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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声回应] 交警的权力为何如此大[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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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6日,一货车追尾客车导致客车将我家房屋撞毁,货车全责,本来我是要扣客车,交警打电话说扣客车影响不好,让我扣货车,我将货车扣于渠县鸿博汽修厂,然后有事到重庆开会,回来之后发现货车不见了,仔细一问才知道是渠县交警队夏群联警官将车放走;我想问一下交警的权力是否这么大,在不通知受害者的情况下是否有权力将事故车放走,夏警官是否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上遵守规矩,与党中央的“讲政治,守规矩,顾大局”的思想是否违背,在放车的时候是否收肇事车主的红包;现找当时肇事车辆(货车及客车)直接不来协商,现在我家房屋因为没有做出赔偿没有及时维修,若因下雨造成事故二次伤害或损害,该找谁赔偿,望有关部门予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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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备注:渠县交警大队于9月26日回复,内容如下。
                  达州理政https://img.mala.cn/common/c8/common_2_verify_icon.gif于9月29日发表了达州交警关于此贴的回复,内容见3楼。


       2018年8月26日8时26分,周钧(男,29岁,渠县天星镇人,持B2证)驾驶川S79898重型自卸货车从渠县卷硐乡至渠县县城方向行经G318线卷硐乡向家桥路段,与同向行驶的罗传莲(男,54岁,大竹县竹阳镇人,持A1A2证)驾驶的川S75753大型客车尾随相撞,后川S75753车驶出路面与刘海(男,32岁,渠县卷硐乡人)家房屋相撞,造成两车及刘海家房屋受损、川S75753车上4名乘车人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了由周钧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各方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经我队调解,周钧与客车驾驶员及受伤乘车人均达成了损害赔偿协议。 经保险公司定损,刘海家房屋损失为几千元,但刘海要求4万元赔偿,双方未达成赔偿意见。我队办案人员告知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在此案中,因损害后果不严重,不需要对肇事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因而我队未暂扣事故车辆,事故车辆在修理厂修复后自行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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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贴仅代表作者观点,与麻辣社区立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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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9-25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于9月25日上午已将此事转交达州市渠县交警大队
发表于 2018-9-26 17:23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2018年8月26日8时26分,周钧(男,29岁,渠县天星镇人,持B2证)驾驶川S79898重型自卸货车从渠县卷硐乡至渠县县城方向行经G318线卷硐乡向家桥路段,与同向行驶的罗传莲(男,54岁,大竹县竹阳镇人,持A1A2证)驾驶的川S75753大型客车尾随相撞,后川S75753车驶出路面与刘海(男,32岁,渠县卷硐乡人)家房屋相撞,造成两车及刘海家房屋受损、川S75753车上4名乘车人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了由周钧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各方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经我队调解,周钧与客车驾驶员及受伤乘车人均达成了损害赔偿协议。 经保险公司定损,刘海家房屋损失为几千元,但刘海要求4万元赔偿,双方未达成赔偿意见。我队办案人员告知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在此案中,因损害后果不严重,不需要对肇事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因而我队未暂扣事故车辆,事故车辆在修理厂修复后自行离开。

发表于 2018-9-29 1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您对达州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监督!

  2018年8月26日,周钧驾驶川S79898重型自卸货车从渠县卷硐乡向渠县县城方向行驶,即日8时20分,行至G318线卷硐乡向家桥路段,与前方由罗传莲驾驶的川S75753大型客车追尾相撞后,川S75753车驶出路面与刘海家房屋相撞,造成两车及刘海家房屋受损、川S75753车上4名乘车人轻微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后,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了第51172542018000207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周钧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当事人无责任。各方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均无异议并签字确认。

  经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调解,周钧与客车驾驶员及受伤乘车人均达成了损害赔偿协议。刘海家房屋损失保险公司定损价格与刘海所要赔偿价格差距较大,双方调解未达成协议,建议双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在本案中,由于肇事车辆不需要检验鉴定,渠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不能暂扣事故车辆。故事故车辆在修理厂修复后自行离开。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0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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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8-9-25 11:16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声-向眸 发表于 2018-9-25 10:05
小编于9月25日上午已将此事转交达州市渠县交警大队

谢谢

发表于 2018-9-25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交通事故没解决之前,肇事车辆必须扣留

 楼主| 发表于 2018-9-25 15:07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chinawangneng 发表于 2018-9-25 11:35
确实,交通事故没解决之前,肇事车辆必须扣留

关键是我扣留了之后,交警不给我打招呼,不给我通气就把车子放了,后面找到交警的时候推责任说交警没有资格扣车,在出车祸的时候本来是要扣客车的,他打电话来说扣客车影响不好,就把客车放了的,然后扣货车在修理厂,交警队跟修理厂合作的,直接跑去放货车,这里面没收红包我都不信

发表于 2018-9-25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车辆属于私人财产,任何个人是无权扣留,公安机关也是必须要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暂扣的,比如车辆手续不全、造成人员重伤死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根据你所陈述的情况来看,公安机关也是无权扣车的,要不交通事故出了后你想要好多就是好多,那不乱套了?

 楼主| 发表于 2018-9-25 19:49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zjq710 发表于 2018-9-25 18:21
车辆属于私人财产,任何个人是无权扣留,公安机关也是必须要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暂扣的,比如车辆手续不全、造 ...

就算你说得对,你放车的时候是否应该通知受害者

 楼主| 发表于 2018-9-25 20:18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声-向眸 发表于 2018-9-25 10:05
小编于9月25日上午已将此事转交达州市渠县交警大队

请版主撤销一下这个帖子,县交警队已经对此事做出了解释和说明

 楼主| 发表于 2018-9-25 20:30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8-9-26 19:51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很扯的,你停车了还直接给你钥匙抢了,取车那停车费相当贵

发表于 2018-9-28 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渠县交警大队 发表于 2018-9-26 17:23
2018年8月26日8时26分,周钧(男,29岁,渠县天星镇人,持B2证)驾驶川S79898重型自卸货车从渠县卷硐乡至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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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17 15:15 来自麻辣社区客户端 | 显示全部楼层
交警队扣车的目的是为了研究交通事故责任提供证据,事故责任书出来了下达了,扣车任务完成了。至于财产损失的赔偿兑现,双方可以申请交警队调解,调解不成功,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有权财产保权力(扣车划款等),交警队无权超时间扣车、买车等权力。公检法各司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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