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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忠诚 为民 公正 廉洁的内江市东兴区法院能帮助你提供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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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乡投资被骗的佛山市企业家张建华,为感谢内江市东兴区法院优秀法官郑伯秋同志,帮助张永发精心设计虚假诉讼、重复诉讼案中案、为打击保护伞提供线索。

张建华特发此文予以感谢!

    张永发:内江市东兴区政协委员,东兴区法院上上下下无人不知无人不晓的大红人,此人涉案多名东兴区法院被实名举报法官,此人还伙同东兴区刑警大队长赵忠奎虚构事实合同诈骗、强占干股(赵忠奎因此已被批捕),张永发还串通内江市工商局转移、隐藏、变更、变卖、抽逃法院冻结资产。

    2017年12月28日,张建华用2017川10民终1050判决书生效的715万元向东兴区法院提出强行执行申请,2018年1月2日立案,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时间:为阻止张建华申请的执行,同日张永发以追偿权为由,向东兴区法院提起诉讼并立案,案号:(2018)川1011民初22号,张建华申请执行立案同日,张永发也已经立案,这就是东兴区法院的“神速高效”。接下来东兴区法院为被执行人张永发安排了一个超级神速的快判处理。
    2018年1月2日立案,1月8日下午3点开庭审理,法官郑伯秋为“关照此案”放下手中案件,日以继夜专为些案,在郑伯秋同志“仔细认真”的“关怀下”同月16日出据2018川1011民初22号判决书,除去休息日该案从庭审到出判决书只用了5天。

(2018)川1011民初22号判决书细节如下:

    第一、在22号该案中张永发声称自己为张建华向第三人王家静归还了120万元借款本金以及52.16万元的利息。但是,事实上该笔所谓的借款已经在(2016)川1011民初1196号案件中就已经算在了张永发应当退还给张建华的投资款里,而在这一情况下,张永发竟然拿出一纸自己与王家静私下达成的归还120万本金及52.16万高额利息的和解协议,声称这笔钱已经向王家静归还了转而向张建华追偿,特别说明的是,张永发与王佳静存在“非正常”的亲属关系(在22号判决书庭审笔录中,王家静承认了同张永发有“亲属”关系),在该笔借款中,张建华是担保人,用的是华西绿舍合作公司6%股份担保,借款人是张永发,须特别说明的是:该笔借款中张建华和张永发并没有借条,更加不用说张建华该承担这笔120万元借款利息,而且,该笔借款是在(2016)川1011民初265号判决书解除合作协议生效之后产生的。

   第二、1196号判决书证据证明在该案件中已经对120万元借款作出了认定处理,既然1196号判决已经确认张永发应当退还张建华715万元投资款,这715万元投资款中就含有王佳静的120万元借款,依据1196号判决书,王佳静的这笔借款算在张建华的头上,自然就与张永发没有关系了;需要向王佳静还钱的事情,自然也应当由张建华去向王佳静归还这120万元借款。但是,事后,当王佳静找到张永发还钱的时候,张永发本来应当拿出1196号判决书告诉王佳静:“这笔120万元的借款不是算在我(张永发)头上,而是算在张建华的头上,你(王佳静)应当去找张建华还钱,不要来找我了。”可是,张永发没有这么做,而是擅自承认其本人向王佳静借款120万元并擅自与王佳静达成调解协议并向王佳静支付本息170余万元。此后,张永发凭借这份其本人向王佳静还本付息的证据来起诉张建华,而22号判决书支持了张永发的诉讼请求(也就是存在以已经归还的借款重复诉讼的问题)。既然前面有1196号判决已经确认王佳静的120万元借款应当算在张建华的头上,应当由张建华直接承担对王佳静的还款义务,那么,22号判决凭什么判定:张永发有权与王佳静达成调解协议、有权代表张建华向王佳静还款呢?如果22号判决的法官认为张永发擅自代表张建华与王佳静协商、并向王佳静还款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虚假诉讼”,法官应当在该判决书中说明理由。但是,法官郑伯秋并未对张永发的诉请提出任何质疑,而是全部予以支持。

此致,

公正、为民、廉洁的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回家乡投资被骗的张建华敬上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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