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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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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8 08: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平昌教育局咋又统一收取保险费了,新局长有新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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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em02][em02]

发表于 2008-9-1 07:2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安期生在2008-8-28 12:56:00的发言:
保险费不是学校收吧?是代收?

省上的文件是坚决制止学校同意办理或代售的!但是,它只可以限制小民晒!明年有更大的财政大蛋糕,先弄个公司,不看今秋,待来年嘛!

发表于 2008-8-31 22:06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论坛朋友,新学年开学了,大家关注学生保险,教育局的主要宗旨是采取学生自愿买,不能强加于学生,买保险是为了做到后备无患,这次保险与以往不同之处的是,平昌所有保险由一个代理机构统一管理,假如学生今后产生什么索培之事,家长不会到处跑到处咨询,将由代理机构统一办理,真正做到方便家长与学生,并保证今后学校的教学正常开展。

    谢谢大家理解!!!

发表于 2008-8-31 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保险应由学生自愿购买,教育局叫学校代理,学校叫班主任代售。是教育局利用了学生对教师的信任及威信。同时,学生和家长都知道,卖保险有回扣,这样教师的形象在学生和家长心中大打折扣。不利于以后的教学。所有保险由一个代理机构统一管理,它自己有业务员不能卖?

发表于 2008-8-31 22:45 | 显示全部楼层
[em01]

发表于 2008-8-31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学生险由一个机构代理,方便学校及学生索赔嘛,我认为是件好事嘛!

发表于 2008-8-31 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穷地方嘛, 大家都难活,只要桌子底下有“骨头”,狗就会成群结队出来, 弄不好还会打起来!所以教育局才出此馊主意!!!

发表于 2008-8-31 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破长安在2008-8-28 17:42:00的发言:
明年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120元/年/人,报销比例将大幅提高
 

  昨(26)日,成都市劳动局发布了《关于2009年度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年学生儿童的医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个人部分仍为40元,政府补贴部分上升40元,达80元。同时,预计明年参保人数将更多,医疗报销费用和比例将有大幅度提高。

这才是诱人处!所以就应运而生个公司!不怪县上哟!外地也在说嘛!看麻辣杂坛晒!

发表于 2008-8-31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QUOTE:
以下是引用巴山浪荡子在2008-8-28 8:57:00的发言:
        不要动不动就议论,先看看再说嘛,只要对工作有利,能促进平昌教育的发展,我们就该支持,对吗?

摇尾狗!

发表于 2008-8-31 2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学学吧,这就是教育局为平昌教育办的第一件实事,别那么没良心,应该记住教育局的大恩大德!否则,大家的安全就没保障,说不定哪天就降下横祸!应该感谢教育局“操心”给大家指定这样的保险公司!
发表于 2008-8-31 2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教育局, 你别说的那么体面, 俗话说, 捡钱也应该弯个腰, 全体老师们, 大家团结起来 , 就是不得推荐你的强制保险.

发表于 2008-8-31 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教育保险工作中,不准以任何手段强制学生保险,学生及家长选择哪家保险公司投保、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还是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投保,都必须尊重学生及家长的意愿,任何单位、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行要求或干预学生及家长的选择;不准代理代办保险;不准向各类保险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不准学校代收保险费,学生保险费由提供服务的保险机构向学生直接收取;不准对学生保险组织招投标;不准以基金会和各种互助金的名义变相开展教育保险。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地方和学校,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川教[2006]19号文件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买了保险就一定安全?

    卖保险,有回扣哈?谁人都想沾点好处,这很正常,卖学习资料,也有回扣,这那个都知道哦,不许教师卖,只许领导卖,谁叫你娃不是领导。

发表于 2008-8-28 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明年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120元/年/人,报销比例将大幅提高

  昨(26)日,成都市劳动局发布了《关于2009年度学生儿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明年学生儿童的医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个人部分仍为40元,政府补贴部分上升40元,达80元。同时,预计明年参保人数将更多,医疗报销费用和比例将有大幅度提高。

发表于 2008-8-28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招新亮相,无利不起早.手有权利棒,你我都别闹!

发表于 2008-8-28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买保险是为减轻负担和图个安心。支持!

发表于 2008-8-28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谁人不知学生保险有回扣?谁人不知教辅资料里有油水?若李局长这样,就是厕所里掉炸弹哟…………

[em09][em37][em37][em47][em47]

发表于 2008-8-28 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是老一套

发表于 2008-8-28 19:31 | 显示全部楼层

平昌县教育局文件

 

平教勤[20086

 


平昌县教育局

关于加强教育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教育部、财政部、保监委关于推行校方责任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川教[2006]206)等有关教育保险的法规政策,现就加强我县教育风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目前,随着教育改革向前推进,学校办学规模扩大,以及受诸多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师生的安全问题备受关注,学生家长维权意识增强,学校面临的风险正在逐年增加。特别是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以来,学校抵御风险的能力减弱,一旦发生事故,无力赔偿,直接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教育保险是教育行业风险管理和安全工作的重要措施,是完善教育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管理教育的重要辅助手段,国家和省、市对开展校方责任保险,支持、鼓励学生参加平安保险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学校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教育保险工作,深入学习、广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教育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做到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要认真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相关工作要求,采取多种形式普及教育保险知识,强化学校、师生的风险防范和转移意识;要采取各种措施,管理教育风险,化解、转移教育风险,把校园风险产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把控制风险的费用降到最低,保证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二、强化领导,提升风险管理服务水平

教育行业风险管理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事多面广,必须加强领导,严格管理,提高质量。为此,县教育局决定成立平昌县教育风险管理服务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学校后勤与产业股、学校安全管理股、计划基建财务管理股、局纪委的负责人为成员。县教育风险管理服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的领导、组织协调、风险防范和化解转移工作,制定风险管理和安全保障的实施方案,选择风险管理顾问,防范和查处教育保险工作的违规行为。

由于校方责任险、学生平安保险等教育保险的专业性强,方案复杂,而保险公司的服务又参差不齐,投保人与保险人的保险信息极不对称,投保容易索赔难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和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在认真学习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引入在法律上代表投保人利益的保险经纪人制度,聘请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公司(简称UIB)为平昌县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顾问,为我县学校、师生提供专业的教育风险管理和教育保险经纪服务。

三、投保校方责任险,建立学校风险转移机制

建立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学校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对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强化教育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教育风险转移机制,不断提高构建平安和谐校园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一方面可为学校安全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利用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有效增强学校安全防范意识和保险意识,促进学校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各种安全事故;另一方面当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因学校疏忽过失对学生伤害负有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损失,有利于维护学生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减轻学校办学负担,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及社会稳定。同时,也有利于学校贯彻实施素质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保监委《关于推行校方责任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文件要求,全县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都必须投保校方责任险,原则上按学年度投保,保险期限一年(即每年的91日零时至次年的83124时)。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

四、坚决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

1、大力宣传、提倡、鼓励、支持学校和师生参加保险,提高参保率。

2、严禁强制学生参加保险,学校不得对未参加保险的学生有任何歧视行为。

3、严禁学校、教职工代办学生平安保险并收受保险公司和其它保险机构的任何费用。

4、严禁在职教职工在保险机构兼职从事学生平安保险的经营性工作。

5、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任何保险机构未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内从事保险业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教职工,将按照《四川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八条规定》(川教[2006]19)和有关政策法规要求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发表于 2008-8-28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听说有回扣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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