龙花园]A栋,B1B2栋房屋认购,拆迁,出售的明细表原件.王法官说不该他调取,2012年6月21日我又书面申请贵院鉴定第三人的笔迹真假,笔迹形成的时间.王法官说只有检材无样本,无发鉴定.2012年8月3日我再次书面申请贵院依法调取被告持有关键证据和责令被告和第三人提交鉴定的参照物材料,王法官没办.我依法从巴州区拆迁办,市住建局提出的明细表中载明该房是普通商品,不是拆迁预留.法官没有真实证据就把房屋判给第三人.还我房款21万及利息,冤案,已上事情是真时的.请主管部门查办.电话18008271198

打赏

微信扫一扫,转发朋友圈

已有 222 人转发至微信朋友圈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麻辣社区平台所有图文、视频,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发表于 2012-9-1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发表于 2012-9-1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2-9-2 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实                                          王法官乱判案黑白颠倒

最佳新人

发表于 2012-9-2 21: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楼主| 发表于 2012-9-3 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显强是颠倒是非,黑;;

发表于 2012-9-3 22:52 | 显示全部楼层
顶起.支持原告敢作敢为,法官太歪

发表于 2012-9-4 13:3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要秉公依法判案。如果法院不公,老百姓解决问题就会走极端,社会会发生动荡

发表于 2012-9-4 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ni有代理人 吗

发表于 2012-9-4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也要秉公办理才行啊

 楼主| 发表于 2012-9-5 20:35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法官应该公平判决,黑;;

发表于 2012-9-6 0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也要秉公办理才行啊

 楼主| 发表于 2012-9-7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法官乱判案,鑫龙花圆多修了3层是为了解决拆迁还房.我把市规划局回复原件交给了王法官,他没有采纳.不公平

发表于 2012-9-7 21:10 | 显示全部楼层
ding

发表于 2012-9-7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

 楼主| 发表于 2012-9-9 08:18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法官是乱判案  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发表于 2012-9-10 07:54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法官是乱判案  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发表于 2012-9-10 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LZ在收到判决书15日内,按法律规定程序向中院提起上诉。你有诉权,也有法律规定的维护你自身权利的途径,何必在这里说呢,费时费力又没有作用。:):):):)

 楼主| 发表于 2012-9-10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1
韩延斌  最高人民法院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认定

审判实践中,因预售合同效力引发的纠纷严重影响着社会秩序的稳定。《解释》第2条、第6条分别就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取得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对预售合同效力的认定处理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商品房预售需具备4个条件:(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对如何理解预售条件和认定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问题,起草过程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因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只要出卖人持有预售许可证明,其与买受人签订的预售合同即为有效。另一种意见认为,《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四个条件是商品房预售行为必须同时具备的法定要件,否则预售合同无效。

  当前版块2016年12月1日之前所发主题贴不支持回复!详情请点击此处>>
复制链接 微信分享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