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教育局文件
平教勤[2008]6号
平昌县教育局 关于加强教育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教育部、财政部、保监委关于推行校方责任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教育保险工作的通知》(川教[2006]206号)等有关教育保险的法规政策,现就加强我县教育风险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 目前,随着教育改革向前推进,学校办学规模扩大,以及受诸多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师生的安全问题备受关注,学生家长维权意识增强,学校面临的风险正在逐年增加。特别是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以来,学校抵御风险的能力减弱,一旦发生事故,无力赔偿,直接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教育保险是教育行业风险管理和安全工作的重要措施,是完善教育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管理教育的重要辅助手段,国家和省、市对开展校方责任保险,支持、鼓励学生参加平安保险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学校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教育保险工作,深入学习、广泛宣传、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教育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做到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要认真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相关工作要求,采取多种形式普及教育保险知识,强化学校、师生的风险防范和转移意识;要采取各种措施,管理教育风险,化解、转移教育风险,把校园风险产生的可能性降到最低,把控制风险的费用降到最低,保证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二、强化领导,提升风险管理服务水平 教育行业风险管理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事多面广,必须加强领导,严格管理,提高质量。为此,县教育局决定成立平昌县教育风险管理服务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学校后勤与产业股、学校安全管理股、计划基建财务管理股、局纪委的负责人为成员。县教育风险管理服务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的领导、组织协调、风险防范和化解转移工作,制定风险管理和安全保障的实施方案,选择风险管理顾问,防范和查处教育保险工作的违规行为。 由于校方责任险、学生平安保险等教育保险的专业性强,方案复杂,而保险公司的服务又参差不齐,投保人与保险人的保险信息极不对称,投保容易索赔难的现象时有发生。为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和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在认真学习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引入在法律上代表投保人利益的保险经纪人制度,聘请北京联合保险经纪公司(简称UIB)为平昌县教育行业风险管理顾问,为我县学校、师生提供专业的教育风险管理和教育保险经纪服务。 三、投保校方责任险,建立学校风险转移机制 建立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是学校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对有效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安全事故风险,强化教育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教育风险转移机制,不断提高构建平安和谐校园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投保校方责任险,一方面可为学校安全提供风险管理服务,利用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有效增强学校安全防范意识和保险意识,促进学校安全管理,防范和减少各种安全事故;另一方面当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因学校疏忽过失对学生伤害负有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损失,有利于维护学生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减轻学校办学负担,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及社会稳定。同时,也有利于学校贯彻实施素质教育,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保监委《关于推行校方责任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文件要求,全县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都必须投保校方责任险,原则上按学年度投保,保险期限一年(即每年的9月1日零时至次年的8月31日24时)。投保校方责任险所需费用,由学校公用经费中支出,每年每生不超过5元。 四、坚决执行政策,严肃工作纪律 1、大力宣传、提倡、鼓励、支持学校和师生参加保险,提高参保率。 2、严禁强制学生参加保险,学校不得对未参加保险的学生有任何歧视行为。 3、严禁学校、教职工代办学生平安保险并收受保险公司和其它保险机构的任何费用。 4、严禁在职教职工在保险机构兼职从事学生平安保险的经营性工作。 5、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任何保险机构未经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内从事保险业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学校、教职工,将按照《四川省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八条规定》(川教[2006]19号)和有关政策法规要求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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